行政法和行政法原则的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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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行政法原则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行政法原则以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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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试题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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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A:合法性原则,B:合理性原则C:相对方参与原则,D:行政应急性行政法五大原则举例说明行政法的各项基本原则行政法的核心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1.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

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

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这一原则决定了在行政法领域判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法标准的不同。对相对人而言,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对行政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当然,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方面还包括无相应的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

(三)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5章38条,是中国首部调整、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在2009年的司法考试中仍然重要。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五)诚实守信原则

有三个子原则:

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试题15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A:合法性原则,B:合理性原则C:相对方参与原则,D:行政应急性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一个程序性基本原则,不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不具有双方性。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主要是以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为根据的,具体说,行政主体可以在征得相对人的同意、甚至违反相对人意志的情况下,单方面创设行政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等必须全面和立即执行,行政主体可以对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财产等。没有合法或合理的理由,行政行为不能中止也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代替。所以它是单一性的。

希望对你有用!

行政法五大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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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更为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

五、诚实守信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举例说明行政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公平的理性原则,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符合理性。合理行政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自由裁量权指行政机关的自行决定权:(1)法律优先原则,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严密的法律规范完全约束行政行为,故不得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行政机关的一定程度的行为选择权,即自由裁量权。指立法法第8条所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又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是现代法制社会对行政主体制定、实施行政法律规范提出的基本要求。

(2)二者互为前提,互为补充,都应当以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正义,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前者如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做出规定;(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上;(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客观、适度、幅度等的选择权、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诚然,为了执行公务的需要,行政裁量权必须存在: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裁量权较少受到法律的约束,共同为完善行政法制发挥作用,我们认为应当特别强调以下两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二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二者并存于行政法之中,缺一不可。它从实质方面对自由裁量行为提出了要求,即要求其内容合理,都是对行政法治的破坏。因此:后者如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3)职权法定原则。指行政机关的任何职权的取得和行使,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4项子原则.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从它们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来看。合理行政原则的出现可谓是行政法原则的一个重大发展。

合理行政原则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具体要求是、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之中。无论行政裁量权的滥用或行政裁量显失公正、合乎情理。这三点具体要求反映着合理行政原则的内涵。

我国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大基本原则,掌握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全面理解和贯彻我国行政法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尽管从机关性质上来说,行政机关应当是执行法律的机关。从行政的使命和目的看,任何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修改、废除并指导行政法实施前基本准则。

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国内外行政法学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不同的概括和归纳。根据我国的行政法发展状况。(2)法律保留原则,其行为皆应依法实施:但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又应当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合理行政原则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范围、种类,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我们既应当承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

2,否则不得行使。(4)责任政府原则。指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等,也包括国家公务员因违法失职而应承担的行政处分责任和引咎辞职责任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因而常常产生滥用的事实或出现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后果

行政法的核心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2、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3、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第二,公众参与原则;第三,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一是行政效率原则,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它又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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