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伯尔尼公约三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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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对于伯尔尼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溯及力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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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尼尔公约三步检验法伯尔尼公约指南伯尔尼公约地位伯尼尔公约最低保护标准的主要内容伯尔尼公约核心内容伯尔尼公约初衷伯尔尼公约的溯及力伯尼尔公约三步检验法《伯尔尼公约》设置了“三步检验法”,即要求公众在利用作品时,

一是不得妨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正常使用,

二是不能对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不合理损害,

三是不得超过使用目的的必要范围。

伯尔尼公约指南《伯尔尼条约》(theTreatyofBerne,全称:

WwW.ZiLiaoPan.cOM

《关于创设邮政总联盟条约》)的签署标志着万国邮政联盟的成立。

1874年10月9日,在瑞士伯尔尼举行了有2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世界邮政大会,与会各国代表签署了《关于创设邮政总联盟条约》(又称《伯尔尼条约》),根据该条约,成立了邮政总联盟。

10月9日,成为现在的世界邮政日。

最初签署《伯尔尼条约》的22个国家分别是:德国、奥地利、匈牙利、比利时、丹麦、埃及、西班牙、美国、法国、英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挪威、荷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国、塞尔维亚、瑞典、瑞士和土耳其。

1878年,邮政总联盟改为现名万国邮政联盟(简称:万国邮联,英文:(UniversalPostalUnion--UPU))。自1948年7月1日起,万国邮联成为联合国一个关于国际邮政事务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首都伯尔尼,其宗旨是促进、组织和改善国际邮政业务,并向成员提供可能的邮政技术援助。

伯尔尼公约地位1.《伯尔尼公约》的意义和作用

《伯尔尼公约》从缔结到现在已经有100多年了,期间曾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数次修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成为公约的缔约国。随着美国的加入(1989年),《伯尔尼公约》真正成为一个世界范围保护版权的统一体系,成为版权国际保护的事实上的标准。在其后的有关版权的重要国际条约,均将公约的规定作为基本要求,并对公约进行了保护,如《世界版权公约》、《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

2.《伯尔尼公约》的不足

《伯尔尼公约》虽然经历了数次修订,但由于新的传播手段和新技术的不断出现,作者对作品的控制能力受到严重削弱,对版权保护的消极影响十分突出,在此情况下,该公约还是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显现出其不能适应新的传播手段和传播技术的缺陷。

另外,就如同对《巴黎公约》的评价,由于该公约没有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使其具有软法的性质。

3.《伯尔尼公约》的前途

为了克服其在新的传播手段和传播技术方面的缺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主持缔结了新的版权条约。即使如此,新条约也不可能取代《伯尔尼公约》。新的条约只是在不断出现新的情况时在《伯尔尼公约》框架下缔结新的协定或条约作为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并不能动摇其作为版权国际保护制度基础的地位。

伯尼尔公约最低保护标准的主要内容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公约并没有哪一条规定“本公约的规定为最低保护,任何成员国都不得保留”的规定。“最低保护”是公约体现的一种原则,其精神散见于不同的条款。或者说,是从不同的条款中抽象出的保护原则伯尔尼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著作权的保护

伯尔尼公约核心内容由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只是涉及到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而没有涉及到著作权的国际保护,而19世纪法国等国已经出现了许多大文学家大文豪,如巴尔扎克、雨果、大仲马、卢梭、莫泊桑等,创造了许多脍炙人口的作品,流传到世界各地。1878年,由雨果主持在巴黎召开了一次重要的文学大会,建立了一个国际文学艺术协会。1883年该协会将一份经过多次讨论的国际公约草案交给瑞士政府。瑞士政府于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举行的第三次大会上予以通过,定名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原始签字国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西班牙、利比里亚、海地和突尼斯10国。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

《伯尔尼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自动保护、独立保护等原则,并强调保护作者的权利,权利内容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等等。

1992年7月1日中国决定加入该公约。

伯尔尼公约初衷伯尔尼公约的创建者为了解决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各国国内立法的差异和冲突。制定了两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版权独立保护原则。

伯尔尼公约的溯及力依公约第18条规定:公约适用于所有在本公约开始生效时尚未因保护期满而在其来源国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即一个国家对其加入公约之前已进入该国公有领域的作品,只要在加入时该作品在来源国仍受保护,该国就有保护这些作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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