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优先顺序,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权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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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继承顺序及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给父母)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在离婚率日益上升的今天,很多朋友对于离婚时,夫妻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尤为关注。当爱情的最后只剩下金钱的纠纷时,没有人愿意一输再输。
那么法律上对于离婚时怎样分割财产才算公平合理呢?
通常来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在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离婚分割包括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方式,分割原则一般是均等分割。仅有下列情形可以不遵从“五五开”原则。
一是照顾子女原则。根据子女生活和学习需要,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多分财产。
二是照顾女方原则。即离婚分割财产时给予女方一定倾斜和照顾。
三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民法典》1091条规定: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四是经济补偿原则。《民法典》1088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可以统称为家庭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种经济补偿的数额和比例未作明确规定,并且必须以请求为前提,未请求法院不得自行判决。
五是经济帮助原则。《民法典》1090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六是侵害惩罚原则。《民法典》1092条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那么夫妻的共同财产又包括什么?
根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从前述法条可以看出,婚姻期间诸如“什么自己的工资”,“自己的私房钱”,除非结婚时另行约定,否则都是不存在的。当然,这里要排除: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对于夫妻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也可以另行约定。
最后,对于夫妻双方的债务,也是离婚的重要关注点。
既然劳燕分飞,就得让债务清晰。简单而言,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合意之债、家事之债、债权人举证之债,这三种债务都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合意之债就是双方共同确认的债务,一般需要双方签字。
家事之债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比如丈夫个人向银行贷款用来按揭家庭住房的债务。
而债权人举证之债,则是债权人来证明夫妻一方把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夫妻另一方已明确同意,否则不构成债权人举证之债。
如果婚姻走到了尽头,“好聚好散”或许是最好的结局,财富分配的意义在于承认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所做的贡献,即使分开仍然是一个经济独立的个体。因此,希望所有恋人永远能保留一份体面,即使是最后分开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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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需要清醒,人间也需要温度。我是吴权,一个带点浪漫主义的武汉律师。
房产继承份额确定后的分割方式有哪两种?图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来联系删除,谢谢
编者按
我们平时所说的房产继承在司法实践中分为继承和分割两个部分,一般情况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相等,但也有少分或多分、遗赠的情形,所以先要确定份额,在份额确定之后,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房产就转换成了继承人按份共有的财产。既然是按份共有,那么就很可能需要分割,小编今天就来与大家分享房产继承份额确定后的两种分割方式。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案例:赵家四兄弟姐妹继承了乡下一栋祖屋,为了维持共有关系、留作纪念等原因决定只办理共有产权登记,但不进行分割。几年之后,赵小东家庭出现重大变故,需要大额资金,能想的办法都想了,还是不够,这种情况,他就可以请求分割,此时,其他三姊妹都愿意购买他的份额,并约定他们三人继续按份共有,于是,赵东的的份额有其他三人受让均等的份额。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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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割方式
从《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来看,房产继承份额确定后的分割方式有两种:实物分割、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分割,而价款分割的前提是:难以实物分割或者因实物分割会减损房产的价值。
温馨提示:1、实物分割,是指把房产分割成可以独立使用的几个部分,实践中,能够实物分割且不会减损房产价值的一搬针对的是分层的房产或几套打通的房产,而普通的单套房产(几房几厅)是不适合实物分割的。
2、折价补偿,一般是由该房产的居住使用的继承人对其他继承人应继承的房产份额作出折价补偿,而取得其他继承人房产分割的方式。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3、房产拍卖:是指拍卖机构受银行、司法机关等单位或社会个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告房地产出售信息,通过竞拍人竞拍的方式使房地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在继承案件中的房产拍卖一般是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这种情形存在于房产不能或不适合实物分割、各继承人谁也不愿意或不能够对其他继承人作出折价补偿时发生。
4、房产变卖:实践中,变卖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行变卖,比如委托中介或自行向他人出售;一种是委托拍卖机构出现一拍、二拍、三拍均流拍的情形,再由法院发布公告变卖进行变卖,这种方式当然是最不划算的。
所以,小编的建议是:不能或不适合实物分割的房产,也无法折价补偿的情况下,最好是变卖,可以委托中介变卖,也可以自行向亲戚、朋友、熟人变卖。
温馨提示:在变卖时,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继承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也就是说在没有约定的情况,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继承人或全部继承人同意可以决定卖或不卖、卖给谁、卖什么价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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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在这里想分享一个让人很心塞的真实案例,希望类似的案件尽量不要出现。
案例:梁女士的丈夫黄先生与姐姐黄女士的感情比较好,其父母去世时遗留一套六楼的楼梯楼房屋一直由梁女士一家三口居住,没有办理继承手续。黄女士自己有几套房产,曾口头表示过她愿意放弃继承,但未出具书面声明。
后来,黄先生身患癌症,行动不便,黄女士就将其接到自己家中居住,在这过程中姑嫂之间发生了矛盾,在黄先生去世后更是变得水火不容,原先梁女士的儿子小黄生还保持中立,继承纠纷发生之后,小黄生渐渐倒向了母亲,黄女士原本想将其份额赠与给侄子的心思也被彻底打消,到对簿公堂之后,黄女士还要求梁女士母子支付诉讼前一年至房屋腾空前的占有使用费。任凭法官、律师说什么双方都听不进去,都表示:“我信不过她,就算是委托中介,对方也不会配合,我就要法院来拍卖”,好吧,那就让法院拍卖吧。
当时正值疫情期间,房产经二次流拍,黄女士有钱折价补偿对方,但她坚决不要该同房屋,不肯出钱。而梁女士想要房屋,但没钱补偿对方,眼看着就要进入第三次拍卖,梁女士的兄弟姐妹为其凑钱补偿给了黄女士,这样可以避免房产被他人拍走或再次流拍的可能。到此,案件才算了结,可谓是两败俱伤。
结语
能够参与继承的绝大多数是亲人(血亲或姻亲),正所谓情义无价,茫茫人海能遇见已是缘分,而能成为亲人则是更深的缘分,所以在继承房产分割时如果我们都能多念一些亲情、 多一些谅解和宽容, 那么骨肉亲情就会更浓,家庭就会更加和睦。
贵州12348律师说法: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是否可以分割?12348律师
您好,这里是贵州12348,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您好,我有个问题需要咨询。我和丈夫结婚十年,感情一直比较好,最近我母亲生病住院,医生说需要八万元治疗费用,我父母没有什么积蓄,我就想用自己家的钱去给母亲治病。但是我的丈夫不同意,说家里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是我一个人的财产。
市民周女士
12348律师
请问您和您丈夫是否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过约定?
没有。就是结婚后两个人工资慢慢存的,我们也没有别的收入。
市民周女士
12348律师
请问您现在和您丈夫间有在谈离婚吗?
没有,我没想过要离婚,但是不知道怎么办。
市民周女士
12348律师
好的,根据您的描述,您与丈夫之间的该笔存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您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您丈夫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您可以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不用离婚都可以分割吗?
市民周女士
12348律师
是的,您所说的这种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请求分割。
好的,我知道了,谢谢你的解答。
市民周女士
12348律师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12348律师说法】
问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5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问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答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2348律师建议】
个案咨询,可24小时拨打贵州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获得专业服务。
审核:吴雪峰 袁 萍
编辑:洪 婷
邮箱:qwpf2016@163.com
2023年第271期(总第49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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