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所具有的价值意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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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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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的基本要求!“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即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对犯罪处什么刑,均须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也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来自拉丁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含义的高度概括。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特征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法益侵犯性与非难可能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从犯罪构成的定义可以看出,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一)犯罪构成是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是由主观要件所组成的,其中的“要件”就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各个要件之中又包含了若干要素。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主客观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统一整体。(二)犯罪构成是违法性与有责性的法律标志首先,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所谓罪刑法定中的“罪”的法定,主要是指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法定。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是通过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共同加以实现的。刑法总则规定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只有把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共同要件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其次,犯罪构成并不是抽象的法律概念,而是违法性与有责性的法律标志。(三)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的形形色色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的整体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把犯罪构成仅看作是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相脱离的纯粹的形式化概念,是很不科学的,它会导致犯罪构成无法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的后果,这无异于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构成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与核心价值。考察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并构成犯罪,必须且只要看它是否具有符合该罪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不需要增加其他的条件,即可认定构成犯罪。三、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定义和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进行分析后,发现罪刑法定原则与犯罪构成有如下关系:(一)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罪行法定原则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同时也是违法性与有责性的法律标志。因此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二)犯罪构成的法定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就犯罪构成的法定性而言,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犯罪构成无疑具有法定性。这里的法定,既包括刑法总则的规定,又包括刑法分则的规定。犯罪构成的法定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三)犯罪构成理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物从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出发,将犯罪具体地、特殊地加以规定是非常重要的。然而,着眼于这种特殊化了的构成要件(亦即具体构成要件)的重要性,产生了把它不e799bee5baa6e4b893e5b19e仅仅视为刑法各论上的东西,而且可以作为构筑刑法总论即刑法一般理论体系的基石的努力,这一努力从贝林格开始由麦耶大体上完成,而这就是所说的构成要件理论。由此可见,犯罪构成理论本身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物,它必然要以法律规定为根据。(四)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法者正确确定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依据这些理论必然推出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旧刑法规定类推制度,“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那么依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来认定犯罪,司法者既可认定哪些行为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又可类推认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这实质上是对刑法没有规定保护的新的犯罪客体的类推认定。现在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罪刑法定原则,是有利于执法者正确确定犯罪和判处处罚,有利于正确进行司法解释。(五)犯罪构成的运用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罪刑法定原则下,行为事实的价值评判权应由立法者绝对享有,司法者只需评判行为事实是否符合刑法上规定为犯罪的类型化行为模式。司法者和公民只要依据“三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就可确定行为事实是否与刑法典的类型化的行为模式相符合。这样既可防止司法者滥用权力,又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意义之所在。(六)罪刑法定原则需要犯罪与犯罪构成“三要件”相分离罪刑法定原则需要犯罪与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分离。犯罪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具有破坏作用的行为对社会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特征,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需要价值评判。价值评判是指主体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客观存在的事物加以评价与判断,使之符合主体的特定需要。行为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只有通过价值评判,才能成为具有犯罪意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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