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标准是什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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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分割有哪些方法和手段(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8、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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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日,笔者在学习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时,当学习到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这一节时,顿感眼前一亮。回顾笔者曾经办理的一起执行案件时的艰难与繁琐,笔者由衷地对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大力点赞。

01/

回顾案情

2013年间,苏某女向张某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18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确定:“苏某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苏某女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2018年5月,张某以苏某女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常规查控下,苏某女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陷入僵局。张某几经辗转发现,苏某女和江某男于1998年1月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商品房一套及宝马汽车一辆,但房、车均登记在江某男名下。张某遂要求执行法院直接查封并处置前述房、车,被执行法官拒绝。

一般认为,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共有属于共同共有。根据现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执行共同共有的财产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由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法院直接执行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一是由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由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然后由法院执行析产后被执行人享有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采取了代位诉讼的方式,历经一审、二审,虽然最终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但张某却为此也花费了大量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

02/

评析

从司法实践来看,现行规范中两种共有财产的执行方法,在具体实施中均有着明显的弊端。第一种方法,共有人对于分割财产没有任何主观能动性及利益驱动力,即使达成了协议,协议中稍有偏向,则债权人又实难认可;第二种方法,同样共有人也没有动力提起析产诉讼,而象张某这样提起代位诉讼又需耗费昂贵的成本。

为此,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百七十三条对第二种方法作出了改进与创新,规定共有人及申请执行人未能在十五日内就共有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的,则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处置共同共有财产。所得执行款按照被执行人和共有人出资额占比进行分配;不能确定出资额的,等额均分。这样的做法大大降低了共有财产的处置成本,极大提高了共有财产的处置效率,实为广大申请执行人的福音。

法院如何对共有物进行分割?遵循何种原则?

在如今社会下,财产共有的情形并不罕见,可能出现在婚姻家庭之中,也可能出现在继承纠纷之中。在处置共有物时,共有人因为各自利益的差异,往往持有不同意见导致纠纷的产生。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会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那么法律在处理此类问题的时候是遵循怎样的原则呢?

首先,共有物分割是指将共有物从共有状态通过分割的方式转化为各共有人单独所有,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其次,法院在处理共有物分割问题时,一般会综合以下方面进行考量:

(一) 共有物分割的方式并不包括实物分割、共同使用、价值分割、折价补偿等多种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则需要根据诉争财产的具体情况和案情进行综合认定。

(二) 对共有物享有过半份额的共有权人并不当然享有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剔除其他共有人,也就是说即便对共有物拥有超过一半的份额,也不证明一定能获得该共有物所有权,具体归谁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或者所有共有人进行协商。

(三)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四) 在所有共有人均无力购买全部产权份额,且有部分共有人无其他住处时,不适宜对房屋进行折价分割,应当在该部分共有人有其他住所或者居住条件改善之后再主张共有房屋分割。

在实务中,首先要确定共有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由共有人协商或经法院判决。一般来讲,共有物分割问题较为复杂,尤其涉及多个共有人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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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社会下,财产共有的情形并不罕见,可能出现在婚姻家庭之中,也可能出现在继承纠纷之中。在处置共有物时,共有人因为各自利益的差异,往往持有不同意见导致纠纷的产生。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会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那么法律在处理此类问题的时候是遵循怎样的原则呢?

首先,共有物分割是指将共有物从共有状态通过分割的方式转化为各共有人单独所有,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其次,法院在处理共有物分割问题时,一般会综合以下方面进行考量:

(一) 共有物分割的方式并不包括实物分割、共同使用、价值分割、折价补偿等多种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则需要根据诉争财产的具体情况和案情进行综合认定。

(二) 对共有物享有过半份额的共有权人并不当然享有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剔除其他共有人,也就是说即便对共有物拥有超过一半的份额,也不证明一定能获得该共有物所有权,具体归谁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或者所有共有人进行协商。

(三)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四) 在所有共有人均无力购买全部产权份额,且有部分共有人无其他住处时,不适宜对房屋进行折价分割,应当在该部分共有人有其他住所或者居住条件改善之后再主张共有房屋分割。

在实务中,首先要确定共有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由共有人协商或经法院判决。一般来讲,共有物分割问题较为复杂,尤其涉及多个共有人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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