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代位析产继承有遗产税吗,代位析产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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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代位继承的要件是什么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代位析产的前提条件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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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析产的前提条件代位继承起诉以谁的名义诉讼代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孙女可以代位继承爷爷的丧葬费吗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制度必要补充的特殊形式什么人享有代位继承权?代位析产的前提条件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代位继承起诉以谁的名义诉讼对,代位求偿是以自己名义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代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第一,性质和效力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遗产继承权,转继承人行使的只是对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被转继承人取得遗产份额构成其遗产),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为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第二,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成为被转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第三,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则可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代位人的子女,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第四,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例如,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在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应得到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也就发生转继承。不仅在遗嘱继承中会发生转继承,并且在遗赠中也会发生受遗赠人于继承开始后在法定时间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在未实际接受遗赠财产时死亡,该受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受遗赠人应受领的遗赠财产。而代位继承只是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孙女可以代位继承爷爷的丧葬费吗不可以。

遗产可能可以代位继承,但丧葬费不是遗产,是给死者安葬的费用。

那么葬礼是谁出的钱,丧葬费就归谁。

至于所结余部分孙女有没有份,个人意见是看孙女在安葬过程中是否出力,正所谓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丧葬费在抵偿出资者出资部分后,剩余的应该抵偿出力者出的劳力才对。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制度必要补充的特殊形式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果没有遗嘱,由被继承人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

什么人享有代位继承权?您好!

这个问题解释起来有些复杂。

先说说结论,随后细致解释——代位继承,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法定继承情况下。遗嘱继承不适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过世。这是必要条件。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子女的子女,均可能属于“代位继承人”。这是笼统回答了题主问题。至于这个“子女”指的是生子女、养子女还是继子女,情况不一,后续解释。继承人生前不得丧失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人的子女不得丧失对继承人的继承权。以上采用的是法律上定义的角色,可能看着有些绕。为表达的更直白一些,以下说明中的某些地方,我们用爷爷、父亲、儿子三个角色来替代——

爷爷——被继承人。父亲——继承人。儿子——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为什么是法定继承情况下?代位继承,发生在法定继承情况下,遗嘱继承不适用。

举个例子:

假设爷爷生前立了遗嘱,由父亲继承。

如果父亲先于爷爷过世,那么这份遗嘱将不生效。相应部分,按照法定继承执行。如果父亲后于爷爷过世、但是还没有继承的时候过世了,这时候发生的不是“代位继承”,而是“转继承”——因为父亲过世的时候,已经获得了爷爷遗产的继承权。这时候,儿子、还包括父亲的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的是父亲的遗产(其中,包括了父亲对爷爷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代替”父亲去继承爷爷的遗产。关于代位继承的有关法律规定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还稍显复杂。

1.《民法典》中,只做了一处提及: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注意:

直系晚辈血亲,即指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子女。《民法典》中,追加了“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举个例子:假设老人一辈子没结婚、没孩子,只有其他三个兄弟姐妹。老人过世的时候,其父母也不在了。那么,老人的遗产,将由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三个兄弟姐妹继承。如果其中一个兄弟早于老人过世,则这个去世兄弟的子女,将代位继承老人的部分遗产。2.但是,代位继承的情况,《民法典》并没有说清楚。

《民法典》中,其实并没有对代位继承讲清楚。万一代位继承人也先过世了怎么办?子女都包括了哪些人?

(1)代位继承人,可以一直延伸下去。

例如,父亲先于爷爷过世了,随后儿子也先于爷爷过世,那么儿子的儿子,依然可以代位继承。这在《民法典》中没有提及,但是最高法关于《民法典》解释中做出了明确说明:

第十四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民法典》规定的代位继承中的“子女”,指的是谁?

依然看解释:

第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如果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生子女。那么,继承人的生子女、养子女,属于代位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可代位继承。如果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养子女。那么,养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养子女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可代位继承。如果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继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继子女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定能代位继承么?不一定。这对应开篇中的第四个条件。继续看解释:

第十七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假设父亲生前已经丧失了对爷爷遗产的继承权,那么,儿子是不能代位继承的。同理,如果儿子丧失了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也不能代替父亲去继承爷爷的财产。即: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中有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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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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