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别人担保但是债务人有抵押物,抵押财产转让怎么就能损害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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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peixunjia.com
抵押人可以参与债务人分割财产吗合法吗(抵押人可以参与债务人分割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自己名下没有房产,能不能用父母的房子抵押?三方抵押贷在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比较多,比如说“我”作为借款人向银行借钱,父母做抵押人出房子作为抵押物。
简单来说就是出房子的是抵押人,借款人是实际向银行借钱和还钱的人。
房产抵押贷款中,有借款人和抵押人之分,但借款人不一定必须是抵押人。用来抵押的房产可以是借款人本人的,也可以是其他人的。
客户王先生,自己名下没有房产,家里唯一住房是在王先生父母名下,评估价大概是200万。王先生前段时间因为生意周转需要资金,问我可不可以用父母的房办抵押,最后敲定办理直系亲属三方贷。
三方贷办理条件
以他人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到不动产登中心签字拍照。
一般来说,在取得抵押人的认可和配合的情况下,银行是可以接受借款人的父母、子女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有部分银行甚至可以接受借款人朋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征信方面,在审核的时候,银行对抵押人的要求不会太苛刻,但也会有一些基础的要求。只要抵押人没有严重逾期或失信执行的情况的,就问题不大。而且也有银行抵押人的征信都可以不看。
三方抵押产品推荐
利率:3.60%
额度:500万
年限:最长10年期
还款方式:先息后本,每年归本,可随借随还
产品优势:
1、利息低,是目前个人抵押最低利息
2、审批速度快、可随借随还
3、征信要求宽松,逾期可沟通
4、不考察经营主体,流水可以沟通
先息后本随借随还的产品,适合对资金成本有一定敏感度的人群,适用于出现突发情况,急需资金周转的个体工商户等群体。
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使用授信的额度,先息后本,月供压力小。
关于抵押贷款的那些事你还不知道吗!房产抵押贷款在如今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贷款方式,就是借款人把房子所有权抵押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发放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要想了解该如何申请房产抵押贷款,我们一般会从贷款主体、产品要素、借款人/抵押人情况、房产情况等方面去了解。
1.贷款主体
资金用途
根据贷款资金用途的区别,分为抵押消费贷和抵押经营贷。
抵押消费贷,这是作为名下没有公司的工薪一族常用的抵押贷款方式,主要用于日常消费;比如,装修、旅游、出国留学、家庭开销等。
抵押经营贷,是指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法人、股东或经营企业实际控制人发放的,用于向借款人提供其经营实体所需流动周转资金或固定资产投入资金所需的贷款。
贷款主体
消费贷申请主体为个人;
经营贷申请主体一般是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公司股东等与企业经营有关的人(一般要求持股在10%以上,不同银行要求会有所不同)。一般需要公司注册一年以上,持有半年以上。
2.产品要素
贷款额度
消费贷额度一般在300万以内,少数银行额度会高一些,最高有500万。
经营贷额度一般可做到1000万,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是1000万。根据企业的规模及资质不同,最高可做1个亿。
年限
消费贷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经营贷常见的是3-5年,部分可做到10年,一些气球贷可按25-30年还款。
利率
消费贷利率一般比较高,常见的是5.7%左右;
经营贷利率多在3.85-6%之间,每个银行的情况不一样。
还款方式
1)先息后本
2)等额本息/等额本金
3)不规则还款;比如,某银行的产品是“最长10年(每月付息,每年需还本金的3%,利息每年递减,到期剩余本金一次性还清)”
4)气球贷:比如,某银行的产品是“合同最长10年,最长按30年月供,到期剩余本金一次性结清”
成数
消费贷一般可以贷款5-7成,最高不超过300万。
经营贷中住宅一般最高可贷7成,部分公寓也可贷款7成,公寓、办公楼、临街外铺、别墅、工业厂房一般不超过5成。
3.个人情况
年龄
对于借款人的年龄要求一般在18-65周岁之间,但是,因为18-22周岁以及60-65周岁这个年龄区间的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不够稳定,所以银行一般还会要求提供共借人来减低风险。
婚姻
正常情况下,已婚人士申请贷款需要告知配偶,并且夫妻共签借款。但是,如果离异时间在6个月以内,银行可能会因为避免债务转移或者财产分割不明的原因而不予审批。
征信情况
对于征信,银行主要会通过负债、逾期、查询次数等情况来衡量用户的还款能力。
4.房产情况
房龄
大部分要求30年以内,部分可以放宽到30-40年。毕竟,一般来说房龄越长,面积越小,位置越偏远的房屋,保值空间也会越小,所以获批贷款的成数就会越低,甚至出现不予贷款的情况。
产权性质
一般来说,住宅最容易获批贷款,成数最大。住宅、公寓、办公楼、临街外铺、别墅、工业厂房。
在当下,抵押贷对于缓解资金紧缺压力本就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手段,并且相对于其他贷款方式需要投入的成本也较低,因而在市场上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认可。
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可以关注或评论留言~
《民法典》实施后抵押担保规则的几个问题《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明确担保物权的“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包括实务中的让与担保、买卖中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抵押担保是担保物权在司法实务中最常见的担保方式。
1 . 抵押财产转让规则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民法典》对抵押财产转让规则做了重要修改。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该规则的内容:(1)抵押期间,抵押人可转让抵押财产,但转让时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2)当事人如有约定,按其约定;(3)抵押权随抵押物所有权转让而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取得物权同时负有财产抵押人的义务;(4)抵押物转让中,抵押权人在能证明转让损害抵押权时,有权请求抵押人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2. 抵押担保的保证期间
《担保法》未规定抵押权的保证期间。
《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基本沿用了《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法刘贵祥认为这是对抵押权行使期间采取类似诉讼时效的表述方法,可以认为是抵押权的保护期间,不同于保证期间,期间届满不产生消灭抵押权的效果。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明确了抵押权保证期间不能超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后的抵押权保证期间做了补充规定。
3.同一债权多个抵押担保的效力顺序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同一债权人有两个以上抵押人,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民法典》承继《物权法》一百九十四条为第四百零九条。
据此,实务中,同一债权设立多个抵押权时,债权人应首先对债务人的抵押物主张抵押权;对其它抵押人则应按抵押权设立顺序主张。
4. 同一债务上多个抵押担保的相互追偿。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同一债务上多个抵押权不具有该条一、二款情形时是不能相互追偿的。
5. 抵押权对抗效力的限制。
(1)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动产上的抵押权不能对抗留置权人的留置权。
(2) 《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 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抵押权不能对抗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 在商品房买卖中,抵押权不能对抗已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用于居住且无其他住房、已支付总价款百分之五十的买受人。
6. 抵押权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承继该规则,将该条纳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根据该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或者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同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预告登记规则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而设立。
抵押权预告登记后的效力,最高法刘贵祥认为分三个层次:
(1)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经诉讼程序进行审查后,已经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设定,债权人可行使抵押权。但债权人依据预告登记直接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2) 抵押权预告登记之后,在法院强制执行中仍可办理抵押权登记。
在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审查后,预告登记权利人已具备本登记的条件,预告登记人主张抵押权自预告登记时设立并请求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具备办理本登记条件的,条件成就后预告登记权利人主张自抵押条件成就时取得抵押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抵押权预告登记后,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无论本登记条件是否具备,预告登记人主张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
抵押权预告登记实务中,还要注意,“预告登记后,债权消欠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这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明确担保物权的“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包括实务中的让与担保、买卖中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抵押担保是担保物权在司法实务中最常见的担保方式。
1 . 抵押财产转让规则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民法典》对抵押财产转让规则做了重要修改。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该规则的内容:(1)抵押期间,抵押人可转让抵押财产,但转让时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2)当事人如有约定,按其约定;(3)抵押权随抵押物所有权转让而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取得物权同时负有财产抵押人的义务;(4)抵押物转让中,抵押权人在能证明转让损害抵押权时,有权请求抵押人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2. 抵押担保的保证期间
《担保法》未规定抵押权的保证期间。
《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基本沿用了《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法刘贵祥认为这是对抵押权行使期间采取类似诉讼时效的表述方法,可以认为是抵押权的保护期间,不同于保证期间,期间届满不产生消灭抵押权的效果。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明确了抵押权保证期间不能超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后的抵押权保证期间做了补充规定。
3.同一债权多个抵押担保的效力顺序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同一债权人有两个以上抵押人,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民法典》承继《物权法》一百九十四条为第四百零九条。
据此,实务中,同一债权设立多个抵押权时,债权人应首先对债务人的抵押物主张抵押权;对其它抵押人则应按抵押权设立顺序主张。
4. 同一债务上多个抵押担保的相互追偿。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同一债务上多个抵押权不具有该条一、二款情形时是不能相互追偿的。
5. 抵押权对抗效力的限制。
(1)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动产上的抵押权不能对抗留置权人的留置权。
(2) 《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 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抵押权不能对抗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 在商品房买卖中,抵押权不能对抗已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用于居住且无其他住房、已支付总价款百分之五十的买受人。
6. 抵押权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承继该规则,将该条纳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根据该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或者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同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预告登记规则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而设立。
抵押权预告登记后的效力,最高法刘贵祥认为分三个层次:
(1)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经诉讼程序进行审查后,已经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设定,债权人可行使抵押权。但债权人依据预告登记直接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2) 抵押权预告登记之后,在法院强制执行中仍可办理抵押权登记。
在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审查后,预告登记权利人已具备本登记的条件,预告登记人主张抵押权自预告登记时设立并请求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具备办理本登记条件的,条件成就后预告登记权利人主张自抵押条件成就时取得抵押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抵押权预告登记后,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无论本登记条件是否具备,预告登记人主张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
抵押权预告登记实务中,还要注意,“预告登记后,债权消欠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这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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