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限制,承揽合同只有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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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定作人选定一个承揽人,是出于对这个承揽人技术等各方面的认可,每个承揽人的服务是特定的,如果随意更换,属于重大变更,定作人当然有权解除合同。不知道您想解决什么问题,还是要结合实际案例才能解答。 纵横法律网 朱英娜律师

承揽合同为什么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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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上述权利仅限于定作人,而不是承揽人。原因是承揽合同属定作人单方面根据自己需求委托承揽人。如果定作人改变主意,无意定做,此时要求强制履行,已无必要。但定作人行使该权利,需赔偿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有哪些?比如我知道的有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

承揽,运输,委托之双方,非法转租之出租方,还有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先中止,后解除。这5个。当然还有附有解约定金的合同,解约定金为合同当事人保留了以丧失该定金为代价的解约权利。

承揽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一)承揽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例如,如前所述,在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时,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承揽人违反义务显然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时,定做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则承揽合同因接触而终止。(二)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双方的合意而解除。在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承揽合同也即因解除而终止。(三)承揽合同的法定终止。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终止:1、承揽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2、定做人死亡,并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项工作。3、承揽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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