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可以怎么判,子女抚养权归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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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判决不服的话可以上诉吗法院(子女抚养权判决不服的话可以上诉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抚养权不服上诉改判吗

这个是可能改判的。

夫妻离婚以后,孩子的抚养权是可以根据一方或双方抚养能力或情况发生改变而变更的。提出子女抚养权变更的建议后,可以先跟另一方协商一致,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选择上诉改判。

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因自身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没有能力为子女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拥有抚养权的一方长期在外工作不归家,不尽抚养子女的义务,或者是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无法让孩子身心健康地成长;法院抚养权归属是基于充分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因而假使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提出要变更抚养权,随另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具备照顾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可予准许;有其他正当理由,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提出抚养权上诉改判。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均可提出抚养权上诉改判。

但上诉改判后法院会重新根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来判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哪一方的条件和能力更能为孩子提供身心健康、良好成长的环境,就更有可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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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对抚养权的选择是决定因素吗?听听法官怎么说

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大战开始前,男方把孩子叫到面前,问了他几个问题……

儿子,明天法官问你,想和谁一起生活,你咋回答?

嘎。。。。。?

儿子

男方

你就说,最喜欢爸爸,想和爸爸一起生活!

可是,我觉得妈妈也挺好的。

儿子

男方

一会儿带你去游乐园,晚上咱们吃大餐,还有作业就别做了,以后你不想上课就在家玩,爸爸给你请假!

太好了,我想和爸爸一起生活!

儿子

男方心里暗自得意,孩子想跟我,法律也阻拦不了,这次诉讼我赢定了!

可是,事实真是如此吗?

听听法官怎么说

父母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中,法官往往会征询子女的意见。在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有这样一位父亲,为让选择孩子跟随自己生活,除了一味娇惯纵容孩子外,甚至将孩子藏匿起来不让上学,阻止与母亲取得联系。这种极端行为不仅侵犯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也会直接影响抚养权的认定。

基本案情

男方杨某与女方张某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陪伴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矛盾日益加深,最后因感情不和,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随后杨某竟私自为当时就读四年级的儿子杨小某办理了休学手续,阻止杨小某去学校上课,造成杨小某失学长达半年之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严重侵犯了杨小某的受教育权,其教育理念有重大缺陷,杨某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判决两个孩子均由张某直接抚养。杨某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二审期间,法官单独征询了两个孩子的意见,两个孩子均表示想和爸爸杨某一起生活。母亲张某表示,杨某平日对孩子行为一贯纵容,也不关注孩子学习,孩子年幼处于懵懂期,以为纵容就是爱,所以会表达想和爸爸一起生活。对此,杨某的父亲也出庭作证,证明杨某平日在家对孩子格外娇惯,甚至让儿子休学在家玩游戏。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在孩子抚养权归属上,物质基础固然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根本保证,但是未成年子女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健全人格的养成更为重要。结合杨某长期无故阻挠杨小某接受义务教育,虽经多人劝解,仍固执己见,拒不改正的事实,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未成人杨小某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权利。故判决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从保护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司法实践中,对于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处理抚养问题时,也可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法院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一般应单独进行,避免父母在场情况下的不当影响。

在审理抚养权案件时,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是处理抚养权的首要原则。子女的最大利益,不仅包括物质上的利益,也包括子女精神上的利益。物质利益主要体现在父母的经济能力方面,精神上的利益则包括父母对子女的关爱、精神上的交流、陪伴子女的时间等等。本案中,男女双方均有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能力,但在精神利益上,男方教育孩子的理念缺失,常有负面引导,生活上对孩子纵容娇惯,并将自己在婚姻中的挫败感受强加于懵懂的孩童意识中,不利于孩子健康世界观和健全人格的养成。其次,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特别保护,禁止任何人非法侵犯。杨某长期无故阻挠杨小某接受义务教育,系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即便在二审期间两个孩子表示要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但是根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本案中孩子的意见并非构成决定抚养权的必要因素,还应以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为重点考虑因素,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供稿:北京一中院

编辑:马相桐 汪希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四)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

20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四)

——赵某某诉董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在处理抚养问题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基本案情

赵某某向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于2011年8月生育女孩董某甲,于2013年9月生育男孩董某乙。2019年4月10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孩董某甲、男孩董某乙均由被告抚养。原告目前有稳定的收入,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以及学习。原告在与孩子沟通交流时,曾询问过女儿董某甲想法,董某甲也非常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请求变更女儿董某甲的抚养权。

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被告董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1年8月生育女孩董某甲,于2013年9月生育男孩董某乙。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9年4月10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男孩董某乙、女孩董某甲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两孩子抚养费1000元。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儿董某甲在被告处生活,由被告及其父母照顾,被告母亲现已去世。后原告在与女儿董某甲微信聊天时,董某甲多次向原告表达想念妈妈及想跟着妈妈生活的意思。2020年10月26日,原告将女儿董某甲从某小学接走,并将其转至鄄城县某学校读书,自此女孩开始随原告生活,未再返回被告处。

现原告赵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婚生女孩董某甲由原告抚养。原告系初中文化,从事人发加工工作多年,自述月收入五、六千元。被告称其可以同意女儿董某甲跟随原告生活,但不同意变更抚养权。法院先后两次征求董某甲的意见,董某甲均明确表示其愿意随原告生活,不愿意再返回被告处生活,其不想再与被告见面。董某甲称跟着妈妈生活特别开心,转到某学校后学习成绩有所提高。对于董某甲陈述的意见,被告未提异议。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裁判结果

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董某甲变更由原告赵某某直接抚养。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案例解读

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父或母抚养,是父母双方意思自治下对子女抚养权问题作出的处理,应依法认可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轻易变更子女抚养权。如果离婚后,子女生活状况发生改变,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双方可协议变更,如果协议不成,可依法提起诉讼。

出现特殊情况,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应贯彻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如原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因患病或伤残等原因,无力继续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抚养权变更。(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出现上述情况,无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抚养权变更。(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判断能力,抚养权归属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尊重其意愿,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但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一般在父母双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如原抚养方失业、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无抚养权一方移居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等。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协议约定董某甲由父亲抚养,后来董某甲转为随母亲生活,董某甲的生活状况发生变化,双方协议变更不成,属于出现了特殊情况。董某甲在随父亲生活期间曾多次表达想念妈妈及想跟随妈妈生活的意愿。现董某甲已被母亲接走,且已满九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不愿意再返回父亲处生活,这是女孩董某甲本人真实意愿,应当尊重其真实意见。如强行违背女孩董某甲意愿,显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原告赵某某作为女孩董某甲的母亲,具有抚养能力,又不存在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形。同时考虑女孩董某甲随父亲生活期间多是跟随其爷爷、奶奶生活,现奶奶已经去世,随着女孩董某甲的成长,由母亲抚养更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加之董某甲的弟弟董某乙现在由父亲董某某抚养,父亲董某某抚养孩子的精力有限。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及尊重孩子真实意愿出发,兼顾父母双方抚养孩子的精力和能力,女孩董某甲应变更为由母亲赵某某直接抚养为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官简介

郭利荣,鄄城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多次获得鄄城县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表彰奖励,被鄄城县人民法院评为司法公开促进年先进个人、司法行为规范年先进个人,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17年1月荣立菏泽法院个人三等功,2018年3月获得鄄城县人民法院嘉奖,在2020年度菏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和优秀案例评选中均获得二等奖。

一审独任审判员:郭利荣书记员:石梦姣

编写人:鄄城县人民法院 郭利荣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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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志国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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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四)

——赵某某诉董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在处理抚养问题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基本案情

赵某某向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于2011年8月生育女孩董某甲,于2013年9月生育男孩董某乙。2019年4月10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孩董某甲、男孩董某乙均由被告抚养。原告目前有稳定的收入,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以及学习。原告在与孩子沟通交流时,曾询问过女儿董某甲想法,董某甲也非常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请求变更女儿董某甲的抚养权。

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被告董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1年8月生育女孩董某甲,于2013年9月生育男孩董某乙。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9年4月10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男孩董某乙、女孩董某甲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两孩子抚养费1000元。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儿董某甲在被告处生活,由被告及其父母照顾,被告母亲现已去世。后原告在与女儿董某甲微信聊天时,董某甲多次向原告表达想念妈妈及想跟着妈妈生活的意思。2020年10月26日,原告将女儿董某甲从某小学接走,并将其转至鄄城县某学校读书,自此女孩开始随原告生活,未再返回被告处。

现原告赵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婚生女孩董某甲由原告抚养。原告系初中文化,从事人发加工工作多年,自述月收入五、六千元。被告称其可以同意女儿董某甲跟随原告生活,但不同意变更抚养权。法院先后两次征求董某甲的意见,董某甲均明确表示其愿意随原告生活,不愿意再返回被告处生活,其不想再与被告见面。董某甲称跟着妈妈生活特别开心,转到某学校后学习成绩有所提高。对于董某甲陈述的意见,被告未提异议。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裁判结果

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董某甲变更由原告赵某某直接抚养。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案例解读

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父或母抚养,是父母双方意思自治下对子女抚养权问题作出的处理,应依法认可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轻易变更子女抚养权。如果离婚后,子女生活状况发生改变,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双方可协议变更,如果协议不成,可依法提起诉讼。

出现特殊情况,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应贯彻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如原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因患病或伤残等原因,无力继续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抚养权变更。(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出现上述情况,无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抚养权变更。(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判断能力,抚养权归属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尊重其意愿,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但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一般在父母双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如原抚养方失业、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无抚养权一方移居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等。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协议约定董某甲由父亲抚养,后来董某甲转为随母亲生活,董某甲的生活状况发生变化,双方协议变更不成,属于出现了特殊情况。董某甲在随父亲生活期间曾多次表达想念妈妈及想跟随妈妈生活的意愿。现董某甲已被母亲接走,且已满九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不愿意再返回父亲处生活,这是女孩董某甲本人真实意愿,应当尊重其真实意见。如强行违背女孩董某甲意愿,显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原告赵某某作为女孩董某甲的母亲,具有抚养能力,又不存在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形。同时考虑女孩董某甲随父亲生活期间多是跟随其爷爷、奶奶生活,现奶奶已经去世,随着女孩董某甲的成长,由母亲抚养更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加之董某甲的弟弟董某乙现在由父亲董某某抚养,父亲董某某抚养孩子的精力有限。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及尊重孩子真实意愿出发,兼顾父母双方抚养孩子的精力和能力,女孩董某甲应变更为由母亲赵某某直接抚养为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官简介

郭利荣,鄄城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多次获得鄄城县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表彰奖励,被鄄城县人民法院评为司法公开促进年先进个人、司法行为规范年先进个人,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17年1月荣立菏泽法院个人三等功,2018年3月获得鄄城县人民法院嘉奖,在2020年度菏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和优秀案例评选中均获得二等奖。

一审独任审判员:郭利荣书记员:石梦姣

编写人:鄄城县人民法院 郭利荣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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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志国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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