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罪一般能判多少年,非法集资罪一般多久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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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判多少年刑期(非法集资罪一般会判几年)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最高法:10.87万人因非法集资获刑,重刑率接近20%

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2017年至2022年8月,全国法院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一审刑事案件11.71万件,18.63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同期,全国法院审结非法集资一审刑事案件6.02万件10.87万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为19.99%。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全国法院先后审判处置了北京“e租宝”“昆明泛亚”、江苏“钱宝”、上海“阜兴”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其中,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为19.99%,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重刑率为78.78%,远高于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

另外,五年来,全国法院审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审刑事案件共229件355人。依法审理了“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案”“远大石化操纵期货市场案”等一批重大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有力震慑犯罪。同时,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五年来,全国法院审结洗钱罪一审刑事案件1154件1362人。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还积极参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2022-2024年),加大财产刑力度,对地下钱庄犯罪分子,以洗钱为业,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针对近年来高发的涉老诈骗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的总基调,重点打击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的各类养老诈骗犯罪。今年4月,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截至9月16日,全国法院受理养老诈骗刑事案件共2014件,其中:非法集资案件1208件,诈骗案件741件,其他类型案件65件;一审审结案件1540件4043人,二审审结案件267件969人。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案件的主要犯罪分子,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一审审结案件重刑率达26.26%,确保打出成效、打出声威。同时,加大涉案财产查控力度,做到应追尽追、应赔尽赔,专项行动以来,全国法院执行养老诈骗案件财产近30亿元。

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惩处犯罪力度,依法从重从严惩处非法集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洗钱等金融犯罪,加大财产刑处罚和执行力度,切实做好案件审判、财产处置和维护稳定工作,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体系,尽快制定、修改完善洗钱、骗取贷款、贷款诈骗、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刑事司法解释,确保刑事法律政策得到正确贯彻落实,不断提高金融犯罪审判专业化水平。并且,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协作配合,完善工作制度机制,形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合力,更好地防范打击金融犯罪,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流程编辑:U022

开设公司非法集资1.58亿、百余老人被坑,宁波一男子获刑6年

高息返利?养老无忧?靠着这些诱人的说辞,陈某某开设公司非法募集资金1.58亿余元。在120余名已报案投资人中,108人系老年人。

7月14日上午,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一案在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

案情介绍

2015年4月始,陈某某设立多家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在未经金融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人员通过打电话、发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以高息返利为诱饵,宣称投资款用于农林、影视、养老等项目,以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集资款被其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公司运营、部分项目投资等。

截至2018年11月,陈某某共非法募集资金1.58亿余元,支付投资人本息合计1.24亿余元,未兑付共计3300万余元。其中已报案投资人120余人,造成损失1600万余元。

这120余名投资人中有108人系老年人,占比86%。

此外,陈某某明知虞某某(已判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仍以向虞某某借款的形式,利用其本人及控制账户协助虞某某转移非法集资款。2014年8月至2018年8月,陈某某帮助虞某某转移犯罪所得共计4300万余元。其中,1900万余元陆续又以还款之名交还虞某某,其余款项则被陈某某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公司运营等。

2022年3月,公安机关将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移送鄞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鄞州区检察院通过梳理核查已报案投资人年龄,发现80%以上的投资人系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群体,遂敏锐察觉,该案可能涉及养老诈骗线索。

鄞州区检察院立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天眼查等工具查询陈某某名下公司设立情况,发现其担任法定代理人的宁波某养老有限公司。针对该新情况对陈某某展开重点讯问后,陈某某供述其以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开办宁波某助老服务中心,以免费给老年人提供娱乐、健身等服务聚集人气,宣传投资养老项目非法集资。另外,鄞州区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还追诉陈某某替同行人员洗钱的行为。

经审查,鄞州区检察院认为,陈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明知是他人非法集资犯罪所得的财产,为掩饰、隐瞒其

一审判决

鄞州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及量刑意见,并作出一审判决:

陈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

原标题:判了!开设公司非法集资1.58亿,坑了百余位老人“养老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条及相关规定

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说明

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系经侦部门管辖案件。

本条共分为三款。第一款是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广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二是行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例如,有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争揽储户,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的规定,采用擅自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进行恶意竞争,破坏了国家的利率政策,扰乱了金融秩序。对后一种情况,《商业银行法》已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通常所说的“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是其得到收益的一种经济活动。“公众存款”,指的是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的存款,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属于特定的范围,如仅限本单位的人员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本款所说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吸收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例如,有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基金会吸收公众的资金,或者以投资、集资入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按正常投资的形式分配利润、股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避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督管理,其危害和犯罪的性质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相同的。

根据本款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行为人一般都有千方百计地冒充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者谎称金融机构授权,或者变换手法、巧立名目,变相地吸收公众存款,以逃避法律的追究。

3、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成为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涉及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平台、互联网保险以及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多个金融领域,行为方式多样,所涉法律关系复杂。根据2017年6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要求,对于涉互联网金融活动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形下,公开宣传并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应重点审查互联网金融活动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归集资金、沉淀资金,致使投资人资金存在被挪用、侵占等重大风险等情形,以准确适用法律。

4、本罪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第二款是关于对单位犯本罪进行处罚的规定。

第三款是关于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从轻处理的规定。本款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惩治力度的同时,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人员积极退赃退赔,减少和挽回社会公众损失增加的规定。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声明:“说明”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若有

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说明

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系经侦部门管辖案件。

本条共分为三款。第一款是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广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二是行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例如,有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争揽储户,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的规定,采用擅自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进行恶意竞争,破坏了国家的利率政策,扰乱了金融秩序。对后一种情况,《商业银行法》已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通常所说的“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是其得到收益的一种经济活动。“公众存款”,指的是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的存款,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属于特定的范围,如仅限本单位的人员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本款所说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吸收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例如,有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基金会吸收公众的资金,或者以投资、集资入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按正常投资的形式分配利润、股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避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督管理,其危害和犯罪的性质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相同的。

根据本款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行为人一般都有千方百计地冒充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者谎称金融机构授权,或者变换手法、巧立名目,变相地吸收公众存款,以逃避法律的追究。

3、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成为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涉及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平台、互联网保险以及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多个金融领域,行为方式多样,所涉法律关系复杂。根据2017年6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要求,对于涉互联网金融活动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形下,公开宣传并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应重点审查互联网金融活动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归集资金、沉淀资金,致使投资人资金存在被挪用、侵占等重大风险等情形,以准确适用法律。

4、本罪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第二款是关于对单位犯本罪进行处罚的规定。

第三款是关于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从轻处理的规定。本款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惩治力度的同时,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人员积极退赃退赔,减少和挽回社会公众损失增加的规定。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声明:“说明”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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