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赔偿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行政赔偿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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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是基本法吗(最新国家赔偿法全文)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赔偿的方式、范围等如存在争议,基于首次行政判断权原则,对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尚有优先判断或者裁量余地的事项,应待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后,法院再对其是否合法以及适当进行审查。在现有证据不具备直接作出确定赔偿判决的条件下,原审法院综合考虑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释明赔偿标3准及赔偿项目后,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限期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并无不当。当事人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有异议,可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4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建义,男,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冬红,女,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政府暨阳街道办事处。

再审申请人赵建义、陈冬红诉被申请人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诸暨市政府)、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政府暨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暨阳街道办)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8)浙06行初191号行政判决:一、驳回赵建义、陈冬红对诸暨市政府的起诉;二、确认暨阳街道办强制拆除赵建义、陈冬红位于人民中路197号2号楼四单元303室房屋的行为违法;三、责令暨阳街道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就赵建义、陈冬红房屋价值及家具等损失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四、驳回赵建义、陈冬红其他赔偿请求。赵建义、陈冬红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浙行终104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建义、陈冬红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建义、陈冬红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及第四项,撤销二审判决;2.请求法院支持同地段房屋置换的请求,并免去其原房屋折旧费、置换房屋的一切费用;3.请求法院支持其原房屋的装修(内饰及外饰约10万元整)和室内物品(103400.00元整)等赔偿;4.给予其原房屋购买时的一切费用(包括中介费、契税等,共计4万元);5.请求法院支持赔偿其2016年6月28日被强制撤离涉案房屋至房屋产权置换完成日的一切临时安置费(以128号文件为准)、银行贷款费用(从2016年6月28日至今)、两次搬迁费(4000.00元整);6.请求法院支持其2016年6月28日以来的停产停业损失费(360000.00元整);7.请求法院支持诸暨市政府、暨阳街道办归还其收藏的旧货币;8.请求法院支持其2016年6月28日以来的精神损失费(30万元整);9.本案诉讼费依法由诸暨市政府、暨阳街道办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一、二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诸暨市政府明知未对其进行任何赔偿,且未获得任何法院授权的情况下依旧对其下发拆迁通知,诸暨市政府应当承担责任。2.诸暨市政府、暨阳街道办非法强拆案涉房屋均属违法,系犯罪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3.一、二审判决遗漏赔偿请求,其要求赔偿其“一切经济损失”,一、二审仅就房屋价值作了判决,驳回了其提出的中介费、过渡费、安置费等经济损失,未考虑到其因违法强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4.其多次向暨阳街道办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但暨阳街道办并未对其作出任何赔偿。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诸暨市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以及原审判决的适当性。现主要围绕赵建义、陈冬红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阐述如下:

第一,诸暨市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强制拆除赵建义、陈冬红房屋的行为。经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2017年11月6日,诸暨市政府设立的诸暨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作出《告知书》,但《告知书》中载明“逾期未予腾空搬离的,暨阳街道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强制腾空并按期拆除危旧房”。2017年11月中下旬,案涉房屋被拆除。暨阳街道办亦承认系其实施的拆除行为,且赵建义、陈冬红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诸暨市政府共同参与了强制拆除行为。综上,赵建义、陈冬红主张诸暨市政府参与强制拆除行为无事实依据。

第二,关于原审判决的适当性。赔偿的方式、范围等如存在争议,基于首次行政判断权原则,对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尚有优先判断或者裁量余地的事项,应待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后,法院再对其是否合法以及适当进行审查。本案中,赵建义、陈冬红拒绝对被拆房屋的价值进行鉴定,暨阳街道办也未提交其在拆除房屋时保管的屋内家具的具体清单,故现有证据情况下不具备直接作出确定赔偿判决的条件。一审法院判决责令暨阳街道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就赵建义、陈冬红房屋价值及家具等损失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释明暨阳街道办应酌情考虑赵建义、陈冬红房屋内的装修损失,及同幢被拆楼房其他住户可享有的相应待遇,均无不当。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暨阳街道办针对赵建义、陈冬红的赔偿请求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暨街赔决字第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赵建义、陈冬红如有异议,可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综上,赵建义、陈冬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赵建义、陈冬红的再审申请。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农村土地征收条例细则)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题问题,根据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归纳梳理。

只有合法的土地征收才可以对集体土地上的企业进行征收或者拆迁。除了上述原因以外,其他拆迁一律是违法的。

目前为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关于国有土地上的企业,主要的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八条。为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如果是为了商业开发的需要或者商品房开发需要,进行拆迁的是不允许的,是不合法的。

征收必须是依法的、合法的征收,才可以对集体土地上的企业进行征收和拆迁。这里所说的征收是集体土地的征收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的土地征收。必须要有征地批文,必须要有“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可以根据这些程序来判断是不是合法的土地征收。

1、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核查实施征收的情形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

2、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4、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 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5、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6、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安置补偿方案。

7、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一般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8、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级以上地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 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9、申请土地征收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10、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 具体工作安排。

11、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当地补偿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内容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12、责令交出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责令被征地人交出土地。

1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被征地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仍拒不交出土地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未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自行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清表,属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在遇征地拆迁时,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要勇于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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