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夫妻共同生活8年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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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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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共同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从现有的民事执行实践来看

执行案件大多数涉及

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

而此类案件中的财产共有人

又多为被执行人的配偶

较为常见的夫妻共有财产类型

包括房产

或其他不动产、车辆、股票、债券等等

那么

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

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案例一

陈某因欠付个人债务,被法院查封了其与配偶王某名下的房屋,王某在准备卖房的时候才发现其与丈夫的房屋被法院查封了,遂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主张案涉房屋系其与被执行人陈某共有,自己享有一半的份额,请求法院中止执行。法院驳回了其申请。

夫妻一方为案件被执行人的,法院不仅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亦可查封、扣押、冻结其与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因此,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陈某及王某名下的房子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案例二

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陆某名下的房屋,其前妻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房屋原系二人共有财产,其在查封前,便与陆某协议了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了案涉房屋归张某一人所有,但因事耽搁了过户,故请求法院中止执行。

法院经审查,陆某与张某虽在离婚时达成协议,将案涉房屋归张某所有,但该离婚协议形成时间迟于债务形成的时间,且未过户系张某忘记所致,最终驳回了其异议请求。

夫妻内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当然阻却对共同财产的执行。

夫妻一方以离婚协议分割财产为由,主张执行财产并非共同财产,并不能阻却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产生对外法律效力。

双方的协议未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变更登记,不发生案涉房屋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且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系案外人自己过错所致,无法排除法院的执行,但在执行中,应保留被执行人原配偶的份额。

案例三

申请执行人吕某申请执行邱某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被执行人邱某已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移至其妻子吴某名下,借此逃避执行为由,申请追加吴某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其追加请求。

执行程序中不得直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不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故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配偶吴某为被执行人。

实践中,债权人为全面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在诉讼中将夫妻二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如已有生效裁判认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可另行提起确认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之诉。

法官提醒

当夫妻双方仅有一方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在通知共有人后,可以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那么,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1

首先应及时督促、协助另一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迅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义务,则有可能会导致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被查封、拍卖,不仅会给自己生活带来不便,同时也会对婚姻家庭产生较大的影响。

2

被执行人配偶要诚信主张权利,积极与债权人协商通过以其他财产或分期履行等方式履行债务,不要存有规避执行的想法,妄图滥用异议权利企图拖延执行。

3

如上述方式无果,被执行人配偶应根据法律规定的途径依法申请救济,原则上,法院在处分被执行人财产时,一般会依法保留其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因此,被执行人配偶可以通过提起析产诉讼,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以向执行法院请求保留其财产份额。

文 | 姚佳颖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婚后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家庭资产按照所有权取得时间不同分为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婚前婚后财产界定时间为结婚证记载日期,不是婚礼举办日期。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指的是夫妻一方结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比如婚前取得的工资、奖金、车辆、房产等。婚后共同财产一般指的是结婚后一方单独或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但是特殊情况下,结婚后取得的财产仍然是夫妻个人财产。

一、夫妻双方约定婚后取得的某些财产归夫或者妻一方所有,夫妻既可以在结婚前,也可以在结婚后约定共同财产归属。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如一方婚后因工伤获得的伤残补助金、部队发给转业军人医疗费等,虽然这些费用获得的时间在结婚后,但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如父母出资送给夫妻婚后的住房,购房合同或者转账附言中必须写明只给夫或者妻一方,否则就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服装、化妆品等,贵重用品除外。如奢侈品包包、黄金钻石首饰,虽然是女性专用生活用品,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因市场供需原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再如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因客观原因,婚后取得房产证。

夫妻离婚的时候,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则不能分割夫妻个人财产。

股东只有夫妻双方,要承担无限责任吗?

本文首发于公号“公司控制权研究”。

夫妻作为股东共同经营一家公司,是创业中较为常见的情形。

夫妻经营,效率高,障碍少,挣多挣少都是自家的。

夫妻公司有其特殊性,同一主体有不同身份,同一身份又有不同法律关系。

尤其是在公司债务承担中,夫妻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司法审判中也存有争议。

本文解读夫妻公司的特殊性及公司债务承担问题。

01

夫妻公司

夫妻公司,即公司仅有两位股东,股东之间为夫妻关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夫妻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也需要遵循上述“有限责任”的原则。

但是,由于夫妻关系的存在,对夫妻公司“有限责任”的认定不同于其他公司,或者说更加严格。

存在夫妻关系,就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实质上对应同一所有权,这就产生了一个抽象问题:

夫妻公司,是一家有两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一家一人有限公司?

02

夫妻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之处在于:

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要求在一人有限公司的经营中,需要格外注意公司财务工作,但在实际中,股东个人与公司财产分不清的情况屡见不鲜。

并且,在区分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时,需要股东“自证清白”,拿不出来有效的证据,就推定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进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夫妻公司被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同样需要承担自证清白的证明责任。

公司债权人追债时,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往往希望通过追加股东,突破股东的有限责任,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审判中,基于以下几点,夫妻公司会被认定为实质上的“一人有限公司”:

① 公司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② 出资款

③ 公司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因为股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一,经营所得归双方共同共有,实质上由同一所有权支配,故夫妻公司实质上属于一人有限公司。

但是,被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并不必然导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实质还是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03

改进方案

夫妻公司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在于不被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

在一些判决书中,提出夫妻在设立公司时可以向工商部门提交财产分割、财产独立的证明。这恐怕在实践中并不好落地。

而相对容易且有效的方案就是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权架构。

有两个时机可以调整:

一个是在公司设立时,一个是债务风险爆发前。

将仅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股权结构调整为非夫妻关系的股权结构,并且优化股东权责利的分配等。

同时,在经营管理中注意财务的规范性,避免出现公私不分的情况,能有效防范连带责任的风险。

最后强调

无论是夫妻创业,还是和他人合伙创业,最遗憾莫过于因小失大。

规划了宏伟蓝图,却因为盲目注册公司、忽视股东股权等初始问题,导致半途而废。

因为意气用事,获得了需要半辈子偿还的教训。

而这,本是可以避免的。

在创业中,每一个环节的背后,都有一门学问、一项技术、一个专业。

用心思考,用专业赋能,消掉遗憾的坑,不吃难吃的亏。

本文首发于公号“公司控制权研究”。

夫妻作为股东共同经营一家公司,是创业中较为常见的情形。

夫妻经营,效率高,障碍少,挣多挣少都是自家的。

夫妻公司有其特殊性,同一主体有不同身份,同一身份又有不同法律关系。

尤其是在公司债务承担中,夫妻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司法审判中也存有争议。

本文解读夫妻公司的特殊性及公司债务承担问题。

01

夫妻公司

夫妻公司,即公司仅有两位股东,股东之间为夫妻关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夫妻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也需要遵循上述“有限责任”的原则。

但是,由于夫妻关系的存在,对夫妻公司“有限责任”的认定不同于其他公司,或者说更加严格。

存在夫妻关系,就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实质上对应同一所有权,这就产生了一个抽象问题:

夫妻公司,是一家有两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一家一人有限公司?

02

夫妻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

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之处在于:

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要求在一人有限公司的经营中,需要格外注意公司财务工作,但在实际中,股东个人与公司财产分不清的情况屡见不鲜。

并且,在区分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时,需要股东“自证清白”,拿不出来有效的证据,就推定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进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夫妻公司被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同样需要承担自证清白的证明责任。

公司债权人追债时,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往往希望通过追加股东,突破股东的有限责任,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审判中,基于以下几点,夫妻公司会被认定为实质上的“一人有限公司”:

① 公司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② 出资款

③ 公司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因为股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一,经营所得归双方共同共有,实质上由同一所有权支配,故夫妻公司实质上属于一人有限公司。

但是,被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并不必然导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实质还是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03

改进方案

夫妻公司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在于不被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

在一些判决书中,提出夫妻在设立公司时可以向工商部门提交财产分割、财产独立的证明。这恐怕在实践中并不好落地。

而相对容易且有效的方案就是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权架构。

有两个时机可以调整:

一个是在公司设立时,一个是债务风险爆发前。

将仅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股权结构调整为非夫妻关系的股权结构,并且优化股东权责利的分配等。

同时,在经营管理中注意财务的规范性,避免出现公私不分的情况,能有效防范连带责任的风险。

最后强调

无论是夫妻创业,还是和他人合伙创业,最遗憾莫过于因小失大。

规划了宏伟蓝图,却因为盲目注册公司、忽视股东股权等初始问题,导致半途而废。

因为意气用事,获得了需要半辈子偿还的教训。

而这,本是可以避免的。

在创业中,每一个环节的背后,都有一门学问、一项技术、一个专业。

用心思考,用专业赋能,消掉遗憾的坑,不吃难吃的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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