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离婚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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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是怎样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隐匿转移瞒报夫妻共同财产将担责!哈尔滨最新规定!离婚官司遇到财产纠纷怎么办?夫妻共同财产能隐瞒吗?如果隐瞒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如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哈尔滨全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最大限度查明涉诉夫妻财产状况,遏制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更好地解决夫妻间财产争议,提高诉讼效率,3月2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全市法院离婚案件中推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制度的通知》, 要求全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向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发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详细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它有哪些作用?
简单地说,就是在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案件中,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内容、时限等,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有隐瞒(未如实申报)、逾期申报、拒绝申报的,或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若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予以罚款、拘留;若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查找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案件事实是一项非常复杂和繁琐的工作。离婚案件中,不掌握“家庭财政权”的一方,往往很难平等、全面地了解家庭财产的全貌,有的甚至连对方的收入、银行账户都不清楚。此前遇到这种情况,只能依赖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到银行、不动产交易中心等机构查询以获悉相关财产情况,不仅耗时费力,容易出现遗漏,也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对于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状况、保证对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保护弱势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也有利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
综合:哈尔滨日报、龙视新闻联播
夫妻一方离婚前隐瞒另一方处置共同财产怎么办夫妻享有对共有财产的同等管理权,但在重大决策时,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欲将共同财产转移合理吗?
小明和小美闪婚,因前期没有磨合,导致现在经常发生矛盾,小明为了赶快摆脱现状,心里暗暗做了打算。由于夫妻二人现住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小明决定将房屋的产权转移到弟弟名下,且不说是否能转让成功,就弟弟知道小明的想法后,念在平常嫂子小美对家人照顾有加,拒绝了小明的行为。
对于小明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怎么办?
当夫妻双方展开离婚大战时,一方绞尽脑汁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得知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起诉请求分割财产。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民法典》规定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方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重大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一方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因严重疾病而需治疗,另一方不愿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即使小美与小明离婚,但事后发现小明擅自处置财产的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美可以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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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导语】离婚时,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情景案例】
程某与常某于2003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常某生了一个男孩。婚后,程某以个人名义创办一家海绵厂,专门为几家手机厂供应内包装辅料,经营了几年,有了稳定的供货商,一直发展顺利。
2012年7月,程某将厂区搬至外市,自己回家的时间也减少了,两人感情日渐疏远。常某自儿子出生后,一直在家带孩子。在儿子上学期间,常某照顾较多,而儿子性格叛逆,经常在学校发生打架事件,让常某非常烦恼,疲惫不堪。2015年8月,常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在诉讼期间,常某无意中得知,程某在市中心投资了一套商铺,价值80万元,现正在出租。
请问:常某可以要求分割房产吗?
【杨律分析】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从性质上说,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属于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夫妻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存在故意隐匿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举证,要求分割该财产。
本案中,程某在双方生活期间,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商铺,用于出租,该商铺财产及租金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程某在购买商铺时,常某并不知情,但并不影响常某享有的财产分割权。
同时,如果程某存在故意隐藏行为,常某可以主张多分相应的房产份额。
【杨律提示与建议】
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凭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可向工商、车管、房管部门等,查询配偶的所有财产登记信息。夫妻财产互查制度的实施,可以保护婚姻弱势一方,保障夫妻双方的相互知情权,对保障妇女权益是一种创新和突破。
由于财产互查制度暂时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建议在婚姻中不掌握财产状况的一方,在生活中尽可能了解家庭财产信息,掌握财产去向,充分行使对财产的知情权。
【相关法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导语】离婚时,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情景案例】
程某与常某于2003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常某生了一个男孩。婚后,程某以个人名义创办一家海绵厂,专门为几家手机厂供应内包装辅料,经营了几年,有了稳定的供货商,一直发展顺利。
2012年7月,程某将厂区搬至外市,自己回家的时间也减少了,两人感情日渐疏远。常某自儿子出生后,一直在家带孩子。在儿子上学期间,常某照顾较多,而儿子性格叛逆,经常在学校发生打架事件,让常某非常烦恼,疲惫不堪。2015年8月,常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在诉讼期间,常某无意中得知,程某在市中心投资了一套商铺,价值80万元,现正在出租。
请问:常某可以要求分割房产吗?
【杨律分析】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从性质上说,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属于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夫妻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存在故意隐匿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举证,要求分割该财产。
本案中,程某在双方生活期间,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商铺,用于出租,该商铺财产及租金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程某在购买商铺时,常某并不知情,但并不影响常某享有的财产分割权。
同时,如果程某存在故意隐藏行为,常某可以主张多分相应的房产份额。
【杨律提示与建议】
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凭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可向工商、车管、房管部门等,查询配偶的所有财产登记信息。夫妻财产互查制度的实施,可以保护婚姻弱势一方,保障夫妻双方的相互知情权,对保障妇女权益是一种创新和突破。
由于财产互查制度暂时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建议在婚姻中不掌握财产状况的一方,在生活中尽可能了解家庭财产信息,掌握财产去向,充分行使对财产的知情权。
【相关法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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