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未分割财产多久再起诉,一审未分割财产上诉可以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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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未分割财产,二审可以分割财产吗(是否可以在法院判决后分割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后,发现十年前的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未分割,还能起诉分割吗?提示:本案为分割财产纠纷,双方已经判决离婚3年时间,女方以11前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被男方私自出售,在离婚诉讼中并没有分割该部分房产销售款为由,要求男方支付相应转让款提起诉讼。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男方出售房产时女方是否知情为焦点。女方主张男方提供的《配偶(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里面女方签名和按手印均属于伪造,其对男方出售房产不知情,并对出售后所得房款如何处理亦未有过意思表示,从而男方需要向其支付转让款相应部分。
而男方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以上事实而败诉。
【原告周某某诉称】:
我和被告在离婚诉讼中,未完全分割完双方共同财产,位于北京朝阳区涉案1402房屋是我和被告婚后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于2010年12月底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房屋以140万元的价格出售。上述房屋出售款未在我和被告之间进行分割。
另外,原告名下车牌号为*******的奔驰牌机动车,被被告于2011年9月出售,被告未就出售所得款项数额提交证据,我方根据该车当时的价格,主张60000元补偿款,故起诉。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我涉案1402号房屋出售款的60%,数额为840000元;2、被告给付我车牌号为******车的售车款补偿款60000元。
【被告李某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关于原告名下车辆的出售,当时迫不得已,原告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没有钱给原告请律师,就把原告名下的车卖了,发票显示的数额是12万元,但实际卖了6万元,实际出售该辆车所得的6万元均用于给原告请律师花了,我认为原告还应该返还我一半的钱。 2.我认可原告关于房屋售价的陈述,原告实际也参与了出售房屋的过程,买受人杨某某能够证明此事,但买受人现在联系不上了。因为卖房原告是知情并全程参与的,不存在原告所述的隐瞒的情况,涉案房屋房屋出售后,用其中一部分钱(约22万元)偿还了房屋贷款,另有10万元作为我们日常生活开销,
余款108万元我们共同给儿子朱某购买了房屋,所以该房屋售房款已经由我们双方共同赠与儿子朱某了,也没有分割的前提。原告在离婚的诉讼中也提到的1402号房屋出售款的分割意见,法院让另行解决。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因涉嫌刑事犯罪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处于被羁押状态。原告以感情不和为由,于2018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该案审理中本院查明,涉案房屋房屋系以被告名义于2006年购买,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房屋所有权于2009年8月7日登记在被告名下。2010年被告与案外人杨某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杨某某,2010年12月28日,上述房屋所有权过户至杨某某名下。
该案审理中另查明,原告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京*******的机动车,该车被被告于2011年7月私自以4.6万元价格出售,该价格严重低于市场价格,且导致原告丧失购车资格,由于该车辆系原告花费30万元购买,故要求被告赔偿车款30万元和车牌损失20万元。被告称原告于2011年5月14日因被羁押,原告让自己为其找律师,被告使用儿子朱某的5万元为原告聘请了律师,此后原告的弟弟催促被告将原告该车辆出售,被告将该车以6万元的价格出售,该价格为正常的市场价格,售车款还给了朱某。
本院经审理作出(2018)京0105民初某89号民事判决书,准许二人离婚,并对其他财产进行了处理分割,判决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其上诉的理由之一为“一审法院遗漏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分割,二审法院应当分割”,其该部分意见提到的未予分割的财产包括京*******号机动车的赔偿及涉案房屋房屋出售款140万元及其利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京03民终某5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关于*******车辆出售款的分割问题,周某某主张李某私自出售,故应按照购车款30万元予以分割,但周某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涉案1402号售房款的问题,周某某上诉主张分割140万元及支付利息,但双方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该部分的分割问题,双方应另行解决。”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中,双方共同确认涉案房屋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并确认该房屋出售款140万元。
被告称原告全程参与了售房过程,对被告出售该房屋知情且同意,并在房屋出售后,自愿将售房款的108万元赠与朱某购房。对此,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配偶(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其中《配偶(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内容为:“本人周某某,系房屋出售人李某的配偶,现本人声明如下:1.本人与房屋出售人共有的房屋位于北京朝阳区涉案1402房屋,且本人同意房屋出售人出售上述房屋。”声明人处有“周某某”字样,还有指纹一枚,被告称该文件系原告签署,指纹系原告所捺,说明原告对自己出售房屋知情并同意。原告对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真实性认可,经查,双方共同确认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2010年11月27日,房屋成交价为310000元,补充协议约定的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备作价1110000元。
原告对《配偶(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真实性不予认可,称被告此前也有提交虚假声明的做法,在离婚案件中对被告提交的其他房屋买卖中形成的文件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是非原告签署。对此,提交了(2018)京0105民初某89号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并同时提交了1.房屋登记询问笔录表,显示被告于2010年12月18日向买受人杨某某办理所有权过户时签字确认的该表中,关于“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包括夫妻共有)”的回答为“否”,查询的房地产登记信息中,该房屋的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权利人类型为个人。原告以此证明被告隐瞒实际情况,并同时证明被告关于其参与买卖过程的陈述为虚假陈述。
经释明,被告对上述《配偶(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中声明人的签字是否原告所为进行司法鉴定。因被告称手中持有的合同原件丢失,本院根据被告申请,向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函,调取包括《配偶(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在内的涉案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的全部档案资料,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回函称,因合同签订时间过于久远,未能调取到合同及备件。按照合同标明的联系方式,已经联系不到相关经纪人。因无法提交《配偶(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原件,本院遂终止了本案鉴定。
关于出售款使用情况,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
【法院认为】:
根据生效判决,双方之间关于涉案房屋房屋出售款在之前的诉讼中并未处理,故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行将双方共有的涉案房屋房屋出售,所得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虽称该房屋出售系由被告参与,但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其一,被告提交的《配偶(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与原告质证确认的房屋登记确认笔录表中关于房屋权属状态的陈述相矛盾,且其既未提交原件,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上述文件系原告签署;其二,被告于离婚案件审理中确认,原告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羁押,羁押至****年**月*日,而双方确认的争议房屋出售发生在2010年11月27日,据此判断,案涉合同签订之日,原告尚处于被羁押状态,不具备参与房屋出售过程并签署相关文件的可能;其三,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同意其对房屋出售款的处分或使用。
综上,本院确认被告在出售上述房屋时,未征得原告同意,房屋出售款也未与原告协商处分或使用。据此,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出售款的补偿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鉴于被告在原告未参与情况下私自处分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分割所得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其主张多分的依据不足,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确定被告应当补偿原告的款项数额。
关于车辆出售款,经查原离婚案件一审、二审中对该部分请求均已判决驳回,根据一审不再理原则,本院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裁定驳回。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某涉案房屋出售的补偿款七十万元;
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原告李某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原告何晖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被告李某负担10800元(原告周某某已预交4400元,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周某某440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夫妻共有财产未分割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能否对共有财产强制拍卖?裁判要旨
作为案外人的夫妻一方没有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没有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法院在确认被执行人享有案涉房产份额产权的前提下,可以对案涉房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所延伸出的强制拍卖等执行行为,但必须及时通知共有人,且从强制拍卖所获得的执行款中保留其共有财产份额。
案例索引
《周胜、沈芳景执行异议之诉案》【(2020)最高法民申1543号】?
争议焦点
夫妻共有财产未进行分割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能否对共有财产强制拍卖?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协议离婚,协议分割房产属于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房屋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发生分割的效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案涉房产归其子周子博所有,但未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故案涉房产的物权所有权人仍属于房产证书上登记权利人周胜和沈芳景。基于案涉房产为夫妻存续期间所取得,诉讼中,双方也认可案涉房产为共有,原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该房产为周胜与沈芳景共同共有的财产并无不当。作为被执行人沈芳景的原配偶周胜,其以案外人身份主张该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要求执行法院停止执行,实质上是要求法院不执行自己在该房产中所享有的份额。实际执行中,执行效力只及于被执行人占有房屋的份额,对案外人享有的房屋份额应当裁定解除查封、停止执行。
但是,鉴于案涉房屋为共同共有,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和强制拍卖,不宜直接区分空间、分开处置,从各方当事人权益均衡保护考虑,原二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涉案房产,案外人周胜将会从执行款中获得其应有的共有财产份额,其权益不会受到损害”,理由并无不当。因案外人周胜只是享有案涉房产共有的部分份额的民事权益,客观上不宜认定为其享有足以排除对整个案涉房产予以强制拍卖执行的民事权益。《查扣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本案中,案外人周胜及被执行人沈芳景没有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没有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法院在确认被执行人享有案涉房产份额产权的前提下,可以对案涉房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所延伸出的强制拍卖等执行行为,但必须及时通知共有人即本案的案外人周胜,且从强制拍卖所获得的执行款中保留案外人周胜的共有财产份额。因此,原二审法院判决继续执行案涉房产并无明显不当。
北京陈律师教你打官司(十一)如何上诉(二审)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日期(上诉时限)内提起上诉,而且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可以提起上诉。本期陈律师跟大家探讨一下“如何上诉”。
上诉时限
上诉有时间限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裁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一审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有些情形不得上诉
有些情形只能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主要有:
最高法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可再审;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调解书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不得上诉;
6.小额诉讼判决。
注意: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但小额诉讼中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得上诉。
上诉应递交上诉状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移交原审法院。
上诉了,二审法院不一定开庭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6条,对于上诉案件,二审法院要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如果发现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审应围绕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如果二审法院决定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二审过程中要审理什么?在二审中,法院只对当事人提出请求的部分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除非一审判决违法违规、损害公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在二审的过程中,法院要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重点审查。
二审一般采用合议制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上诉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一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只有符合严格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独任制(有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二审原则上应开庭审理。
二审为什么提倡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审的主要功能是纠错和救济,二审法院不但要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作出裁决,还要审查一审裁判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是否正确无误,而且二审是终审裁判,一旦作出并送达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继续上诉了。由此可见,二审格外关系重大,所以立法层面对二审规定一般由合议庭进行审理,且在合议庭人员的组成上也有严格的要求,即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二审庭审的流程与一审基本相同
根据民诉法第178条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特殊规定之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因此,民事诉讼二审庭审流程与一审普通程序基本相同。也包括: ①开庭。 ②法庭调查。 ③法庭辩论。 ④被告人最后陈述。 ⑤评议、判决和宣判。详见《陈律师教你打官司(六)民事诉讼庭审知多少》。当然,二审与一审也有区别,比如审理对象、审判组织、审理原因都不一样,在此不一一细述。
二审的裁判结果
根据民诉法规定,对于上诉案件,二审法院一般会形成下列4种结果:
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另外,在二审中如果发现一审法院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未进行审理和判决,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如果原审原告又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审是终审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即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对于二审的判决结果,即便当事人不服也不得再提起上诉,对于再提起的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才会启动“再审”程序:
1. 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简单来说,只有一二审造成了“冤假错案”,人民法院才会启动“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而彼时再审的对象则是已经生效的裁判了。
附: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
写在后面的话
从国内司法实践来看,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并不高,除非发现一审裁判存在重大明显错误,否则二审一般不会改变一审判决结果。但是,陈律师一向认为,二审就是为了1%的希望付出100%的努力。无论何时,我国公民都有权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重大瑕疵,应通过二审程序找回公平正义。
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日期(上诉时限)内提起上诉,而且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可以提起上诉。本期陈律师跟大家探讨一下“如何上诉”。
上诉时限
上诉有时间限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裁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一审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有些情形不得上诉
有些情形只能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主要有:
最高法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可再审;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调解书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不得上诉;
6.小额诉讼判决。
注意: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但小额诉讼中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得上诉。
上诉应递交上诉状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移交原审法院。
上诉了,二审法院不一定开庭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6条,对于上诉案件,二审法院要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如果发现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审应围绕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如果二审法院决定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二审过程中要审理什么?在二审中,法院只对当事人提出请求的部分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除非一审判决违法违规、损害公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在二审的过程中,法院要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重点审查。
二审一般采用合议制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上诉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一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只有符合严格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独任制(有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二审原则上应开庭审理。
二审为什么提倡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审的主要功能是纠错和救济,二审法院不但要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作出裁决,还要审查一审裁判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是否正确无误,而且二审是终审裁判,一旦作出并送达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继续上诉了。由此可见,二审格外关系重大,所以立法层面对二审规定一般由合议庭进行审理,且在合议庭人员的组成上也有严格的要求,即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二审庭审的流程与一审基本相同
根据民诉法第178条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特殊规定之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因此,民事诉讼二审庭审流程与一审普通程序基本相同。也包括: ①开庭。 ②法庭调查。 ③法庭辩论。 ④被告人最后陈述。 ⑤评议、判决和宣判。详见《陈律师教你打官司(六)民事诉讼庭审知多少》。当然,二审与一审也有区别,比如审理对象、审判组织、审理原因都不一样,在此不一一细述。
二审的裁判结果
根据民诉法规定,对于上诉案件,二审法院一般会形成下列4种结果:
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另外,在二审中如果发现一审法院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未进行审理和判决,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如果原审原告又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审是终审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即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对于二审的判决结果,即便当事人不服也不得再提起上诉,对于再提起的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才会启动“再审”程序:
1. 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简单来说,只有一二审造成了“冤假错案”,人民法院才会启动“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而彼时再审的对象则是已经生效的裁判了。
附: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
写在后面的话
从国内司法实践来看,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并不高,除非发现一审裁判存在重大明显错误,否则二审一般不会改变一审判决结果。但是,陈律师一向认为,二审就是为了1%的希望付出100%的努力。无论何时,我国公民都有权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重大瑕疵,应通过二审程序找回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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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钱可以把妻子也一起告吗,妻子欠钱可以冻结丈夫财产吗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妻子欠钱可以连丈夫一起告吗? 妻子欠钱可以连丈夫一起告,因为这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欠钱不还是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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