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购买房子才算夫妻共同财产,怎么样买房才算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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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uiwan.net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夫妻买房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方面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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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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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夫妻买房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登记在家庭成员个人名下的财产按个人财产还是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案情

孙某胜系孙某波之子,尚未结婚成家,与父母共同生活,亦未与父母协议分割家庭财产。2019年,孙某波驾车与被告亲属段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段某的亲属孙某等四人将孙某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孙某波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孙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停放在孙某波家门口、登记在孙某胜名下的大众轿车一辆,并在孙某波家中收缴现金1万元。孙某胜主张该轿车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系其个人财产,其父孙某波并非车辆所有人,且现金1万元系其供职的公司用于采购的货款,也并非孙某波所有,遂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孙某胜的主张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孙某胜提出的异议请求。孙某胜不服,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查封、扣押,并返还现金1万元。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或查封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当举证证明其是该标的的权利人,并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本案中,孙某胜、孙某波属于同一家庭成员,孙某胜未结婚独立生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与父母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故登记在孙某胜名下的车辆应认定为孙某波家庭共有财产。如孙某胜坚持分割该车辆,可在本案车辆执行完毕后,根据车辆价值依法向孙某波追偿其应得的份额。故对孙某胜关于解除对涉案车辆查封、扣押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法院在孙某波家中收缴的现金1万元的权属问题,孙某胜主张该现金归其供职的公司所有,因货币属于种类物,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在孙某波家中收缴的1万元货币,应当认定为孙某波家庭共有。如该货币确系孙某胜从公司支取的货款,则孙某胜与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孙某胜和公司可依法另行处理。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对于登记在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的财产,应该按个人财产处理,还是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以及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交易习惯的多变,执行异议类案件也越发复杂。在该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异议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承办法官需从证据的分析认定、当事人的说明逻辑、通常理解习惯等多角度形成内心确信,进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事实,作出最终裁判。就本案体现的典型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动产为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实体权利的认定,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

(一) 以特殊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实体权利的认定

审判中主要以机动车为主,常见的情形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机动车签订买卖协议,款项已交清,机动车已转移占有,仅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于该类动产,交付是物权发生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物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要件。因此,买受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只要被执行人已经将该特殊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其亦已取得该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案外人要求停止执行,应不予支持。

(二)账户借用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实体权利的认定

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本身存在无法辨别的困难,同时又是一种价值符号,流通性是其重要的特征。个人账户是行使货币流通手段的一种方式,在银行账户发挥其流通功能的情形下,账户内货币的占有与所有高度一致,只要货币合法转入即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交付行为,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当前,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名称判断款项的归属。

但现代社会中,在执行被执行人动产时情形更为复杂,个人作为独立主体从社会中获取财富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的汇集成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要

现实生活中,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和借口逃避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依规力克“执行难”,打击逃避执行的嚣张气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尊严和权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亲属因交通事故失去生命,但其损失并未得到赔偿,法院本着公民的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在交通事故受害人已经失去生命的情况下,作为赔偿义务人的家庭成员,理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协助义务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弥补受害人的心理创伤和经济损失。若家庭成员不但不协助履行法定义务,反而在法院依法查扣家庭共同财产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阻却案件的执行,既造成时间上的拖延、金钱上的浪费和当事人的诉累,又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山东高法)

婚后的夫妻共有财产要不要加名字?我要加

婚后共有财产的认定:主体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这个婚后财产的认定,好多人都觉得,婚后车房啥的加不加名无所谓,我可不这样认为,最近我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你说巧不巧,出差和房产过户的时间撞到了一起,中介说,没关系,可以过户到我先生一人名下。我一听就不爽了,为啥只是他一人名字?中介说这是婚后财产,谁的名字无所谓,反正是夫妻共有财产。

虽然说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加上名字比较放心一些。不是不相信法律,也不是不相信先生。俗话说此一时彼一时,谁能预测到未来呢?万一未来不是先生变了就是法律改了呢?

我让中介和房主商量一下,等我一周,中介有点不情愿。最后我自己主动联系房主,说明情况,房主欣然同意。

反正我认为加上名字安全感多一些,主动权也多一些,加上名字就是我的东西,不加我名字,我自己都怀疑是不是我的,无关乎法律也无关乎伴侣,只关乎我自己,我就这么俗气,也这么的认死理。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些法律知识你要知道

阅读提示: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法律上虽有明确列举,但是法律无法对其进行穷尽式列举,人们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解与认识上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时也会存在争议。鉴于此,本文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要点予以梳理探讨。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

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外,一般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夫妻双方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缔结婚姻,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自登记结婚之日起,双方任何一方因工作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等,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在法律上对该财产均有平等的处分权,不因仅受一方支配而该影响其法律性质。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后,如因从事生产、经营或投资而获得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专利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因个人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专利权产生的收益,如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转让费、知识产权投资入股产生的收益等,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不动产、车辆、股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无法穷尽式列举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因此《民法典》在法条规定中设置兜底性条款,即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个人财产的法定范围

上述第二条中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那么在法律上,哪些财产明确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就已经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自然归其一方个人所有,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夫妻双方结婚后,一方因工伤、交通事故或第三方侵权遭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如工伤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这些钱系维持其未来生活所需的基本保障,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因此法律将上述财产定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该财产在上述第二条中已有提及,民法毕竟属于私法领域,只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将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指应当专属于夫妻一方使用的生活用品,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例如,衣服、化妆品、护肤品等专属于一方使用、受益,对方不便使用的生活用品。此外,该处的生活用品还应限定为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购买的,价值不大的生活用品,如该生活用品系奢侈品或者贵重物品,还定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对另一方则是不公平的。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上所述,法律无法穷尽式列举所有可能性,因此设置该兜底条款。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特征

(一)权利主体特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仅限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含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的夫妻双方,未形成合法婚姻关系的,如恋爱关系、未婚同居、婚外同居、无效婚姻以及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均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

(二)产生时间特定

夫妻共同财产必须产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双方登记结婚之日或者事实婚姻缔结之日起开始,至一方死亡或双方登记离婚之日终止。在此期间之外产生的财产如婚前财产或离婚后所得财产,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

(四)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平等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法律另有规定(如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学理上称为“家事代理权”)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五、相关司法案例及观点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股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

最高法院观点:在本案中,许明旗取得夜光达公司股权时处于与郑少爱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认定案涉夜光达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股权登记方有权单独处分股权,在无法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时,相关股权转让应为有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

最高法院观点:股权不单纯是财产权,而是具有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的复合体,股东身份权应当由持股一方单独行使,其中的财产性权利只有当股权变现时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方单独进行的股权转让、质押系有权处分,在没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等事由时,相关股权转让、质押合同应为有效。

(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非夫妻共同财产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003号

最高法院观点: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资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夫妻一方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因此,夫妻一方转让其持有的婚前公司股权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未征得夫妻财产共有人同意,以夫妻共有财产提供担保的,该保证条款无效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210号

最高法院观点:夫妻一方在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另一方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另一方对此不予追认,该承诺无效,并对另一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案例:最高院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法院观点: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赠与合同无效

观点

最高法院观点: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

六、律师提示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支配权,但同时在做重大处分时也应注意征求另一方同意,否则该处分有可能会被归为无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时会因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有争议,对于夫妻而言,如能协商一致,可以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以尽可能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阅读提示: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法律上虽有明确列举,但是法律无法对其进行穷尽式列举,人们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解与认识上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时也会存在争议。鉴于此,本文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要点予以梳理探讨。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

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外,一般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夫妻双方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缔结婚姻,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自登记结婚之日起,双方任何一方因工作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等,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在法律上对该财产均有平等的处分权,不因仅受一方支配而该影响其法律性质。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后,如因从事生产、经营或投资而获得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专利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因个人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专利权产生的收益,如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转让费、知识产权投资入股产生的收益等,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不动产、车辆、股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无法穷尽式列举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因此《民法典》在法条规定中设置兜底性条款,即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个人财产的法定范围

上述第二条中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那么在法律上,哪些财产明确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就已经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自然归其一方个人所有,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夫妻双方结婚后,一方因工伤、交通事故或第三方侵权遭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如工伤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这些钱系维持其未来生活所需的基本保障,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因此法律将上述财产定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该财产在上述第二条中已有提及,民法毕竟属于私法领域,只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将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指应当专属于夫妻一方使用的生活用品,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例如,衣服、化妆品、护肤品等专属于一方使用、受益,对方不便使用的生活用品。此外,该处的生活用品还应限定为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购买的,价值不大的生活用品,如该生活用品系奢侈品或者贵重物品,还定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对另一方则是不公平的。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上所述,法律无法穷尽式列举所有可能性,因此设置该兜底条款。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特征

(一)权利主体特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仅限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含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的夫妻双方,未形成合法婚姻关系的,如恋爱关系、未婚同居、婚外同居、无效婚姻以及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均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

(二)产生时间特定

夫妻共同财产必须产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双方登记结婚之日或者事实婚姻缔结之日起开始,至一方死亡或双方登记离婚之日终止。在此期间之外产生的财产如婚前财产或离婚后所得财产,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

(四)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平等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法律另有规定(如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学理上称为“家事代理权”)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五、相关司法案例及观点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股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

最高法院观点:在本案中,许明旗取得夜光达公司股权时处于与郑少爱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认定案涉夜光达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股权登记方有权单独处分股权,在无法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时,相关股权转让应为有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

最高法院观点:股权不单纯是财产权,而是具有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的复合体,股东身份权应当由持股一方单独行使,其中的财产性权利只有当股权变现时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方单独进行的股权转让、质押系有权处分,在没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等事由时,相关股权转让、质押合同应为有效。

(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非夫妻共同财产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003号

最高法院观点: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资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夫妻一方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因此,夫妻一方转让其持有的婚前公司股权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未征得夫妻财产共有人同意,以夫妻共有财产提供担保的,该保证条款无效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210号

最高法院观点:夫妻一方在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另一方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另一方对此不予追认,该承诺无效,并对另一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案例:最高院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法院观点: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赠与合同无效

观点

最高法院观点: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

六、律师提示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支配权,但同时在做重大处分时也应注意征求另一方同意,否则该处分有可能会被归为无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时会因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有争议,对于夫妻而言,如能协商一致,可以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以尽可能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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