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对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民法中的撤销权之间有什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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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民法上撤销权”和“如房产登记,但是现在才发现,距离登记备案已一年多了,是否还享有撤销权?” 这两句中的撤销权可不是一回事。民法上的撤销权有好多种,比如对合同的撤销权、合同债权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等。而你所举例中的撤销权是对不动产登记的更正权利。就是说如果认为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有错误,可以要求登记机构进行更改。从法律上来说这不是撤销权,所以没有一年的限制。什么时候时候发现都可以去登记机构要求更改。所以赶快行动吧。参见《物权法》第十九条。

合同的保全中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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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2、债权人债权需先于债务人行为成立;3、债务人实施的需为将导致其财产减少的行为;4、债务人的行为需有害于债权人实现其债权;5、若债务人实施的属于有偿行为,则其相对人需知道或应知相关情形。若债务人实施的属于无偿行为,则无需这一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保全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2、债权人债权需先于债务人行为成立;3、债务人实施的需为将导致其财产减少的行为;4、债务人的行为需有害于债权人实现其债权;5、若债务人实施的属于有偿行为,则其相对人需知道或应知相关情形。若债务人实施的属于无偿行为,则无需这一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保全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保全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恶意处分债权的行为,得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撤销的一种民事权利。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如下几点:

1、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存在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主观上的恶意。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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