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双方的吗,婚后买房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
婚后买房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买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后房产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不一定婚前、婚后买房房产所属问题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如果房产是婚后所得,应该怎么分配呢?房产证上写了你名字,房子就一定是你的吗?一起来看看。
请听题——
一对夫妻在离婚时分房子,如果房产是婚后所得,应该怎么分割?
A、归女方所有
C、平均分割
B、归男方所有
D、不一定
答案:D
您答对了吗?
对于离婚分房子这件事,很多人会下意识地认为,婚后取得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取得的房产也应该是夫妻俩人的,离婚时就该平均分割。
但实际上,即便房产是婚后所得,房款何时支付、资金
婚前买房婚后拿证 仍属婚前财产
众所周知,买房子有个过程,从签订合同,支付钱款,到交房入住、办证确权,往往得经历一段时间。如果这个过程正好与结婚登记重合交叉,房子的归属就需要根据购房出资、产权登记、结婚节点等因素来考量,不一定结婚后得到产权的房子就是两个人的。
小马和女朋友小陈相恋多年,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结婚前一年,小马用个人积蓄在北京市昌平区全款买下了一套商品房。不过,因为买的是期房,买房后一直没能入住。直到2012年,开发商才交房并为小马办理了产权证。妻子小陈用婚后的积蓄精心装修,还购置了全套家具家电。
几年后,二人的孩子出生了。小陈和婆婆在照顾孩子方面分歧频出,最终,日子也过不下去了。小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住房。
法官介绍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房子还归小马所有,由小马补偿小陈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中属于小陈的部分。
婚礼不是结婚登记 结婚时间以登记为准
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归属的规定大体是以结婚为节点来区分的,而由于地区风俗的原因,在有些地方,把婚礼仪式视为结婚的开始,容易给当事人造成一些法律理解上的误区。
王先生和女友赵女士几年前按照家乡风俗,举办了隆重的婚礼。由于赵女士单位特殊,对配偶身份进行了一定时间的政审,直到婚礼一年后,二人才办了结婚登记。
小夫妻举办婚礼后,王先生的父母拿出积蓄,又卖了一套房,全款给儿子买下了一套北京市西城区的二手学区房,为小两口解决了后顾之忧。房本在王先生办理结婚登记后两个月办了下来,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婚后,二人因为工作原因聚少离多,感情疏远。赵女士最终起诉离婚,并认为西城区的这套房子是二人举办结婚仪式后,王先生父母赠与两个人共同生活居住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法官介绍说,赵女士认为办了婚礼后买的房子就是婚后购置,但法律条文中所指的结婚应当做严格解释,我国法律采取的是登记结婚制,只有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登记后才能认定为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
此案中,王先生父母全资购房,产权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又是在结婚登记之前,法院最终认定该房屋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
从以上案例中不难看出,在司法实践中,买房的钱是谁的?什么时候出资购买的?这是认定夫妻共同房产的两大核心要素。
西城法院民六庭副庭长张爽告诉记者,夫妻婚后对房产有共同出资行为,房产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目前,父母资助购房或一方婚前付了首付,婚后双方一起还贷等情况十分普遍,虽然增加了判定的复杂性,但仍有原则可循。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判决房屋产权归登记方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房产证上写了你名字 房子也未必是你的
结婚买房,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离婚后房子归谁?请看以下案例:
大场景:当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时
情景1:他结婚前全款买了套房,这房子是他的?
答案:必须的!
解答:根据新《婚姻法》规定,他婚前全款买的房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万一他结婚了,夫妻感情不和出现离婚,这套房子也仍属于他一个人。
情景2:结婚前,他贷款买了套房。这房子还是他的?
答案:那可不一定。
解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情景3:婚后他爸妈全款买了套房,登记在了他名下。这房子肯定是他的?
答案:是的。
解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也就是说,这房子还是他的哦!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咋说,就是连墙角都分不到。
大场景:房产证上写着两人的名字
情景1:这房子是他全款买的,这房子归他俩?
答案:不一定!
解答:“举个栗子”,大牛和小妞在结婚后全款买了套房子,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但一旦他俩因离婚闹上法庭,如果说小妞没有证据能证明她买这房子时出了钱 ,这房产证上就算是有她的名字也是白搭的。在财产分割时,法官仍能判这房子归大牛。
情景2:俩人一起贷款买的房子,是他俩的?
答案:是的。
解答:如果这房子是他婚前贷款买的,婚后又加上了她的名字,那婚后这房子增值的部分和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如果这房子是俩人结婚后凑了首付,一起贷款买的,那自然也是共同财产,归俩人了。
情景3:这房子是他父母出钱买的,但写了他俩的名字,这房子是他俩的?
答案:如果没有“借条”,这房子就是他俩的。
解答:如果这个情景是真的,那么这房子将被认定为他俩的共有财产。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的,归双方共有,即便是他俩闹离婚,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
关于房产,这下可清楚了吧!
婚后买房的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看实际情况一般是属于的;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
(1)若产权证写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表示房子为出资方父母对夫妻二人的赠与,自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有证据证明房子是给夫妻一方的。
(2)如果产权证上只写了夫妻一方的名字,则表示该套房产为父母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不是共同财产。双方有协议的情况除外。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
双方父母支付首付,由夫妻两人共同还贷。这种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的话,则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产权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共同财产。
3、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
这种情况下,无论房子登记在哪方名下,都被认为是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协议的情况除外。
4、婚后夫妻一方出资
如果夫妻一方支付首付款的钱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并且有证据证明资金
夫妻共同财产定义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1]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婚姻法》 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2]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财产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综合上面所说的,共同财产一般是在婚后续存下的财产才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对于双方没有协定的财产都会被论为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理,所以,如果财产的数目过大或者其它原因,最好是双方拟定一份财产的合同,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非夫妻共同财产【裁判摘要】公司成立后,未从事公司主业务经营,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年检报告书》系用于工商登记年检,可以证明公司处于存续状态但并不足以证明公司在生产经营,更不足以证明公司资产因此而增值。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资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夫妻一方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转让其持有的婚前公司股权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0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某,女,汉族,1975年6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凤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某,男,苗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再审申请人谭某因与被申请人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谭某申请再审称,雷某婚前所持有的贵州省黔东南州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公司)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谭某有权请求分割;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项的规定,应当进入再审。理由如下:一、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新鸿基公司一直处于经营之中。根据新鸿基公司2010至2012年的《公司年检报告书》,虽然新鸿基公司成立后账面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是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在逐年增加,说明一直处于经营之中。由此,雷某婚前所持有的新鸿基公司的股权婚后增值属投资收益,应予分割。原审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结算(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认定雷某婚前所持有的新鸿基公司的股权婚后增值属自然增值。二、原审应采取协商、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确定雷某婚前所持有的新鸿基公司的股权婚后增值数额。原审认定新鸿基公司在成立之前的评估价值高达3000余万元,并将该价值与雷某与谭某结婚时的股权价值等同,缺乏证据证明。并且谭某原审中申请法院调取雷某就其对转让新鸿基股权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原审未调查收集,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严重损害了谭某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谭某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谭某对雷某所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属于雷某的个人婚前财产并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雷某在与谭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所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转让,转让有无溢价以及该溢价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查明的事实,新鸿基公司于2009年成立,成立时受让了雷某与他人设立的贵州黔东南州燕子岩旅游公司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服务。谭某再审申请认为新鸿基公司2010至2012年的《公司年检报告书》可以证实新鸿基公司成立之后一直在经营。经审查,《公司年检报告书》系用于工商登记年检,可以证明新鸿基公司处于存续状态但并不足以证明公司在生产经营,更不足以证明新鸿基公司资产因此而增值,故谭某提交的新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而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新鸿基公司成立后,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由此,雷某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雷某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原审认定事实不缺乏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结算(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据此认为,雷某转让其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审认为已能认定新鸿基公司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此情形下,谭某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已无必要,原审不予准许亦无不当。
综上,谭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谭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成波
审 判 员 孙晓光
审 判 员 葛洪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文玉
书 记 员 刘洪燕
【裁判摘要】公司成立后,未从事公司主业务经营,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年检报告书》系用于工商登记年检,可以证明公司处于存续状态但并不足以证明公司在生产经营,更不足以证明公司资产因此而增值。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资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夫妻一方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转让其持有的婚前公司股权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0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某,女,汉族,1975年6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凤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某,男,苗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再审申请人谭某因与被申请人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谭某申请再审称,雷某婚前所持有的贵州省黔东南州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公司)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谭某有权请求分割;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项的规定,应当进入再审。理由如下:一、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新鸿基公司一直处于经营之中。根据新鸿基公司2010至2012年的《公司年检报告书》,虽然新鸿基公司成立后账面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是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在逐年增加,说明一直处于经营之中。由此,雷某婚前所持有的新鸿基公司的股权婚后增值属投资收益,应予分割。原审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结算(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认定雷某婚前所持有的新鸿基公司的股权婚后增值属自然增值。二、原审应采取协商、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确定雷某婚前所持有的新鸿基公司的股权婚后增值数额。原审认定新鸿基公司在成立之前的评估价值高达3000余万元,并将该价值与雷某与谭某结婚时的股权价值等同,缺乏证据证明。并且谭某原审中申请法院调取雷某就其对转让新鸿基股权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原审未调查收集,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严重损害了谭某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谭某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谭某对雷某所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属于雷某的个人婚前财产并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雷某在与谭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所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转让,转让有无溢价以及该溢价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查明的事实,新鸿基公司于2009年成立,成立时受让了雷某与他人设立的贵州黔东南州燕子岩旅游公司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服务。谭某再审申请认为新鸿基公司2010至2012年的《公司年检报告书》可以证实新鸿基公司成立之后一直在经营。经审查,《公司年检报告书》系用于工商登记年检,可以证明新鸿基公司处于存续状态但并不足以证明公司在生产经营,更不足以证明新鸿基公司资产因此而增值,故谭某提交的新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而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新鸿基公司成立后,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由此,雷某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雷某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原审认定事实不缺乏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结算(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据此认为,雷某转让其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审认为已能认定新鸿基公司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此情形下,谭某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已无必要,原审不予准许亦无不当。
综上,谭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谭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成波
审 判 员 孙晓光
审 判 员 葛洪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文玉
书 记 员 刘洪燕
GongSU.Net公诉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
外地户口离婚后女方户口怎么办,离婚后户口能迁到亲戚户口上吗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婚姻双方因为矛盾不可调和,所以选择离婚的时候,会有各种情况出现,有朋友会问如果是离婚的话,需要户口本吗?在我们协议离婚的过程中
284 人看过
-
离婚后再次登记结婚需要什么证件,离婚的再婚登记需要什么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离婚的再次登记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再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579 人看过
-
配偶有精神病可以起诉离婚吗,配偶婚后有精神病可以离婚吗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配偶患精神病可以离婚吗 婚后,配偶得了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但最终,还是需要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夫妻
544 人看过
-
夫妻财产协议怎么写有效,婚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文书介绍: 夫妻以协议形式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
593 人看过
-
复婚和二婚法律上的区别,夫妻离婚后又复婚算同居吗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夫妻离异后复婚算二婚吗? 算,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
515 人看过
-
离婚后多久可以登记结婚,离婚再结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离婚再结婚登记需要带户口薄、身份证,到婚姻登记处,可以当场照相、而且要填写声明书和一些表格,交一点工本费。如果是离
414 人看过
-
民法典离婚后财产纠纷时效是多少,民法典关于离婚协议效力规定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协议离婚需要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当事人要在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离婚协议书生效后,按离婚协议书约定处理,
167 人看过
-
离婚后再结婚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离婚以后再结婚需要什么资料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离婚后再结婚需要什么手续? 当事人双方只需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结婚即可。 当事人
573 人看过
-
离婚后再去登记结婚需要什么证件,2021离婚登记申请需要什么证件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离婚后再去登记结婚需要什么证件 再婚除了复婚需要带离婚证,其他需要提交的证件如下: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
217 人看过
-
2021年抚养费标准,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标准2021年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小孩抚养费标准一月多少钱? 小孩抚养费标准一月大概是在几百元到几千元左右。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
355 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