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依据,如何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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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撤销财产分割?(债权人可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协议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签署离婚协议后反悔,能重新分财产吗?转自:天津政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在离婚过程中
有的人为尽快结束婚姻关系
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
就财产分割做出让步
但离婚后却又反悔
甚至诉至法院
希望对财产重新认定或分割
这样可以么?
· 案件详情 ·
小李(化名,男)与小刘(化名,女)婚后育有一子。儿子出生后,小李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房屋一套,并支付了首付款。
后来,小李与小刘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述房屋归双方之子所有,所有债务由小李偿还。
但小李在还完剩余贷款后,却将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于是小刘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小李履行离婚协议,确认上述房屋归其子所有,并将该房屋过户到双方之子名下。
小李称离婚协议中
关于财产分割的意见
系在小刘胁迫、欺诈的情形下签订
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 法官裁定 ·
双方已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故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争房产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共同权益。协议离婚时,虽未支付剩余房款、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尚未实际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房产属于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双方有权在离婚协议中将其权益进行处分。
双方离婚协议中将诉争房屋赠与其子的约定有效,且该赠与约定与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因此判决
小李按离婚协议的约定
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虽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但其前提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就婚姻关系解除、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在此提示大家,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审慎签订离婚协议。
离婚分割财产后,能否反悔撤销《离婚协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
邹某1与吕某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所有财产归吕某所有,房屋贷款由邹某1负责偿还。后,邹某1发现儿子邹某2并非亲身,于是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反悔,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人民法院认为,离婚时夫妻双方所签订的涉及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协议与普通的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即除了纯粹的利益考量外,还不可避免的掺杂一定的感情因素和复杂动机。比如在感激、慰藉之情亦或愧疚之情的支配下,一方均可能将财产的大部分给予对方;在迅速离婚的驱动下,一方可能愿意在财产分割上作出较大让步;在希望子女得到良好物质保障或者补偿一方辛勤抚养子女的初衷下,一方可能愿意将财产的大部分给予直接抚养方或者赠与给子女。因此,法院在认定是否可以撤销离婚时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时应十分谨慎,重点考察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以及相应事由对协议签订当事人作出真实意思的影响程度大小。
法院主要从四个方面论述案涉离婚财产协议是否可撤销。
第一、协议是否存在财产明显让步的情况。
第二、协议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否受情感因素影响。
第三、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情形以及具体情形是否会严重影响当事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
第四、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导致一方在财产分割上作出巨大让步。
最后,法院认为吕某隐瞒与他人在受孕节点前后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的重要事实,致使邹某1在不知晓邹某2并非亲生的情况下签订了让步巨大的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协议,情节恶劣,可以认定为欺诈,故相关约定应予撤销并重新分割相应财产。
签好离婚协议,后悔了能重新分割财产吗?2009年,小红和小明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有了一个孩子,孩子没能给两个人的生活带来更多幸福感,反而两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经过协商,小红和小明决定协议离婚,孩子由小红抚养,小明同意将房子让给小红。签署好离婚协议后,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了。三个月后,小明找到了新女朋友,后悔当初离婚时将房子让给小红,想找小红要回房子,小红不同意,小明便将小红告上了法庭。
签好的离婚协议,还能后悔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后悔的。离婚协议是基于双方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署的,而且是出于双方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那么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不能后悔的。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必须要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才会立案审理。
案例
2019年,赵先生与肖女士协商出售某房屋时,为了满足减税政策,夫妻二人在中介的建议下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现赵先生名下某房产离婚后归赵先生所有。现肖女士名下某房产离婚后归肖女士所有。”该套房屋出售后,赵先生和肖女士仍生活在一起。
随后,两人发生了矛盾才分居,赵先生将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被告所签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某房产离婚后归肖女士所有的财产分割内容,并主张分割卖房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彼此之间不再享有和负担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本案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制造离婚的假象,以降低卖房税费。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是为了让某房产成为肖女士名下唯一的住房,双方并不具有真实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目的。因此,《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为无效,财产应当重新分割。
这项法律权利也是有时效限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虽然该解释在《民法典》颁布的同时废止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是会遵循着这个原则。
有时候,当事人为了尽快离婚,会考虑在财产分割上做一些让步,可是签完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了。与其这样,英淇律所建议大家,可以考虑尽先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再分割财产。
在实践中,有些夫妻财产分割过于复杂,审理周期较长,导致子女抚养权也无法落实,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法院会采取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分别裁判的模式,先行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再审理判决财产分割纠纷。
2009年,小红和小明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有了一个孩子,孩子没能给两个人的生活带来更多幸福感,反而两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经过协商,小红和小明决定协议离婚,孩子由小红抚养,小明同意将房子让给小红。签署好离婚协议后,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了。三个月后,小明找到了新女朋友,后悔当初离婚时将房子让给小红,想找小红要回房子,小红不同意,小明便将小红告上了法庭。
签好的离婚协议,还能后悔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后悔的。离婚协议是基于双方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署的,而且是出于双方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那么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不能后悔的。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必须要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才会立案审理。
案例
2019年,赵先生与肖女士协商出售某房屋时,为了满足减税政策,夫妻二人在中介的建议下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现赵先生名下某房产离婚后归赵先生所有。现肖女士名下某房产离婚后归肖女士所有。”该套房屋出售后,赵先生和肖女士仍生活在一起。
随后,两人发生了矛盾才分居,赵先生将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被告所签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某房产离婚后归肖女士所有的财产分割内容,并主张分割卖房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彼此之间不再享有和负担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本案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制造离婚的假象,以降低卖房税费。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是为了让某房产成为肖女士名下唯一的住房,双方并不具有真实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目的。因此,《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为无效,财产应当重新分割。
这项法律权利也是有时效限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虽然该解释在《民法典》颁布的同时废止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是会遵循着这个原则。
有时候,当事人为了尽快离婚,会考虑在财产分割上做一些让步,可是签完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了。与其这样,英淇律所建议大家,可以考虑尽先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再分割财产。
在实践中,有些夫妻财产分割过于复杂,审理周期较长,导致子女抚养权也无法落实,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法院会采取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分别裁判的模式,先行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再审理判决财产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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