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为什么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保险的代位求偿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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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什么意思?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由被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什么意思?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由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条件是: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其次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的起诉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审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在意外事故中,正常情况下是由直接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受害人先向保险公司追偿,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可以先支付相应数额的赔偿金,但是,这并不能免于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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