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工地拖欠工资最快解决办法,劳动局对工地拖欠工资有什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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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法规定工作时间(工地欠钱不给解决方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2019年最新劳动法全文内容包括第1章关于新劳动法的概括介绍,以及第二章促进就业和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二、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在现代社会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它是有法律依据的,也就是劳动法,当然劳动法他也在不断的顺应时代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为的就是能够切实的保护劳动者。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最好要了解一下劳动法的全文内容,这样可以在发生争议的时候进行权益的保护。
电动车新标准是什么(国家最新电动车标准)?如今人们的生活中,除了汽车是最常见的交通工具外,电动车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种代步工具,之前电动车的管理不完善,导致道路乱象频发,经常出现闯红灯、乱变道等行为,为了杜绝乱象的发生,我国制定了新国标,对电动车进行管理。
在新国标中,对电动车进行分类管理,分别为电动自行车、电摩、电轻摩,其中除了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之外,电摩和电轻摩都属于机动车,上路就需要按照机动车的标准进行管理,需要有驾照、购买保险等。
而电动自行车虽然不需要驾照,但是也有一定的要求,就是驾驶人需要戴头盔,车辆要挂牌,除此之外,新国标最重要的就是对电动车本身的生产进行了规范。下面我们就再了解一下电动自行车的标准:
(1)电动自行车设计时速不能超过25公里/小时。(2)电机功率不能超过400W,电压不超过48V(3)整车重量不能超过55公斤。(4)具有脚蹬功能。(5)只能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以上就是电动自行车的新国标要求,自部分地区在2018年就实施新国标以来,道路上看到了明显的积极效果,电动车乱象减少很多。而如今,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又有了2项新规定,并且对不符合国标的超标电动车进行严格管控。
1:电动车充电和停放新标准
电动车不能乱停乱放,不可以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不能占用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对妨碍正常交通和安全的行为进行严格管控。其次电动车充电要在指定地点充电,各城市完善充电设施,小区内设置专门充电区域,电动车还需要有短路保护和预报警示功能,防止发生危险。
2:严控生产源头,淘汰超标、非标电动车、
企业生产电动车一定要符合标准,具有3C认证等资质,已经出现在市场上的非标电动车,在过渡期满后,就不能上路行驶,逐步淘汰超标、非标电动车。
按照以上两点要求,在5月1日起,有3种电动自行车就不能上路行驶了,广大车主一定要注意。
第一种:违规改装、加装的新国标电动自行车
新国标电动车只要具有合格证、3C认证等资质就可以合法上牌登记行驶,但是有的车主在登记完成后,就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比如拆卸脚蹬、或者私自加装遮阳伞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装置,这种电动车即便是新国标,也不能上路。
第二种:超标电动自行车
新国标有具体的标准,上文我们已经提到过,但是如果电机功率和电池方面都不符合新国标,就叫超标电动车,这种车辆在当地城市过渡期结束后,就不能再继续上路行驶了。
第三种:影响道路安全的非标电动车
有的车辆本身就不符合新国标标准,比如在电压、功率等方面不符合规定,在此基础上,一些车主和商家私自拆除限速装置,为了让车辆跑得更快,但是这种行为是非常危险的,有很大的安全隐患,所以这种车辆同样不能上路行驶。
总结:以上就是 电动自行车在5月1日起实施的2项新规,以及3种不能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制定就是为了保证安全,这是一件好事情,车主只要严格按照规定行驶,是不会影响生活的,但是存在违规行为,就需要及时整改,避免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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