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双方同意可以分割房产吗,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房产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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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可以分割财产吗?(夫妻共同共有房产离婚时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离婚财产怎么分?2、离婚后还能重新分割财产吗?3、2019婚姻财产分割原则规定离婚财产怎么分?上周五,我们的《东方110》节目讲述了一对夫妻的离婚故事。其中丈夫老董为了保全资产,竟伪造了900万元的债务。
夫妻因为感情破裂,走到离婚的阶段,常常因对于财产分割有异而争执不休。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诉诸法律,那么离婚时究竟财产应该怎么分?
个人婚前财产在离婚时是否需要分割?
个人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取得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余的部分在法律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如果没有婚前协议或者婚内财产的约定、书面约定为个人所有之外,那么这个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分割的。
婚后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没有确定只归一方所有5.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若房产是婚前财产,婚后产证加了另一半的名字,离婚时怎么分?若不加名字,离婚时会有份额吗?
婚后房产证如果加了一方的名字,那就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了。没有约定份额的话,那离婚的时候呢,也不是完全按照对半分割的原则。首先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官会根据(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程度、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共同生活、一方是否有过错,来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
如果没有加上另一半的名字,但是婚后有还贷的,那么共同还贷和增值的部分要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还贷、没有加名,那就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想因离婚被分财产而转移资产的,若被发现,离婚分财产时会有什么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施亚娟)
离婚后还能重新分割财产吗?“婚姻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这一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体现的淋漓尽致。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诉讼离婚中财产分割更是重中之重。那么如果在离婚后基于各种原因不满财产分割方式,能否要求重新分割呢?我们先看看下面的案例中法院如何判决。
一、案例展示
徐某与妻子罗某经亲戚介绍相识,结婚后育有一女。徐某是一名商人,长期在外需要应酬交际,结婚两年后,罗某怀疑丈夫有外遇,双方常常为此争吵。之后夫妻分居,两年罗某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就在离婚后,妻子罗某偶然发现丈夫在分居期间支取了大笔存于其工资卡中的资金,自己却对用途一无所知。罗某认为这是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在审理过程中徐某对该笔资金用途的说法前后不一,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最终法院判决徐某返还该笔资金的一半。
我国法律对于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财产是如何规定的呢?是否只有上述案例中的情形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以下,本文将梳理相关法律规范,对各种不同情形进行总结分析与介绍。
二、法律分析
区分不同情形,法律对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有不同的规定,区分点主要在离婚方式、请求重新分割的缘由等。
(一)离婚时部分共同财产暂未处理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的规定,在离婚后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对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需要对该部分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审查,经审查确属共同财产的,依法予以分割。
实践中,基于各种原因,离婚时可能存在部分夫妻共同财产难以分割或夫妻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等情况发生,从而导致该部分财产在离婚时未予以分割。此种情形下,夫妻任意一方请求重新进行分割均是基于共有财产的共有权而提出,故属于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任意时间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部分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二)协议离婚后对既定财产分割方式后悔
同样基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其中第70条规定了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但仅在经过审查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时,法院才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作为解除婚姻的两大方式之一,协议离婚要求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这种协议类似于民事合同,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过程中对财产分割协议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同意离婚并不赋予该协议司法认可的效力,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事后基于特定事由重新起诉要求进行财产分割。
从法条要求可以看到,此种情形下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其本质上是在行使撤销权,针对的是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存在可撤销事由,包括欺诈、胁迫等,这一点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条件相同。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以存在可撤销事由提起的诉讼,因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可变动,中间不存在通常情形下的中断、中止事由,即以此种理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必须在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进行。
(三)认为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财产分割内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380条的规定,针对当事人就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若涉及已分割财产,则依照法律规范予以再审审查;若涉及未分割财产,则告知当事人另诉。
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财产分割的内容会在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中阐明。若事后认为上述法律文书内容存在错误,而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的,就涉及到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推翻,程序性事项要求较多。针对调解书与判决书,《民事诉讼法》与《民诉解释》分别对申请再审确立了不同的法定事由类型。主要区别在于,除了法定情形外,针对调解书的再审申请还可以因调解违反自愿原则。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请求重新分割财产,需要特别注意再审的各种程序性要求,包括提出申请的法定期限需要在文书生效后6个月内、须向法定机构提出等。
(四)离婚时财产分割错误
此种情形同时适用于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法律依据
三、结论
综上,一般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在离婚时进行,但法律仍基于不同情形给予了当事人事后申请重新分割的救济途径。若离婚时部分财产暂时未作分割处理,离婚后自然可以重新请求分割;若认为财产分割方式错误,则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进行重新分割;若存在夫妻一方通过隐瞒、转移等方式危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而离婚后才发现的,则可据此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此外,基于离婚协议的民事属性,若存在可撤销事由,也可以据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
2019婚姻财产分割原则规定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不离婚能否分割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理由”的可以要求分割财产。重大理由有:
1、 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沟通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行为;
2、 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中发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要达到“严重”的程度,如果只是一般意义上的生活消费、经营支出就不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不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所以原则上夫妻不离婚的话,其实不能主张共同财产,但要是有重大理由,同时对债权人利益不会造成损害的话,也是可以在尚未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共同财产。当然,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是离婚夫妻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处理。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不离婚能否分割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理由”的可以要求分割财产。重大理由有:
1、 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沟通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行为;
2、 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中发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要达到“严重”的程度,如果只是一般意义上的生活消费、经营支出就不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不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所以原则上夫妻不离婚的话,其实不能主张共同财产,但要是有重大理由,同时对债权人利益不会造成损害的话,也是可以在尚未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共同财产。当然,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是离婚夫妻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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