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财产转移会判刑吗,离婚前财产转移算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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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xtw.com.cn离婚前财产转移犯法吗(离婚前财产转移会坐牢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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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财产转移犯法吗(离婚前财产转移会坐牢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被判拒执罪并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新京报讯(记者 徐杨 李阳)新京报记者获悉,12月22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全市政法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此次新闻发布会总结回顾了2022年全市政法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开展情况,对明年继续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进行了部署,发布了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在浦某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浦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某建设公司向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工程款60万元。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浦某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15年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21年5月,园区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浦某财产线索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浦某仍拒不履行。

法院查明,浦某在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先后与配偶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和一辆奥迪轿车,为了抗拒法院执行,浦某与其配偶协议离婚,并放弃房产所有权,将房产转移登记至配偶一人名下。园区法院认为浦某的行为涉嫌拒执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浦某自动投案,并将本案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2022年11月,园区法院认定浦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浦某为了抗拒法院执行,采用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夫妻共有财产转移到配偶一人名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校对 杨许丽

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会被判刑

记者 张璐

当前市场经济下,城市建设速度加快,土地征用频繁,有一部分人以离婚为手段,达到离婚后户口分立获取更多的征地补偿、房屋安置待遇。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以达到多分财产、少承担债务目的的案件时有发生。

假离婚是否属于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会面临哪些后果?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律师及检察官,为大家解答。

■新闻背景■

名为离婚实为避债

王某欠外债20余万元,债权人多次向其索要,王某拒不偿还。无奈,债权人将王某起诉至法院。王某得知后,与妻子合谋离婚,并提出由一方抚养孩子,家庭财产作为抚养费全部归其所有,另一方因不抚养孩子,没有任何财产,但负责清偿全部债务。可实际上,他们仍在一起共同生活,一旦法院去执行,他们便拿出离婚证书作为“尚方宝剑”,让法院执行陷入困境。

说法一:

假离婚影响正常司法秩序

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类纠纷伴随经济活动而大幅上升,假离婚通常是以合法的程序进行的,有很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纠正由此引发的错案,往往需要经过二审或者再审,才能还案件于本来面目。可见,由此导致的司法资源的浪费,是十分惊人的。

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但假离婚让部分当事人披着合法的外衣非法牟取利益,使其他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从而引发和激化新的社会矛盾。

众所周知,法院的民事审判职能是代表国家公权力行使审判权,化解社会矛盾以及定分止争,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对当事人具有不可置疑的拘束力。当事人之所以服判息诉,是由于对法律和国家公信力的尊重。而虚假诉讼的出现,不仅破坏了公平法治环境,也让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长此以往,当事人将不会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法治理念和环境难以推行和形成,这与当前倡导的建设和谐社会更是背道而驰。

如果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就涉嫌虚假诉讼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说法二:

是否假离婚,难界定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毛尊超:单纯的从诉讼角度来说,两个人之间只要有真实意图,什么是真什么是假,区别的标准就在于诉讼的背景原因是什么,假如说诉讼想要达到的效果就是其要追求的诉讼结果,或诉讼请求折射出的基本事由,就可以界定为真实的诉讼,如果只是以诉讼为目的,或者借助诉讼这个途径去实现个人的利益,那么,就可以界定为实质的虚假诉讼。

近期,有一起虚假诉讼案件,男方单方伪造债权债务合同,以达到不离婚或离婚时多分割财产的目的。如果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了保护另一方或自己的财产权益而离婚,就可以界定为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危害了司法秩序。正常的司法资源和司法活动是应该为有切实的、真正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来解决问题的。而在审理过程中,从法律的角度无法直接判定双方是否真实存在感情不和。当事人双方称感情不和,就影响了法院的判断,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司法秩序。

通过虚构资金凭证,有了转账凭证,合同,法院就认定为证据,但是资金是否回流难查证。浪费司法力量。法院在处理过程中,判断双方是否确实感情破裂难。这样的处理方式,对于诉讼发生之后,在财产处理中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对于财产司法确认后,影响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就确实符合了虚假诉讼罪构成。现有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比较多。

虚假诉讼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假离婚破坏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虚假诉讼追求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非常明显,一旦离婚手续办好,则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必然受损。例如,由于债务人将财产转移给了配偶,债权人的财产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实现债权的成本将大大增加。在城市拆迁中,国家为此将支付大笔额外款项用于安置补偿。

以逃避执行为目的的假离婚,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夫妻明分暗不分。当法院执行人员要求夫妻偿还债务时,作为直接债务人的夫妻一方自己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有财产的一方则会拿出离婚裁判文书,称法律文书已确定自己对债务不负偿还责任,据此对抗执行。同时,这些行为还危及家庭稳定,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说法三:

虚假诉讼侵害司法公信力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傅思宇: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

例如:男方同第三方签订合同,虚构负债事实,非法转移应分给妻子的财产,使得妻子少分或分不到财产,均以虚假诉讼罪起诉。虚假诉讼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活动,侵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对社会诚信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虚假诉讼出现的原因就是多方面的,比如民事诉讼的性质及规则为虚假诉讼提供了空间、社会诚信道德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等等原因。想要遏制离婚案件中的虚假诉讼,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主动调查,了解双方离婚的真实原因。审判机关应当强化法院职权,完善制度建设,公安、检察等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各部门在制裁措施上的衔接与统一,形成多方位、多层次的制裁体系。办理离婚案件时,不能盲目求快、求结案率。最后,要完善离婚裁判文书的内容,对财产分割效力要予以限制。

责编:余晓瑞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法院:判刑!

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有的被执行人却“耍起小聪明”

隐藏、转移被执行财产

拒不履行判决书、裁定书中的义务

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6月8日,宿豫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介绍

2010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途中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致轿车驾乘人员四人受伤、一人当场死亡。2011年,刘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合计24万余元。

后因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因刘某某入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本案件恢复调查过程中,法院查明,2014年3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有经济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经济收入用于购买房产、车辆等。为了顺利买到房子,刘某某与妻子协议离婚,用其收入支付首付及偿还贷款,并将房子登记在其妻子名下。

在法院再次要求刘某某申报财产时,刘某某虚假报告称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因刘某某存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嫌疑,法院将刘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刘某某才履行了部分义务,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刘某某拒不执行多人的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等各项费用达十多年之久,酌情从重处罚。结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马海青 宿豫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都应当向法院申报财产,并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侵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院司法权威的蔑视和践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有的被执行人却“耍起小聪明”

隐藏、转移被执行财产

拒不履行判决书、裁定书中的义务

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6月8日,宿豫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介绍

2010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途中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致轿车驾乘人员四人受伤、一人当场死亡。2011年,刘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合计24万余元。

后因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因刘某某入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本案件恢复调查过程中,法院查明,2014年3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有经济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经济收入用于购买房产、车辆等。为了顺利买到房子,刘某某与妻子协议离婚,用其收入支付首付及偿还贷款,并将房子登记在其妻子名下。

在法院再次要求刘某某申报财产时,刘某某虚假报告称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因刘某某存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嫌疑,法院将刘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刘某某才履行了部分义务,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刘某某拒不执行多人的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等各项费用达十多年之久,酌情从重处罚。结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马海青 宿豫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都应当向法院申报财产,并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侵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院司法权威的蔑视和践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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