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条之一是什么,刑法中的常见的特别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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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我国刑法条文中的定义具有规定性和权威性两大特点,条文主要涉及到罪状、罪名、法定刑三方面的内容。根据定义方法的不同,我国刑法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我国刑法条文中的定义具有规定性和权威性两大特点,条文主要涉及到罪状、罪名、法定刑三方面的内容。根据定义方法的不同,我国刑法条文中的定义可分为实质定义、外延定义和语词定义三种类型。从逻辑上分析,我国刑法应采用定义明示式的罪名模式。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的刑种和刑度只有一个,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如按照刑法第239条规定,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一规定就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条文数量极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最大问题在于没有任何松动的余地,而犯罪并不是千篇一律没有变化的,任何一种犯罪都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情节,即使是两个同一种犯罪之间也是有各种各样区别的,不管犯罪的情节如何都只能适用一种刑罚方法予以处罚,显然缺乏必要的灵活性。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趋势来看,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正在越来越少被采用。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但是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如对某种犯罪规定“依法制裁”、“依法严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究竟用哪一种刑罚方法和哪一个量刑幅度则没有规定,完全由法官自由决定。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的缺陷是非常明显的,与法制要求不相符合。我国刑法中没有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对该种犯罪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并对最高刑和最低刑作出限制性的规定。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有较大的裁量幅度,便于审判机关根据犯罪人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刑罚,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普遍采用的形式。根据刑法分则条文采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不同情况,又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只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最低限度没有规定,应当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如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最低限度是6个月。

(2)只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最高限度没有规定,应当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如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最高限度是15年。

(3)规定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的法定刑。

如第294条第2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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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规定两种以上的刑罚方法,同时对有期徒刑的最高限度作出规定。如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期徒刑的最低限度、拘役和管制的最高和最低限度都应当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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