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经济帮助可以反悔吗,离婚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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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1、经济帮助的概念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夫妻一方离婚时生活确有困难,另一方经济条件较好,经双方协商一致或人民法院判决,给予必要的经济帮助的制度。离婚时的经济援助制度基于《婚姻法》中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原则。其目的是弥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扶养请求权的丧失,使因离婚无法独立生活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协助维持离婚后的生活。2、经济帮助是适用条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设立经济援助请求权必须符合下列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1、经济帮助的概念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夫妻一方离婚时生活确有困难,另一方经济条件较好,经双方协商一致或人民法院判决,给予必要的经济帮助的制度。

离婚时的经济援助制度基于《婚姻法》中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原则。其目的是弥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扶养请求权的丧失,使因离婚无法独立生活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协助维持离婚后的生活。

2、经济帮助是适用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设立经济援助请求权必须符合下列事实:

(1)一方生活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取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另外,如果离婚后一方没地方住,也很难住。对于住房困难的帮助,一方拥有的房屋可以暂时由另一方占用,以解决生活困难,但这种帮助是否应受时间限制,法律没有规定。在我们看来,帮助的本质是一种帮助,是社会责任的分担。在困难的一方不再困难之前,对帮助的实施者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在判决中设定一定的期限或条件,使之更加公正合理。

(2)离婚期间客观存在生活困难。这种帮助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要根据离婚时的实际情况。如果离婚没有困难,离婚后才生活困难,对方没有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对于上述两个要件的事实,请求帮助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至于过失,基本上和上一篇文章的相关解释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4)如被要求方提出其亦有生活困难,并以此为理由拒绝给予申索人经济援助,法官须根据现有证据决定被要求方的经济能力。如果尽管有所有证据和情况,被请求人的收入和财产仍无法确定,被请求人应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法官可决定他应向请求方提供适当的财政援助。

财政资助事项可以由双方事先约定。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赚钱能力、难易程度、承受能力等进行判断,可以一次判决支付一定金额,也可以按月或者按规定时间支付一定金额。但是,由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这种协助义务不能是无限期和无条件的。判决可以规定期限,也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贫困一方在救助期间单独结婚,或者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收入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救助一方可以终止发放。

3、适用经济帮助的方法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说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取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一方年轻,离婚时有劳动力,暂时难以维持生活,另一方可以给予短期或一次性经济帮助,可以是长期帮助,也可以是短期帮助;至于帮助时间长短,可以综合考虑双方经济条件、生存能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双方年龄、子女抚养等因素来确定。

(2)老人离异,一方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

(四)在实施经济救助期间,被救助方另行结婚或者经济收入已经能够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终止救助。

(5)离婚后,一方重新起诉,请求对方帮助的,一般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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