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区别是什么,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公诉网 121 人看过
核心提示: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今天给各位分享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让与担保与质押区别是什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担保合同约定担保期间与主合同不一致以哪个为准什么是人的担保让与担保与质押区别是什么担保物和担保人同时存在,担保物消失,债权人如何实现债务追讨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如何处理民法:人保与物保到底有什么区别上班签合同为什么还要有担保人担保合同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今天给各位分享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让与担保与质押区别是什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担保合同约定担保期间与主合同不一致以哪个为准什么是人的担保让与担保与质押区别是什么担保物和担保人同时存在,担保物消失,债权人如何实现债务追讨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如何处理民法:人保与物保到底有什么区别上班签合同为什么还要有担保人担保合同约定担保期间与主合同不一致以哪个为准担保期是以被担保物完成应尽责任而完成的,所以在一般司法实践中,担保期的完成只要担保事实成立就会认定以主合同相适的,不管是处于何种状况,只要不是不可抗因素。

什么是人的担保担保人与保证人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广义的讲,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再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出保证行为的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2、担保对象不同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也就说说,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而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以某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行为,也就是说,担保是以设定物作担保的。3、时效不同担保人的责任时效为还款日届满的6个月,如果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代偿责任,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保证人就要看是否约定保证范围,如果未做明确约定,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则债权人有权在还款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协议中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类似内容,保证期间则为债务履约期满之日起的两年。

让与担保与质押区别是什么一、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与典型担保在法律构造和规则内容上存在一些区别,但它能弥补典型担保存在的一些缺陷,在担保债权受偿和融通资金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作用,能促进市场经济繁荣和发展。

二、让与担保又是一种非规则担保,在实践当中亦存在一些消极作用,须在规则设计上予以防范和规制。

让与担保以担保物所有权的移转作为担保标的,对其法律构造和性质作何种理解,涉及到当事人之间以及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三、质押(pledge),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担保物和担保人同时存在,担保物消失,债权人如何实现债务追讨“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即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规定:同一债权即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即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同一债权即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在合同没有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即可以请求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物在担保期间突然灭失而没有代位物,债务到期,债权人只能也完全有权利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如何处理《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包含了以下两层含义:

(一)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自己的物做担保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始终处于第二担保的地位,不能承担什么连带责任。此时,债权人只能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不足清偿部分,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

(二)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处于同等的地位,债权人有选择行使担保物权还是保证债权的权利,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两者都有清偿的责任。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并无实际影响。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此做出了同样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人保与物保到底有什么区别物保主要有两种,分别为质押和抵押;人保就是指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

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只能是物保,关于人保,他不能自己保证自己会还款,只能找第三人来帮他保证。第三人既可以向债权人提供物保,也可以提供人保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只是对担保的一种分类)。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以信用作保证,承诺把债务的实现。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财产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

上班签合同为什么还要有担保人企业对于上班的员工,在签订合同时还要提供担保人。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企业用工人员的安全,避免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让员工提供担保人,也是希望员工能够认真工作,以免因为自己给公司造成损失,连累到其他担保人员。

关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和让与担保与质押区别是什么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wWw.bianhuLvshi.coM公诉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