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怎么分割,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怎么界定

公诉网 536 人看过
核心提示: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ibOmen.Com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怎么分割呢(同居的共同财产怎样分配)方面的法律知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ZhibOmen.Com

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怎么分割呢(同居的共同财产怎样分配)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未婚男女长期同居,其间产生的债务需共同承担?法院判了→

一对未婚男女长期同居,他们同居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是否算作共同债务?女方认为,她不是男方的妻子,不该担责。近日,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

黄某和李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共同育有一子。

2018年,周某与黄某签订《资金入股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砍伐林地,合作所得利润双方各占50%;黄某提供林地,周某提供30万元资金,并汇入李某账户。林地砍伐销售完成后,经双方核对,黄某应分配给周某应得利润18万元,但黄某拒绝按协议约定分配该笔利润。

周某认为黄某与李某违约,将他们诉至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要求黄某支付利润款及违约金,李某作为黄某的“妻子”,实际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应承担连带责任。黄某和李某则辩称,双方并非夫妻,李某不应成为被告,且李某既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周某主张的利润款和违约金没有依据。

女方认为,她不是男方的妻子,不该担责。定坚画

江南区一审判决,黄某向周某支付利润及违约金共18.4万元,李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某和李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黄某和李某虽没登记结婚,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且涉案合同中甲方记载为黄某和李某,合同落款处注明了李某的信用社账号信息,结合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往来款项均通过李某个人银行账户,可以认定两人是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应认定涉案合同形成的债务为黄某和李某在共同生产、生活期间形成的债务。由此,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主办该案的王法官告诉记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同居期间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同居期间债务处理的规定,认定是否为共同债务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存在同居关系;二是该债务是基于共同生产或生活而产生。

该案中,两被告虽未登记结婚,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院从债务性质认定出发,参照婚姻法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对同居期间的债务作出了合理认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同居但未结婚,分开了在一起的财产如何分割?

同居析产,怎么析“产”?

典型案例:

皇某(男)与郑某(女)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15年开始同居。2015年12月11日,买受人郑某与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幢房屋,皇某2012年购置一辆汽车,分期五年贷款。皇某与郑某在2017年分居一年后再次同居。皇某2021年5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人对于房屋的所有权、汽车的所有权以及分局一年的收入财产分割产生异议。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何为同居:

所谓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或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同居的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要件为:(1)未经结婚登记(2)以共同生活为目的(3)共同主体是男女双方(4)以公开的夫妻关系或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因此,本案中皇某与郑某构成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受理的案由为同居析产。

2.所析之“产”的性质认定:

同居期间的财产范围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是指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这些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法院查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按份共有,则按照按份共有的性质进行认定。因此,本案中皇某与郑某同居期间所购置的房子双方对于按份共有并未进行举证,因此应当认定此房屋应当认定为共有财产。

3.析“产”的处理方式:

根据所析之“产”的种类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2)同居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如果同居期间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其所得应为共同财产。

(3)同居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

(4)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5)同居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6)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7)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8)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因此,本案中房屋应当按照共有财产处置。皇某与郑某分居期间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自己所有。皇某要求分割的车辆已经报废,标的物已经灭失,不再具备分割的条件,应当不予分割。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民法典》第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已失效)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已失效)第十一条:“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

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应如何分割?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着巨大变化,越来越多的单身男女选择同居生活而不办理结婚登记。虽然单身男女同居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已不再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但法律对该种行为的保护力度并不大,因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案情简介

大树和小草于2012年下半年开始同居,二人长期生活却未登记结婚。2017年4月,大树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40万元,贷款金额60万元、期限30年,不动产登记信息载明:房屋为大树单独所有。

2022年初,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双方在分割财产过程中,大树表示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且首付款及月供均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据此认定该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小草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诉争房屋。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同居关系当事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房屋,是基于双方共同法律行为所得,当事人要求分割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非家庭关系,却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建立了同居关系。外观形式上是被告一人支付的首付款和月供,但二人同居长达十年之久,并未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双方财产发生了一定的混同,且双方对同居过程中购买的房屋均以不同方式作出了贡献,考虑到诉争房屋的首付款系被告父母出资,被告收入较高贡献大于原告、照顾女方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小草占诉争房屋30%的份额。

律师说法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只解决基于这种同居关系所附带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仅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为共同共有,其他形式的同居对财产不会产生影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未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处理,而应适用《民法典物权编》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按一般共有处理,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根据当事人同居的事实,能够认定各自财产份额的按各自占有的份额分割,并结合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进行处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着巨大变化,越来越多的单身男女选择同居生活而不办理结婚登记。虽然单身男女同居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已不再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但法律对该种行为的保护力度并不大,因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案情简介

大树和小草于2012年下半年开始同居,二人长期生活却未登记结婚。2017年4月,大树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40万元,贷款金额60万元、期限30年,不动产登记信息载明:房屋为大树单独所有。

2022年初,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双方在分割财产过程中,大树表示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且首付款及月供均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据此认定该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小草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诉争房屋。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同居关系当事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房屋,是基于双方共同法律行为所得,当事人要求分割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非家庭关系,却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建立了同居关系。外观形式上是被告一人支付的首付款和月供,但二人同居长达十年之久,并未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双方财产发生了一定的混同,且双方对同居过程中购买的房屋均以不同方式作出了贡献,考虑到诉争房屋的首付款系被告父母出资,被告收入较高贡献大于原告、照顾女方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小草占诉争房屋30%的份额。

律师说法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只解决基于这种同居关系所附带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仅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为共同共有,其他形式的同居对财产不会产生影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未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处理,而应适用《民法典物权编》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按一般共有处理,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根据当事人同居的事实,能够认定各自财产份额的按各自占有的份额分割,并结合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进行处理。

GongSU.Net公诉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