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出资买房离婚后怎么分,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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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ibomen.com
在离婚时,父母给他们购房的资金如何归属(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怎么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热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房产归谁?近日,北京的李女士遇到离婚财产分割一事,感到很烦心。原来李女士的父母在其结婚后,出资为其购买了一套房子。过了一段时间,李女士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双方对于这套房子如何分割产生分歧。李女士想了解的是,在离婚时,这套房子算是其父母对自己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对半分?
解答:
对于李女士遇到的问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表示,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规定,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但是,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另作处理。由此可见,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否能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主要是看有没有约定,如果约定是对子女单方面的赠与,那么房屋产权自然属于子女个人。
李松律师建议,遇到此种情形,最好请专业人士出具法律意见书,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武新 校对 刘越
实用指南|两张表格讲清: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实践中,父母为了子女顺利结婚、帮助子女建立爱巢,因此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形十分普遍;但是由于这样亲近的关系,往往难以明确对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一旦子女离婚,出资性质、分割方式、归属的认定等都有较多的分歧。
今天我们将父母为子女出资的多种情形以及离婚时的分割情况进行整理,希望能够解答大家的疑惑。
对比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VS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王志涛律师提示
在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形中,需要提示大家以下两点:
1.判断父母出资行为是赠与还是借贷?如无证据证明是借贷,则认定为赠与。
对父母出资行为,首先要明确法律关系。在实践中,父母出资购房,涉及的法律关系可能是赠与,也有可能是借贷。结合规定,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出资行为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
因此,如果父母日后需要子女返还这笔这款项,需要立字为据,如借条、借款合同等,作为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
2.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结合《民法典》司法解释的变动,意味着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有约定先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登记在子女或子女配偶哪一方的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最好由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在购房前签订书面协议,以避免离婚房产分割时的诸多纠纷,并避免导致与意愿相悖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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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出资购置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济南中院
转自:家事法务(jiashifawu)
典型案例
原告胡某、被告黄某于2012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当事人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胡某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黄某同意离婚。双方共同财产有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38号(3-6),建筑面积102.21平方米的房产一处,房屋获得时间为2012年3月18日。该房屋登记情况为胡某单独所有。其中该房屋包含胡某母亲出资59.6万元,截至2017年1月28日该房屋贷款偿还金额为38,307.32元。
原告诉称: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房产归被告所有。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现胡某要求离婚,黄某表示同意,可见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胡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双方的共同财产问题。双方共同财产有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38号(3-6),建筑面积102.21平方米的房产一处,房屋获得时间为2012年3月18日。该房屋登记情况为胡某单独所有。其中该房屋包含胡某母亲出资59.6万元,截至2017年1月28日该房屋贷款偿还金额为38,307.32元。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本案诉争房产胡某母亲出资的59.6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已还贷款38,307.32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庭审中黄某表示同意按照该房产婚后贷款已偿还部分进行分割,不要求对房屋婚后增值部分进行分割,故该诉争房产归胡某所有,由胡某个人负责偿还剩余贷款,胡某给付黄某房屋已还贷款19,153.66元(38,307.32元÷2)。判决:(1)胡某与黄某离婚;(2)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38号(3-6),建筑面积102.21平方米的房产归胡某所有,剩余贷款由胡某偿还,胡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黄某房屋贷款折价补偿款19,153.66元。
裁判思路
(1)《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指的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形,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且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一方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确属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或借贷的除外。
(4)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
(5)如果一方父母只支付了不动产部分价款且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该部分出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里父母的意思表示应以赠与发生时为准,实践中存在离婚诉讼中一方父母当庭表示系对其子女赠与的情形,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赠与时有明确意思表示为赠与其子女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不动产物权一般以登记为准,如果不动产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存在父母出资购不动产情形的,主张父母出资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否则其主张法院将不予采信。
(4)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父母的出资实为借款,将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处理。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征求意见稿2015年12月)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且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一方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确属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或借贷的除外。
4.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沪高法民一[2004]25号)
五、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此外,尽管司法解释(二)中的该条规定仅限于购房出资,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8年8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10.如何理解《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构成对一方或双方的赠与?
解答:《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的“应当认定为……赠与”是指父母实际出资的具体意思表示不明情形下,拟视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实践中,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可推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除非出资人明确表示赠与其子女配偶,否则应认定为向双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不少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子时,十分担心子女由于离婚而出现财产分割的纠纷。因此,统一尺度,比较符合社会常理和父母的初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5月21日修订)
二十七、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其余款项,如果该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如果该房登记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出资方子女配偶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专家观点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规定,是指父母支付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7期。
2.在父母只支付不动产部分价款且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形下,则根据立法原意,该部分出资亦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既然父母的该部分出资属于其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其子女以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关于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的规定,亦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不过在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下,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注:本文摘自最高法院肖峰法官、菏泽中院田源法官主编《婚姻家庭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一书(共743页)
编辑:李晓
审核: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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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家事法务(jiashifawu)
典型案例
原告胡某、被告黄某于2012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当事人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胡某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黄某同意离婚。双方共同财产有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38号(3-6),建筑面积102.21平方米的房产一处,房屋获得时间为2012年3月18日。该房屋登记情况为胡某单独所有。其中该房屋包含胡某母亲出资59.6万元,截至2017年1月28日该房屋贷款偿还金额为38,307.32元。
原告诉称: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房产归被告所有。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现胡某要求离婚,黄某表示同意,可见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胡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双方的共同财产问题。双方共同财产有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38号(3-6),建筑面积102.21平方米的房产一处,房屋获得时间为2012年3月18日。该房屋登记情况为胡某单独所有。其中该房屋包含胡某母亲出资59.6万元,截至2017年1月28日该房屋贷款偿还金额为38,307.32元。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本案诉争房产胡某母亲出资的59.6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已还贷款38,307.32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庭审中黄某表示同意按照该房产婚后贷款已偿还部分进行分割,不要求对房屋婚后增值部分进行分割,故该诉争房产归胡某所有,由胡某个人负责偿还剩余贷款,胡某给付黄某房屋已还贷款19,153.66元(38,307.32元÷2)。判决:(1)胡某与黄某离婚;(2)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38号(3-6),建筑面积102.21平方米的房产归胡某所有,剩余贷款由胡某偿还,胡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黄某房屋贷款折价补偿款19,153.66元。
裁判思路
(1)《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指的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形,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且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一方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确属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或借贷的除外。
(4)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
(5)如果一方父母只支付了不动产部分价款且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该部分出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里父母的意思表示应以赠与发生时为准,实践中存在离婚诉讼中一方父母当庭表示系对其子女赠与的情形,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赠与时有明确意思表示为赠与其子女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不动产物权一般以登记为准,如果不动产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存在父母出资购不动产情形的,主张父母出资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否则其主张法院将不予采信。
(4)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父母的出资实为借款,将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处理。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征求意见稿2015年12月)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且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一方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确属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或借贷的除外。
4.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沪高法民一[2004]25号)
五、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此外,尽管司法解释(二)中的该条规定仅限于购房出资,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8年8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10.如何理解《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构成对一方或双方的赠与?
解答:《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的“应当认定为……赠与”是指父母实际出资的具体意思表示不明情形下,拟视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实践中,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可推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除非出资人明确表示赠与其子女配偶,否则应认定为向双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不少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子时,十分担心子女由于离婚而出现财产分割的纠纷。因此,统一尺度,比较符合社会常理和父母的初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5月21日修订)
二十七、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其余款项,如果该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如果该房登记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出资方子女配偶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专家观点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规定,是指父母支付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7期。
2.在父母只支付不动产部分价款且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形下,则根据立法原意,该部分出资亦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既然父母的该部分出资属于其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其子女以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关于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的规定,亦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不过在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下,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注:本文摘自最高法院肖峰法官、菏泽中院田源法官主编《婚姻家庭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一书(共743页)
编辑:李晓
审核: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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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父母出资后补借条有效吗,父母借条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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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欠债会连累父母银行卡冻结吗,儿子欠债无力偿还会连累父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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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写借条有法律效力吗,向父母借钱还贷款借条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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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父母钱算转移财产吗,钱给子女算财产转移吗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钱给父母算财产转移吗? 不一定属于财产转移,如果是属于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钱,是不属于财产转移的,这种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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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欠条的格式范文,父母借给子女借条怎么写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父母借条的格式是怎样的? 借条 今借到父亲XXX,母亲XXX人现金XXXX元,人民币大写XXXXXX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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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写借条给父母有法律效力吗,父母借条的法律效力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儿子和儿媳给父母写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吗 儿子儿媳向父母借款的借条,只要格式正确,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借条是指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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