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继承分割有效吗,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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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aoSheng.Net离婚了财产没分割算共同财产吗(离婚后财产未分割一方死亡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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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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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财产没分割算共同财产吗(离婚后财产未分割一方死亡是否有继承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冷静期内婆婆去世丈夫拒分遗产,妻子有权分割遗产吗?

近日,关于#离婚冷静期内婆婆离世丈夫拒分遗产#的消息登上热搜,并引起网友讨论。在看完整个事件之后,律师认为这个热搜词应该改为“因丈夫拒付抚养费妻子起诉要求分割其所继承的遗产”。

整个事件是这样的:张某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后,女儿随王某生活,两人约定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抚育补偿费。但是在离婚后,张某拒绝支付该款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

这不起诉不知道,一起诉就把自己吓一跳!王某意外得知,前婆婆在两人的离婚冷静期内去世,遗留一套房产由张某继承。张某将这一套房产出售后仍拒绝支付,故王某起诉要求分割售房款。

然而张某却认为离婚前两人分居十余年,王某从未尽过赡养义务,且对于100万的抚育费只有等继承遗产之后才能支付得起,不应再要求分割售房款。

法院认为王某主张分割的并不是直接继承张母的遗产所得,而是要求分割售房款,故最终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在上述案例中,为什么法院会判决王某可以分割继承所得的售房款呢?儿媳有权利分得婆婆的遗产吗?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儿媳想要继承婆婆的遗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丧偶;(2)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王某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因此在上述案件中,王某是无法继承房产的。

但是,《民法典》又规定通过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若非明确说明是只由一人继承或者只赠与某一人,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冷静期内并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仍属于夫妻关系,因此在离婚冷静期内所获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故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所得是合理的。

只是张某打死也没想到,自己因为拒绝支付100万的抚养费,而损失了200万的售房款。说不定,在法院判决下来后张某还暗自悔恨因小失大呢。

最后,律师提醒大家,离婚冷静期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所新增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取的,若“东窗事发”可能还会“因小失大”。

#头条创作挑战赛##北京离婚律师##离婚冷静期内婆婆去世丈夫拒分遗产#

离婚,配偶父母的死亡赔偿金是共同财产吗?能分吗?

跟大家分享一个离婚财产分割的案例,甲起诉要求离婚,乙同意离婚,其它财产问题都能达成一致,但有笔财产有争议,婚姻期间甲的父亲意外死亡,甲得了一笔死亡赔偿金,乙认为这是婚姻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而甲认为这是自己父亲的死亡赔偿,不同意分割。大家认为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通俗易懂说法律,请关注收藏,杨律师分析一下。

杨律师以前介绍过,民法典的1062条规定了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1063条规定了什么是个人财产。对照法条分析,如果甲个人因为意外伤害得到的赔偿,按1063条第二项的规定,是个人财产,但这笔赔偿金是甲的父亲意外死亡的赔偿金,所以不能直接用这条规定认定为个人财产。

另外,根据1062条的第四项和1063条的第三项规定,婚姻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如果没有遗嘱明确只归一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根据这个规定,认定这笔死亡赔偿金是甲继承的遗产,又没有遗嘱,属于共同财产呢?

也不行,从法律性质上讲,死亡赔偿金就不是遗产。死亡赔偿金不是给死者的,而是给死者的近亲属的,所以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主要是给意外死亡的人亲属的精神和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有特定的人身性质。所以,法院认为基于这种有特定人身性质,不宜认定为夫妻共财产。这个案子,最终判决乙无权分割甲父亲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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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未立遗嘱,法定继承必须明白的两件事:遗产范围和继承人

世事难料,人生无常。面对亲人突然离开,无法接受、不能理解、伤心、悲痛......被这些情绪控制一段时间后,我们便会拾回理智,面对现实,毕竟生活还在继续。今天分享一位咨询人(化名“小兔”),在父亲骤然离世后,因为继承问题来寻求法律帮助的故事。

故事简介

小兔成长于一个普通家庭,父母之间小打小闹不断。在小兔成年后,母亲因为不堪忍受父亲暴力行为,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兔的父母离婚后,她的父亲打算再婚,故而与小兔沟通较少。在不久前,小兔突然接到父亲猝死的通知。小兔在几位姑姑的帮助下顺利办完丧葬事宜。此时,涉及遗产分割时,问题来了。父亲的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户口本等所有证件均被姑姑控制,小兔几次索要,没想到竟然导致双方矛盾升级,险些拳脚相向,无奈之下,拨打110仍然无法解决。

看看风景,休息一下眼睛

小兔想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

第一、要求姑姑返还父亲的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户口本等所有证件;

第二、父亲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法律分析

首先,对两项诉求从民事诉讼法角度进行分析。第一项诉求的案由应归于返还原物纠纷。第二项,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这项诉求的案由应归于法定继承纠纷。因此小兔如果想要通过诉讼解决她的全部问题,至少要分成两个民事案件进行处理。

其次,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定继承中最核心的两个问题。第一个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第二个是继承人有几人。

小兔父亲生前财产情况:

(1)生前居住的房屋是一套公产房,承租人是小兔的父亲。

(2)养老保险金及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具体在哪个银行,存款的金额均不知)。

(3)有一份人寿保险(没有保单,只知道在哪个保险公司投保)。

前面所列的四项有哪些属于遗产范围呢?

公布答案:第(1)项不属于遗产范围。第(3)项是否属于遗产范围有待调查,需要根据保单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至于公产房为什么不属于遗产范围,以及什么情况下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范围,在本文中不做解释。

由此可知,遗产范围并非我们理解的死者(被继承人)名下的全部财产及财产性权益,需要在了解每一项财产的性质、取得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每项财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进而再判断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小兔父亲去世后,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小兔和小兔奶奶两位。小兔的几位姑姑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在本案中不具有继承资格。而其中一位姑姑与小兔奶奶共同生活,这位姑姑自然成了小兔奶奶的“代言人”。这个故事中,姑姑之所以控制被继承人(小兔父亲)的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明等证件,正是因为她们清楚公产房虽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是公产房的承租权可以转让,具有高额财产价值。而她们又无法享有公产房承租人资格,为了分得部分财产,只能采取这样的方式获取更多的利益。

鉴于小兔对父亲的财产线索掌握较少,对父亲的死亡证明、身份等证件失去控制,而通过与几位姑姑协商又无法妥善解决,她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目前的困境。针对遗产的调查,在缺失父亲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家属无法进行查询,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方式对遗产进行全面的调查。

这个故事还在继续......(进展会在后续进行更新)

普及小知识:

1、法律专业人员在办理一个诉讼案件时,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确定案由。(如果不清楚案由是什么,可以在评论下方留言提问。提问的人多的话,小状将专门写一篇文章用通俗易懂的方法,对案由进行解释。)

2、直管公产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同户口簿亲属有权利继续承租直管公产住宅,申请过户。当然公产房申请过户资格同样存在两个顺位:第一顺位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是其他同户口簿亲属。并且同样存在“代位”的情况,也就是说,承租人子女已故或者无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的,承租人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最重要的一条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价值变现:承租人或者承租人死亡后符合申请过户条件人员协商一致采取使用权转让方式处置房屋的,可以通过置换经营单位申请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公产房承租权转换成现金价值后,由符合申请过户条件人员进行分割。(本条依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其他省市需参照地方性法规。)

以上介绍了一些继承的小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喜欢这篇文章的朋友们,点赞、评论加关注哦。

世事难料,人生无常。面对亲人突然离开,无法接受、不能理解、伤心、悲痛......被这些情绪控制一段时间后,我们便会拾回理智,面对现实,毕竟生活还在继续。今天分享一位咨询人(化名“小兔”),在父亲骤然离世后,因为继承问题来寻求法律帮助的故事。

故事简介

小兔成长于一个普通家庭,父母之间小打小闹不断。在小兔成年后,母亲因为不堪忍受父亲暴力行为,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兔的父母离婚后,她的父亲打算再婚,故而与小兔沟通较少。在不久前,小兔突然接到父亲猝死的通知。小兔在几位姑姑的帮助下顺利办完丧葬事宜。此时,涉及遗产分割时,问题来了。父亲的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户口本等所有证件均被姑姑控制,小兔几次索要,没想到竟然导致双方矛盾升级,险些拳脚相向,无奈之下,拨打110仍然无法解决。

看看风景,休息一下眼睛

小兔想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

第一、要求姑姑返还父亲的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户口本等所有证件;

第二、父亲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法律分析

首先,对两项诉求从民事诉讼法角度进行分析。第一项诉求的案由应归于返还原物纠纷。第二项,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这项诉求的案由应归于法定继承纠纷。因此小兔如果想要通过诉讼解决她的全部问题,至少要分成两个民事案件进行处理。

其次,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定继承中最核心的两个问题。第一个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第二个是继承人有几人。

小兔父亲生前财产情况:

(1)生前居住的房屋是一套公产房,承租人是小兔的父亲。

(2)养老保险金及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具体在哪个银行,存款的金额均不知)。

(3)有一份人寿保险(没有保单,只知道在哪个保险公司投保)。

前面所列的四项有哪些属于遗产范围呢?

公布答案:第(1)项不属于遗产范围。第(3)项是否属于遗产范围有待调查,需要根据保单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至于公产房为什么不属于遗产范围,以及什么情况下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范围,在本文中不做解释。

由此可知,遗产范围并非我们理解的死者(被继承人)名下的全部财产及财产性权益,需要在了解每一项财产的性质、取得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每项财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进而再判断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小兔父亲去世后,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小兔和小兔奶奶两位。小兔的几位姑姑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在本案中不具有继承资格。而其中一位姑姑与小兔奶奶共同生活,这位姑姑自然成了小兔奶奶的“代言人”。这个故事中,姑姑之所以控制被继承人(小兔父亲)的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明等证件,正是因为她们清楚公产房虽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是公产房的承租权可以转让,具有高额财产价值。而她们又无法享有公产房承租人资格,为了分得部分财产,只能采取这样的方式获取更多的利益。

鉴于小兔对父亲的财产线索掌握较少,对父亲的死亡证明、身份等证件失去控制,而通过与几位姑姑协商又无法妥善解决,她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目前的困境。针对遗产的调查,在缺失父亲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家属无法进行查询,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方式对遗产进行全面的调查。

这个故事还在继续......(进展会在后续进行更新)

普及小知识:

1、法律专业人员在办理一个诉讼案件时,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确定案由。(如果不清楚案由是什么,可以在评论下方留言提问。提问的人多的话,小状将专门写一篇文章用通俗易懂的方法,对案由进行解释。)

2、直管公产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同户口簿亲属有权利继续承租直管公产住宅,申请过户。当然公产房申请过户资格同样存在两个顺位:第一顺位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是其他同户口簿亲属。并且同样存在“代位”的情况,也就是说,承租人子女已故或者无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的,承租人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最重要的一条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价值变现:承租人或者承租人死亡后符合申请过户条件人员协商一致采取使用权转让方式处置房屋的,可以通过置换经营单位申请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公产房承租权转换成现金价值后,由符合申请过户条件人员进行分割。(本条依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其他省市需参照地方性法规。)

以上介绍了一些继承的小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喜欢这篇文章的朋友们,点赞、评论加关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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