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房改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房改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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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改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后买的房改房为何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爱情的归宿,还是财产的融合点。在面临结婚的时候尤其是再婚家庭,对于两个人婚前的财产都会有一些小心思,有的碍于面子,担心在商讨金钱的问题时,伤害了双方的感情。其实,不管是初次步入婚姻的年轻情侣,还是历经风霜的再婚男女,明确划分婚前婚后财产,是避免今后产生的纠纷的必要之选。

今天走进《律师帮帮忙》演播室寻求帮助的是邢女士,如今已经年过七旬的她,为了半套房产依旧四处奔走。这套再婚后购买的房产,为何被法院认定为前夫的婚前财产?婚前、婚后的财产,到底该如何界定? 曹晓静律师和张仁藏律师,将为邢女士耐心的解答房产的问题,帮她理清婚前、婚后财产的那些事。

案件回顾

邢女士今年已经七十多岁,早年间,她在老家经历了一段失败的婚姻,之后,她只身一人来到了北京,当起了北漂。邢女士来北京生活没多久便认识了再婚的前夫,当时前夫的名下有两套房产,一套是位于海淀区的产权房,一套是位于朝阳区的承租公房。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不久便于2000年领取了结婚证,然而,婚后的生活却并不那么如意。

结婚后的邢女士,因为家中的种种矛盾,在2006年提出离婚,而这次离婚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2007年,再次提出离婚的邢女士,终于在2008年结束了这段争吵不断的婚姻。而离婚后,对于前夫名下两套房产的归属,邢女士和前夫产生了分歧。

原来,位于朝阳区的这套承租公房,赶上房改房政策,购买之后便成为了邢女士前夫名下的产权房,并在两个人结婚后拿到了房产证。离婚时,邢女士认为,这套位于朝阳的房产,是她和前夫在结婚后共同购买的,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院对于邢女士的说法并未认可。最终判决认为,朝阳的房产,属于邢女士前夫的婚前个人财产,与邢女士无关。这又是为什么呢?

据了解,邢女士在离婚时与前夫签订过一份协议,协议内容是,前夫愿意用海淀房子的居住权,换取朝阳房产中属于邢女士的一半产权份额。该协议上,有两人的签字。而在协议签订后,双方都对协议内容产生了异议。首先,前夫不承认他曾书写过这份协议,而邢女士则认为,她的目的是希望要回,位于朝阳区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产权。那么,这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目前,朝阳和海淀的房子,都由邢女士一人居住。由于没有产权,多年来邢女士依然在多方奔走,她能否如愿要到朝阳房子的产权?让我们看看两位律师如何解答。

律师支招

曹晓静律师表示,根据邢女士的描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我国法律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对此,就离婚协议书的书面形式而言,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因为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而审查则须以离婚协议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需要说明的是,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邢女士与前夫最初签订的是一份备忘录,之后形成一份手写的协议书,不符合离婚协议书特定的法律格式要求,因此,这份文书的性质会遭到质疑。

张仁藏律师表示,这是一起涉及到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到婚姻关系解除和财产分割问题。

根据邢女士提供的判决书显示,房产在2000年6月,也就是邢女士与前夫结婚之前就已经支付了购房款,在邢女士结婚之后单位与前夫补了一份合同,因此,虽然房产证是在邢女士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但是因为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在婚前,所以属于邢女士前夫的个人财产。如果邢女士对此表示不认可,那么可以通过协议书当中的一些表述,来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也可以同时向法院调取一审笔录,查实前夫是否认可之前签订的这份协议的内容,从而以这份协议为依据,争取位于朝阳区的这套房产。

探秘民法典丨房改房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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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的单位有一批房改房,价格很实惠。老王想着买一套留给自己的儿子和儿媳。回家和小两口一商量,他们也认为机会难得,用老王的工龄一抵,剩下也没几个钱了。于是就决定了要买。

老王就通过关系敲定了一套。购房款是儿子小王和小王的老婆出的。但由于政策规定,房本上只能写老王的名字。小两口想:既然政策是这样定的,那只能按政策来,但是买房子的钱是自己出的,这是事实,房子肯定跑不了。

后来,小王和他老婆闹离婚,提出了要分这套房子。

他们能分到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九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根据这个规定,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这套房改房根本就不是小两口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就不能进行分割。

不过小两口出钱是实实在在的事情,这笔钱怎么办呢?

小两口可以向老王追要。但是如果当时没有约定利息的话,只能拿回购房款本金。

所以,笔者建议,如果是小两口是要房子,则应该事先了解所购买的房改房能不能交易过户。如果可以,则应该在房本下来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如果不能,则应当进行评估,是否要出钱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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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房改房,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回顾

1991年9月,刘某取得其父亲生前承租某单位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同年10月与王某登记结婚。1998年6月,该公房进行房改,刘某与某单位签订标准价(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集资住宅职工产权界定协议书,支付了购房款。2000年5月,刘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平均分割上述房产。刘某认为房屋的购房款是其兄弟姐妹支付的,且房改后登记在刘某一人名下,该房屋应当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虽为刘某婚前承租的房屋,但该房屋购买时间与办理权属登记的时间均发生在刘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主张争议房屋是刘某的兄弟姐妹出资购买,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购房款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考虑房屋的

法官点评

房改房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以成本价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是一个从公有住房到私有住房的产权过渡,是对城镇无房居民和职工的一种房屋福利,按照规定产权一般只能登记在原承租人名下。房改房的

本案中,虽然刘某购买的单位公房婚前由其个人承租,但对于购房款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 孙文财 通讯员 赵若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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