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婚姻登记无效,哪些情形不能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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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哪些情形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未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哪些情形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申请的情形

  1、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理离婚登记:

  2、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3、双方均要求离婚,但是子女、财产等问题没有协商一致;

  4、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拒绝到婚姻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5、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齐全的;

  6、一方是精神病人的;

  7、双方没有结婚登记手续的。

  三、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严格来说婚姻登记应该分为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关于离婚登记通常情况下都是指的协议离婚,而不是诉讼离婚。若是发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具有《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或者第12条中规定的情形之一,那么婚姻登记机构是可以依法不予受理登记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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