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房屋婚后增值如何分割,一方赠与房产离婚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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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Xtw.com.CN
一方赠与一方房产,如果离婚时怎么分割房产(一方赠与一方房产,如果离婚时怎么分割房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离婚,房子归谁?婚前婚后买房区别很大夫妻离婚
房子到底该咋分
???
这其中有很多因素要考虑
比如:
婚前还是婚后买的房
谁出资买的房
全款还是贷款买房
……
别担心
今天小编带你一文搞懂!
婚前买房
第一种情形
婚前一方出资购买房屋
1 写出资方名
属于出资方婚前个人财产
2 写对方名
若此套房屋被认定为
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
二人结婚后就属于
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3写双方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双方对房屋的份额
做出特别的规定
则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割
否则认定房产归夫妻双方
各占50%的产权
ps、建议双方将各自拥有的
房产份额在房产证上注明。
第二种情形
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
1 写一方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前提是该房屋是以婚后
共同使用为目的购买的
2 写双方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子
既可以约定为共同共有
也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
第三种情形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
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1 写首付出资方名
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
未能达成协议的
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
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四种情形
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
1 写出资方子女名
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 写夫妻另一方或双方名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分割
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
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
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
第五种情形
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
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1 写出资方子女名或双方子女名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ps、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适当多分。
第六种情形
婚前双方父母出资买房
不管是全款买房还是贷款买房
不管是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
双方父母的出资都视为
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若无特殊约定则按份共有
婚后买房
婚后买房子只写夫妻一方的名字
不一定属于登记名字一方的财产
而是要根据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及出资人判断
下面给大家列举几种常见的情况
第一种情形
婚后夫妻双方出资买房
即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来讲
也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第二种情形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
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种情形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
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这些你都明白了吗
但现实情况千变万化
具体判决
还应根据实际情况
赶紧收藏起来吧!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
夫妻婚内互赠房产后在离婚时如何分割?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男士。他与女方于三年前登记结婚。婚前,男方曾经购买过一套房产并登记在他个人名下。结婚后,为了夫妻关系更加融洽,经双方协商一致,男方将该房产赠与了女方并办理了变更手续,房产登记在了女方个人名下。由于性格不合,目前双方正在协商离婚问题,但就该房产如何分割出现了分歧。女方认为:既然男方已经把房产赠与给了自己,那么该房产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与男方无关。对此,这位男士当然不能接受。
对于夫妻婚内互赠房产后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要看赠与行为发生时赠与方是否明确表示房产所有权只归受赠方个人所有。如果赠与方没有此类意思表示,则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平均分割。而如果赠与发生时赠与方明确表示房产所有权只归受赠方个人所有的,则要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而认定房屋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这位男士除了将房屋更名到女方名下外,并没有明确该房屋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所以需要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才是正确的。
「婚姻家庭」一方父母婚前出资首付,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不少年轻夫妻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父母为减少小夫妻的经济压力,经常会出资首付款或者部分房款购房,把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那么此种情况下,新的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颁布后,夫妻离婚后房屋产权如何界定分割呢?
一、法规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综上对比,民法典颁布前后,父母婚前出资购房裁判规则未发生变化。
二、情形列举及裁判倾向
1、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种情形无争议。
2、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婚前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考虑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双方婚姻关系持续时间长短,并结合双方对案涉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应分割的财产比例。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参考案例一)
3、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权时,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父母出资部分实践中争议较大,存在如下认定方式:
(1)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登记在对方名下,该出资部分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参考案例二,注:案例为父母全额出资情形,举重以名轻,可类推适用)。
(2)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登记在对方名下,房产(包括出资部分)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规则分割。(参考案例三,注:案例为父母全额出资情形,举重以名轻,可类推适用)
案例一: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5月20日,赖晓玲、何栋文与交通银行珠海分公司签订《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总额为493000元,贷款期限2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期还款额为3173.49元。本院采纳赖晓玲在一审的陈述,即何栋文父母出资4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不管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者在谁名下,婚前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因此赖晓玲主张是对双方的赠与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已经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酌情多分了赖晓玲涉案房屋的权益。
案例二: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终字26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查明:李娜与杜立明于2010年10月13日在抚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0日,由杜立明父母出资,购买住宅楼一处,李娜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该住宅楼登记在自己名下。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娜上诉主张位于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住宅楼应为夫妻财产的问题。杜立明父母在杜立明与李娜婚前出资购买白山市春江花园房屋的本意是为自己子女结婚提供居住条件。该房屋是双方当事人婚前由杜立明父母出资,虽然由李娜经手购买,但李娜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杜立明父母对其双方的赠与,所以杜立明父母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杜立明个人的赠与。该房屋在婚后出售后购得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住宅楼,因该住宅楼不能因双方婚姻关系的确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抚松县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应为杜立明个人财产。
案例三: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涉案房产是在原被告登记结婚之前购买,房产登记在被告蒙某名下,因房屋是由原告父母出资购买,应认定涉案房产是原告一方出资购买的。该房购买时,原告方并没有表示房产归被告一方所有。粤高法【2012】24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5条,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参照上述规定,原告诉请确认位于惠州市××区淡水桥××村北环路众望花园××层××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各占50%份额,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以上为小兵查询到的裁判案例,可以协助您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小兵提示:以上为小兵根据法律法规已有司法判例所作倾向性判断,具体到个案,因不同的案情,不同地区不同的裁判指引,可能会出现裁判结果的不同,望各位读者注意。小兵本想一次性将父母婚前婚后出资,全额部分出资等不同情形的房产产权认定及分割说清楚,奈何内容太多,只得分多次讲解。如果觉得有用,点赞关注后续不迷路。
不少年轻夫妻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父母为减少小夫妻的经济压力,经常会出资首付款或者部分房款购房,把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那么此种情况下,新的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颁布后,夫妻离婚后房屋产权如何界定分割呢?
一、法规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综上对比,民法典颁布前后,父母婚前出资购房裁判规则未发生变化。
二、情形列举及裁判倾向
1、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种情形无争议。
2、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婚前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考虑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双方婚姻关系持续时间长短,并结合双方对案涉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应分割的财产比例。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参考案例一)
3、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权时,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父母出资部分实践中争议较大,存在如下认定方式:
(1)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登记在对方名下,该出资部分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参考案例二,注:案例为父母全额出资情形,举重以名轻,可类推适用)。
(2)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登记在对方名下,房产(包括出资部分)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规则分割。(参考案例三,注:案例为父母全额出资情形,举重以名轻,可类推适用)
案例一: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5月20日,赖晓玲、何栋文与交通银行珠海分公司签订《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总额为493000元,贷款期限2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期还款额为3173.49元。本院采纳赖晓玲在一审的陈述,即何栋文父母出资4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不管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者在谁名下,婚前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因此赖晓玲主张是对双方的赠与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已经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酌情多分了赖晓玲涉案房屋的权益。
案例二: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终字26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查明:李娜与杜立明于2010年10月13日在抚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0日,由杜立明父母出资,购买住宅楼一处,李娜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该住宅楼登记在自己名下。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娜上诉主张位于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住宅楼应为夫妻财产的问题。杜立明父母在杜立明与李娜婚前出资购买白山市春江花园房屋的本意是为自己子女结婚提供居住条件。该房屋是双方当事人婚前由杜立明父母出资,虽然由李娜经手购买,但李娜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杜立明父母对其双方的赠与,所以杜立明父母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杜立明个人的赠与。该房屋在婚后出售后购得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住宅楼,因该住宅楼不能因双方婚姻关系的确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抚松县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应为杜立明个人财产。
案例三: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涉案房产是在原被告登记结婚之前购买,房产登记在被告蒙某名下,因房屋是由原告父母出资购买,应认定涉案房产是原告一方出资购买的。该房购买时,原告方并没有表示房产归被告一方所有。粤高法【2012】24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5条,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参照上述规定,原告诉请确认位于惠州市××区淡水桥××村北环路众望花园××层××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各占50%份额,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以上为小兵查询到的裁判案例,可以协助您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小兵提示:以上为小兵根据法律法规已有司法判例所作倾向性判断,具体到个案,因不同的案情,不同地区不同的裁判指引,可能会出现裁判结果的不同,望各位读者注意。小兵本想一次性将父母婚前婚后出资,全额部分出资等不同情形的房产产权认定及分割说清楚,奈何内容太多,只得分多次讲解。如果觉得有用,点赞关注后续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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