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属于优先债权吗,为啥补偿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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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知乎(补偿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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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哪些房子不属夫妻的共同财产?
哪些房子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全款购买的房产证上只写了另一方的赠与,属于另一方的赠予。哪些房属于另示方的赠与同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无论婚前婚后司财产,由另一方的父母全款出资购买的房,哪些只由另量方的父母全款财产只写了自己子女的名字。哪些房子不属夫妻的共同财产?哪些只写不自己女的名字财产?
婚前由一方或者一方的父母出资,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司财产?哪些房子不属于第三个的共同财产,证只有出资人或者出资人子女的。婚前由条方或者方的父母出资,哪怕婚后共同还贷。
哪些房子不产证的共同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出资人或者出资人子女的名字。
不过,如果万一离婚了啊,房产的增值部分和共同还款的部,哪些房哪怕婚后共同还贷同财产,哪些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可以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补偿。
哪些不过如果万会离婚了啊财产。
第四,哪些房对房产的增值部分同财产,婚后由婚前财产全款购买的,哪些房和共同还款的部分同财产,并且房产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的啊以要求对方给子定的补偿,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房子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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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取得的拆迁安置补偿,离婚时能否被分割?原标题:婚后取得的拆迁安置补偿,离婚时能否被分割?法院: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应认定为被安置人员的个人财产权益城镇化持续推进,由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引发的纠纷和诉讼随之而来。其中,离婚诉讼中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分割的问题备受关注。那么,登记结婚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或货币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近日,记者走进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华山法庭,通过一起典型案例,一探究竟。
张某(女)与何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7年4月12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5月1日,何某某与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某建设指挥部签订村民住宅拆迁补偿协议,就其所在村的房屋拆迁安置情况作出约定。根据协议,建设指挥部按照每人47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对何某某家庭5名成员(何某某,何某某儿子、儿媳及两名孙女)进行安置或给予相应货币补偿。2017年6月13日,张某户籍迁入何某某处。2021年4月21日,何某某与建设指挥部签订新增人员货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载明张某为何某某方的新增人员,因选房时抓取到空号,按照每人47平方米的安置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共计625100元。且补充协议载明“新增人员安置不再抵扣原住宅面积,新增人员过渡费自落户之月起计算核发”。2021年5月15日,张某作为新增人员享有的货币补偿款及过渡费用共计678516.96元打入其名下银行账户。2021年6月12日,张某向何某某转账支付58500元,并备注“过渡费”。
2021年8月,何某某以与再婚妻子张某感情破裂为由,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分割被告张某与其婚后获得的拆迁补偿款625100元。庭审中,被告张某认为:原告拆迁安置取得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其因拆迁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系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本案原、被告争议焦点在于,何某某因拆迁安置取得的房屋,以及张某婚后作为何某某家庭新增人员享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能否依法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作为原告何某某拆迁安置户下的新增人口,享有相应的安置权益,其因拆迁安置获得货币补偿款625100元,系对其个人的安置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性,故对原告何某某提出的该补偿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本案的历城区人民法院华山法庭员额法官李晓辉表示,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等国家政策文件的精神可知,安置权益的取得是基于国家对失地农民房屋、土地等被征收或拆迁后的基本生存居住权益的保障,以不分男女老幼的方式给予每一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保障,这与何某某和张某的夫妻“协力”无关,因此,何某某获得的安置房权益与张某取得的货币补偿均应当认定为其个人特有财产。司法实践中,在涉及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分割的家事案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应分得的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均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郭延冉
责编:李思羽
原标题:婚后取得的拆迁安置补偿,离婚时能否被分割?法院: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应认定为被安置人员的个人财产权益城镇化持续推进,由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引发的纠纷和诉讼随之而来。其中,离婚诉讼中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分割的问题备受关注。那么,登记结婚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或货币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近日,记者走进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华山法庭,通过一起典型案例,一探究竟。
张某(女)与何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7年4月12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5月1日,何某某与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某建设指挥部签订村民住宅拆迁补偿协议,就其所在村的房屋拆迁安置情况作出约定。根据协议,建设指挥部按照每人47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对何某某家庭5名成员(何某某,何某某儿子、儿媳及两名孙女)进行安置或给予相应货币补偿。2017年6月13日,张某户籍迁入何某某处。2021年4月21日,何某某与建设指挥部签订新增人员货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载明张某为何某某方的新增人员,因选房时抓取到空号,按照每人47平方米的安置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共计625100元。且补充协议载明“新增人员安置不再抵扣原住宅面积,新增人员过渡费自落户之月起计算核发”。2021年5月15日,张某作为新增人员享有的货币补偿款及过渡费用共计678516.96元打入其名下银行账户。2021年6月12日,张某向何某某转账支付58500元,并备注“过渡费”。
2021年8月,何某某以与再婚妻子张某感情破裂为由,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分割被告张某与其婚后获得的拆迁补偿款625100元。庭审中,被告张某认为:原告拆迁安置取得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其因拆迁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系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本案原、被告争议焦点在于,何某某因拆迁安置取得的房屋,以及张某婚后作为何某某家庭新增人员享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能否依法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作为原告何某某拆迁安置户下的新增人口,享有相应的安置权益,其因拆迁安置获得货币补偿款625100元,系对其个人的安置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性,故对原告何某某提出的该补偿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本案的历城区人民法院华山法庭员额法官李晓辉表示,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等国家政策文件的精神可知,安置权益的取得是基于国家对失地农民房屋、土地等被征收或拆迁后的基本生存居住权益的保障,以不分男女老幼的方式给予每一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保障,这与何某某和张某的夫妻“协力”无关,因此,何某某获得的安置房权益与张某取得的货币补偿均应当认定为其个人特有财产。司法实践中,在涉及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分割的家事案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应分得的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均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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