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无产权房分割的规定,夫妻离婚没有产权的房子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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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产权房离婚怎么分(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与父母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来分?婚姻和房产是很多人眼中的人生大事,婚姻是成家,而房产是这个家得以安居的依托。当一段婚姻难以为继的时候,判断房屋的归属、对其进行分割是离婚诉讼中常见的问题。在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房产如何分割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那么,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呢?
01 ?
能不能分?
首先,需要明确离婚时配偶能否要求分割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同共有的房产?——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一方婚前贷款购置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配偶一方可以获得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一方婚前所购房屋登记为与他人共同共有的,也存在婚后由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情形。因此,可以类推适用前述规定,即,婚前购房这一方的配偶,可以就其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的部分受偿。
婚前贷款购买房产、婚后继续归还贷款的,一旦还贷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意味着配偶对于该婚前房产是存在贡献的。婚姻将两个人结合成利益共同的整体。因此,为了维护婚内双方的平等,促进共同创造财富以及美好生活的意愿,对于该婚前财产因共同还贷而产生的利益,就应当由夫妻二人分享。房产上登记有父母的名字,不影响夫妻应当具有的上述权益。
02 ?
怎么分?
其次,解决了能不能分,为什么分的问题后,还需要解决如何分的问题。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一方婚前购房,无论是登记在自己名下还是自己与父母名下,婚内还贷的金额并不受影响。因此,两种登记情形下,配偶可以得到的相应增值部分的补偿金额也是相同的。
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内房产的增值都划归婚前购房方一人所有,其配偶的利益也从中分取;而房产登记在一方与其父母名下,基于对物权登记制度的遵循,不宜将婚内房产的增值全部划归婚前购房一方,其配偶分取利益,也就应当仅限于以购房方的共有份额为限。毕竟,在这样一个参与还贷的过程中,配偶的被动还贷行为仅仅是基于二人之间的夫妻法律关系而作出的,并没有和婚前购房一方的父母产生财产法律关系。
所以,在如何分的问题上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第一步,考量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可得的增值利益。
根据房产登记的人数情况、相互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实际出资等情况,确定登记在房产证上的夫妻一方能够在房产上享有多少增值利益。考量这一问题时,要尽量降低夫妻关系这一因素的影响,不能因为要离婚了,怕另一方配偶分走财产,就降低登记一方应当享有的增值利益。
第二步,考量夫妻共同财产对偿还贷款的贡献比例。
在婚前购房登记为自己与父母共有的情况下,由于该方通常是以承担贷款的方式出资,因此该方对婚前购房的全部贡献包括婚前、婚内以及未来的所有还贷。婚内夫妻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必须以上述全过程为分母计算,才不至于高估共同还贷行为对买房的帮助。
第三步,基于“登记一方可得增值×共同还贷贡献比例 共同还贷额”进行计算。
将共同还贷的贡献比例乘以购房一方自己能享有的房产增值利益,就可以得出婚内夫妻共同还贷对应的财产增值利益。此金额加上共同还贷本身的金额,就是核算参与还贷的配偶方可分得补偿额的基础。
在不考虑婚姻过错以及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补偿上述金额的一半。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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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睿思
排版:王紫暄
审核:刘 畅
夫妻离婚后房产是怎样分割的?一、夫妻离婚后房产的分割方式是哪些
1、夫妻一方在婚前购房,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归登记一方,配偶无权分割。
2、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法律依据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夫妻离婚时,是需要按照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来对房产进行分割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不能认定的,可以结合房产分割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出现房产分割纠纷和相关情况。
离婚,房子怎么分?法官给出了一个计算公式!当婚姻失去爱情,一拍就两散。面对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两人都心有不甘,所以离婚时那些年一起还贷的房子要怎么分?
2007年风和日丽的一天
小方(女)与小胡(男)步入婚姻殿堂
小方在婚前以支付首付12.28万元
贷款18万元买下了两人的婚房
房产证上只写了小方的名字
婚后两人又有了爱情的结晶
听起来日子简单又美好
但他们还是没逃出一句诅咒
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两人因生活习惯不同
最终选择分开
那么感情没了,各自离开
财产怎么分、
孩子抚养权怎么办?
小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离婚且孩子由自己抚养
小胡同意小方的请求
但要求婚房归他所有
可以补偿小方3万元
这下小方可不同意了
首付是自个儿付的
婚后的部分房贷也是自个儿还的
房产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
怎么只3万就要拿走房子了
?????
法院会怎么判呢?
经过法庭调查
查明事实如下:
小方当时在银行的贷款
借款期从2006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9日
需还贷本息共计225419.554元
(本金180000元,利息45419元)
婚后 双方共同还贷本息203360.55元
案件审理过程
两人一致同意
房产按现值58万元的价格进行分割
法院最终判决
准许小方与小胡离婚
婚生子由小方抚养
综合购买时的总房价
及首付款与按揭贷款情况
双方对房屋现价的一致意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双方的感情状况等因素
房产归小胡所有
小胡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
向小方支付房产分割赔偿款410640元
小方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
配合小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但是这钱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像文中的案例那样
婚前一方出资支付首付款
按揭贷款购置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
在婚姻结束时
该如何分割呢?
别急,往下看
有几个重要的公式:
?首先,确认几个数值
a=首付款金额
b=按揭贷款金额
c=贷款利息
d=离婚时房产价值(可由双方协商确认,或由专业机构评估定价)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可在贷款银行中查询记录)
?第二,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y
y=e÷(a b c)
?第三,计算找补金额z
若房屋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y÷2
若房屋归非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d×y÷2
以上述案例为例,具体结果如下:
a=首付款金额=122800元
b=按揭贷款金额=180000元
c=贷款利息=45419元
d=离婚时房产价值=580000元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203360.55元
y=e÷(a b c)
=203360.55÷(122800 180000 45419)=58.4%
若房产归小方所有,则小方需补偿小胡的数额为:
z=d×y÷2=580000×58.4%÷2=169360元;
若房产归小胡所有,则小胡需补偿小方的数额为:
z=d-d×y÷2
=580000-580000×58.4%÷2=410640元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例君补充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当婚姻失去爱情,一拍就两散。面对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两人都心有不甘,所以离婚时那些年一起还贷的房子要怎么分?
2007年风和日丽的一天
小方(女)与小胡(男)步入婚姻殿堂
小方在婚前以支付首付12.28万元
贷款18万元买下了两人的婚房
房产证上只写了小方的名字
婚后两人又有了爱情的结晶
听起来日子简单又美好
但他们还是没逃出一句诅咒
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两人因生活习惯不同
最终选择分开
那么感情没了,各自离开
财产怎么分、
孩子抚养权怎么办?
小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离婚且孩子由自己抚养
小胡同意小方的请求
但要求婚房归他所有
可以补偿小方3万元
这下小方可不同意了
首付是自个儿付的
婚后的部分房贷也是自个儿还的
房产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
怎么只3万就要拿走房子了
?????
法院会怎么判呢?
经过法庭调查
查明事实如下:
小方当时在银行的贷款
借款期从2006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9日
需还贷本息共计225419.554元
(本金180000元,利息45419元)
婚后 双方共同还贷本息203360.55元
案件审理过程
两人一致同意
房产按现值58万元的价格进行分割
法院最终判决
准许小方与小胡离婚
婚生子由小方抚养
综合购买时的总房价
及首付款与按揭贷款情况
双方对房屋现价的一致意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双方的感情状况等因素
房产归小胡所有
小胡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
向小方支付房产分割赔偿款410640元
小方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
配合小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但是这钱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像文中的案例那样
婚前一方出资支付首付款
按揭贷款购置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
在婚姻结束时
该如何分割呢?
别急,往下看
有几个重要的公式:
?首先,确认几个数值
a=首付款金额
b=按揭贷款金额
c=贷款利息
d=离婚时房产价值(可由双方协商确认,或由专业机构评估定价)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可在贷款银行中查询记录)
?第二,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y
y=e÷(a b c)
?第三,计算找补金额z
若房屋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y÷2
若房屋归非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d×y÷2
以上述案例为例,具体结果如下:
a=首付款金额=122800元
b=按揭贷款金额=180000元
c=贷款利息=45419元
d=离婚时房产价值=580000元
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203360.55元
y=e÷(a b c)
=203360.55÷(122800 180000 45419)=58.4%
若房产归小方所有,则小方需补偿小胡的数额为:
z=d×y÷2=580000×58.4%÷2=169360元;
若房产归小胡所有,则小胡需补偿小方的数额为:
z=d-d×y÷2
=580000-580000×58.4%÷2=410640元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例君补充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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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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