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刑法军人违反职责罪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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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指挥人员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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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的;(三)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在初中的哪册书上?

教科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第10课《认识刑法》教案。

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 )

B. 被关押的罪犯 破坏监管秩序罪主体应为“在押人员”一般而言,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的“在押人员”指的是在押的罪犯?已决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殴打监管人员,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或者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是已决犯。在司法实践中,在看守所内出现的一些符合破坏监管秩序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却无相应的法条对之处罚,因此,笔者认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应当包括“在押人员”,理由如下:一是维护法律的神圣性的需要。本罪的客体是我国监管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而实践中,一些在押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视监纪监规,肆意破坏监管秩序,对监管工作危害极大,必须予以刑罚处罚。二是加强刑罚执行场所的安全管理的需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强制,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正常的必要环节。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对其所采取的羁押、监管,是“在押人员”必须遵守的义务。如其不遵守义务,就直接侵害了监管场所的安全管理,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活动。三是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的需要。对依法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被关押起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将导致在一些看守所不能有效地威慑和打击“牢头狱霸”,严重地侵害了其他“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如果其拒不履行其职责,不但使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不能进行或难以进行,还会使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和群众对国家机关不信任和不满,损害国家机关的信誉。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所控制、出卖的妇女与儿童,包括出于出卖目的,而为犯罪分子所绑架的妇女、儿童及所偷盗的婴幼儿。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如已被他人收买的,也应属于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从而可以成为本罪对象。被绑架的妇女与儿童,是指实施绑架的犯罪分子所控制的妇女与儿童,如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而绑架的妇女、儿童以及除出卖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而进行绑架并把被绑架人作为人质的妇女与儿童。不属上述的妇女与儿童,即使为犯罪分子所控制如进行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所暂时或较长时间控制的妇女及儿童,也不可能成为本罪对象。对于后者这种妇女与儿童,置之不顾,不进行解救的,不可能构成本罪。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并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本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如果不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便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需要进行解救而不进行解救。对于因不解救而造成严重的后果而言,则可能属于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怕麻烦,有的是怕报复,有的是为了私情等,其动机如何,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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