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为责任能力的法律责任,限定责任能力与相对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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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行为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对应的就是不同的责任能力,限制就是不完全的状态,比如小孩买汽车,那么这个行为是不能直接成立的,需要监护人加以确认,但是如果是买冰淇淋,就属于他自己可以完成的。前述的买汽车,即使他买走了,监护人也可以要求取消和退还,这就是“限制”的体现。

询问限制责任能力人在刑法中有何规定

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询问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该如何处理,但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所规定。  简言之,询问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如果是未成年人,在询问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被询问人是女性,同时应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询问的如果是聋哑人,应当安排翻译人员在场,其他的没有特殊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七十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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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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