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离婚怎么处理,夫妻订立财产约定需满足哪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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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到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如何做夫妻财产约定)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案例分析 | 夫妻财产约定到底有效无效?↑↑↑ 为您讲述精彩普法内容的“上海高院”头条号
本期主笔:程一婧
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
综合审判庭 法官助理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曾获上海法院系统个人嘉奖
程一婧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以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明确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夫妻财产制度采取了夫妻财产推定共有,但可以约定排除的模式。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夫妻在婚后另行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有些明确了具体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有些则仅仅笼统地约定采取夫妻财产分别制。这些约定对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产生了直接影响,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这些五花八门的约定呢?下面就来看一个案例。
孔先生、华女士原本是同学,相恋后步入婚姻,可谓佳偶一双。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不错,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孔先生、华女士生活中产生了嫌隙,久而久之两人的感情渐渐淡漠。后因孔先生的出轨被华女士发现,两人的婚姻彻底陷入了危机。华女士虽满怀愤懑,但并不想离婚,反倒是孔先生有了离婚的意愿,但此时却发现华女士已怀有身孕。孔先生便提出可以不离婚,但条件是必须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婚前、婚后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华女士为了维系完整的家庭,无奈同意签署了上述约定。
协议签订后,夫妻双方相安无事地生活了十余年。这一年,孔先生身患疾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华女士发现自己的老公床榻之侧竟然多了一名陌生女子,而此女子与自己的老公竟然还育有一子。更如晴天霹雳一般,之后华女士在孔先生与该女子同居的房屋中发现了亲子鉴定报告、孔先生名下多本房产证(在婚后签订协议前取得)。孔先生病愈出院后,便起诉要求与华女士离婚,且以双方已经签订夫妻财产分别制的约定为由,在审理过程中始终拒绝向法庭如实陈述婚后取得财产的情况,要求华女士仅以其名下财产为限解除婚姻关系。
在第一次诉讼中,华女士坚持不同意离婚,但是孔先生的绝情以及种种行为让华女士深受打击,感到这段婚姻难以继续维系。在第二次诉讼中,华女士最终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在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时,孔先生未告知其名下的财产,故孔先生在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自己对夫妻共有财产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法院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无效。
那么这份《夫妻财产约定》究竟是否有效呢?
01
夫妻财产约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区分婚前签订还是婚后签订。婚前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双方对婚后各自取得的财产不承担披露义务。但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仅仅约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财产采取笼统的叙述方式,双方应当就婚后已经取得的财产履行披露义务;未履行披露义务,应当认定约定效力存在可撤销情形。
目前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婚后夫妻对各自所得财产享有知情权,但该知情权实际上是法定夫妻共有制的应有之义。夫妻财产制度的选择是夫妻婚姻生活中重大事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书面约定采取财产分别制,实质是将法定的共有财产转化为个人财产,是一种重大的利益调整。约定适用何种夫妻财产制时,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彼此披露依据法定财产制各自名下的共有财产。如果允许当事人依据法条,直接约定财产制类型,无需明确具体财产,就使当事人很容易利用这一点隐瞒财产。而这种隐瞒,实质就是对配偶法定夫妻财产权的侵害。
孔先生在登记结婚后至订立约定时,其名下已拥有数套产权房屋,而华女士无任何房产,《夫妻财产约定》仅以笼统概括的方式将订立约定前已形成的夫妻共有财产纳入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范畴,孔先生没有履行财产披露义务,通过隐瞒财产使女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做出意思表示符合欺诈的特征,构成欺诈,约定可以撤销。不过,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签订以后取得的财产,因双方已明确表示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则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02
夫妻财产约定的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充分考虑保护秉持善良风俗的撤销权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与维护经济秩序、财产安全之间的平衡。
撤销权除斥期间设立的立法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夫妻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涉及身份关系,充满着复杂的情感因素、伦理道德因素,有别于经济领域中的纯财产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夫妻财产约定以婚姻为存在的前提,其效力覆盖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婚姻中,即便存在可撤销的事由,由于当事人对配偶的信任、依赖,亦很难发现个中事由。即便发现了,为了维护婚姻,当事人基本选择不主张权利,只有到婚姻关系破裂,财产需要分割时才会主张或者抗辩。我们不能期待夫妻之间互相猜忌、互不妥协。因此,亦不能期待在婚姻关系中,当事人可以及时行使撤销权。且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仅涉及夫妻所有的财产,效力范围局限于夫妻之间(第三人仅在明知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其对于社会经济的交易安全产生的影响较弱。因此,在婚姻关系中,应当充分考虑保护秉持善良风俗的撤销权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与维护经济秩序、财产安全之间的平衡,慎重认定婚姻关系中的撤销权因经过五年最长除斥期而消灭。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要求撤销夫妻财产约定。
程一婧
综上,案件最终判决结果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涉及的“双方婚后至签订约定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不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予以撤销。在此期间孔先生取得的不动产应根据法律规定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处理结果强调了夫妻财产约定中财产披露义务的重要意义,保护了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度的基础,维护了夫妻间互相信任、互相忠诚的善良风俗,体现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责任编辑|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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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如何规定?《民法典》详细解读和梳理来啦!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及范围较广的概念。《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以下分别进行法条梳理和解读,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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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法条梳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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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1. 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本条首先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其中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如夫妻一方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第1款前4项明确列举四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5项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规定。关于第4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外情形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 第1063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分四种:(1)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此为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上通过明确列举式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区分。(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情形。此为兜底的概括性条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生活。但需注意,前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与本条均有兜底性概括条款,但在适用上要有主次先后之分。由于我国是法定的婚后财产共同制,因此,对于本条第5项的解释要坚持从严原则,只有在本条前4项之外的明确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无法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时,应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
3. 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关于本条,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约定的条件和形式。缔约时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约定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以口头形式进行约定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也应予认可。(2)约定的时间和范围。本条规定对作出财产制契约的时间未作限制,实际上是采纳自由主义立法例,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作出财产制契约,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作出约定。(3)约定的范围。本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依据该规定,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5)约定的具体内容。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6)约定的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对夫妻双方的效力,即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外效力,是指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实践中主要是指对债权人的效力。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如何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需在婚姻财产制登记簿上登记,《日本民法典》规定需于婚姻申报前进行登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相对人知道的,才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本条第3款所谓的相对人“知道”,不仅包括知道约定的存在,还包括知道约定的内容。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应是在债务产生之前或产生当时,在债务产生之后才知道的,不属本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的情形。另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7条,本条第3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 第1066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允许分割的情形仅限定于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本条规定两种情形如下:(1)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毁损”应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需注意,若只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仍将处分所得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属此类。以上情形,不仅要认定行为的成立要件,还须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严重损害”,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里的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何为“重大疾病”,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参考相关文件列举的重大疾病,根据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一般认为,需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属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是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5. 第1087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依据本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1)协议分割。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协议作出后,在一定程度上,男女双方在协议项下形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关系。(2)判决分割。当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除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外,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本条,判决分割共同财产,以均等分割为一般原则,以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为补充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为《民法典》增加的内容,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法院分割财产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此外,因我国婚俗习惯多是女方落户到男方处,承包土地也多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担,为保护女方承包经营权,本条第2款特别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编辑:江萍
婚内协议该如何约定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呢?随着现在的离婚率越来越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加强,不少年轻人结婚会选择签署婚内协议。那么夫妻之间签署婚内协议怎么约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律师说法】
夫妻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财产协议必须基于夫妻的平等,自愿和共识。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签定的婚内财产协议,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如果存在胁迫或欺诈,协议将无效。
签署婚内协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以“离婚”为约束条件任何一方先提出离婚就净身出户”这样的约定无效。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利,不应附加条件。任何人无权剥夺离婚的自由,所以夫妻婚内约定说不得提出离婚,该约定亦属无效。
2.约定财产要明确协议中提到的财产要详细(房屋产权人、地址、产权证号;车辆产权人、型号、车牌号等)避免因约定不明,没有指向性,从而导致因无法多分财产。
3.不约定出轨“净身出户”
“谁出轨谁净身出户”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除非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否则不能强制要求一方净身出户,因为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都有平等分割的权利。但可在协议中约定过错方赔偿数额,赔偿数额不能过高,如果超过了当事人实际负担能力,法院也会根据请求予以适当调整。
4.不约定孩子的抚养权
抚养权是一项人身权利,不仅是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和权利,还是孩子的权利。婚内协议只对财产协议有效,不能约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律师提醒】
如有需要签署婚内协议的可委托专业律师起草、审查,为协议内容合法性提供建议,获得更有效的保护。
随着现在的离婚率越来越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加强,不少年轻人结婚会选择签署婚内协议。那么夫妻之间签署婚内协议怎么约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律师说法】
夫妻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财产协议必须基于夫妻的平等,自愿和共识。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签定的婚内财产协议,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如果存在胁迫或欺诈,协议将无效。
签署婚内协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以“离婚”为约束条件任何一方先提出离婚就净身出户”这样的约定无效。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利,不应附加条件。任何人无权剥夺离婚的自由,所以夫妻婚内约定说不得提出离婚,该约定亦属无效。
2.约定财产要明确协议中提到的财产要详细(房屋产权人、地址、产权证号;车辆产权人、型号、车牌号等)避免因约定不明,没有指向性,从而导致因无法多分财产。
3.不约定出轨“净身出户”
“谁出轨谁净身出户”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除非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否则不能强制要求一方净身出户,因为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都有平等分割的权利。但可在协议中约定过错方赔偿数额,赔偿数额不能过高,如果超过了当事人实际负担能力,法院也会根据请求予以适当调整。
4.不约定孩子的抚养权
抚养权是一项人身权利,不仅是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和权利,还是孩子的权利。婚内协议只对财产协议有效,不能约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律师提醒】
如有需要签署婚内协议的可委托专业律师起草、审查,为协议内容合法性提供建议,获得更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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