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情形,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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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债权不能对抗物权的法律依据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物权大于债权么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债权不能对抗物权的法律依据和物权大于债权么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本文目录债权转化为物权需要注意什么物权大于债权么债权优于物权四种情况债权性购买权和物权性购买权债权转化为物权需要注意什么一、租赁权物权化该效力集中表现为"买卖不击破租赁"原则,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时继续享有承租权,该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除此之外,租赁权物权化还包含如下几方面内容:承租人可基于对不动产的合法占有,对第三人侵害租赁物和租赁权的行为,可请求其停止妨害和赔偿损失。在一定条件下,承租人可为转租或租赁权让与之行为。二、债权的公示债权的设立,本无须公示,因为债权是相对权。但特定情况下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示其权利的存在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三、债权的优先力传统债权理论认为债权是一个相对权,其权利的对象直接指向的是人而非物,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在权利实现的安排顺序上并没有如同物权般规定有先后,因其在权利的效力上都是平等的,所以得平等受偿。然而在债权物权化的进程中,出现了在特定情况下,某些债权较之于其他权利具有特定的优先效力。譬如破产法上的工人工资优先权;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合同法上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规定。该规定是为适应社会生活之需要,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出于特殊的政策性考虑因素而做出的特别规定,其作用在于破除债权人平等原则以强化对某些特殊权利的保护。虽然被法律赋予优先权效力的特殊债权其基本性质虽不发生根本的改变,但却在权利的实现上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四、债权成为物权客体现代社会,随着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使得债权不仅是种交换的权利,而且其自身也被作为可交换的物,即债权本身就是一种物权客体。就债权本身作为权利客体而言,权利人在处分该债权或处于债权被侵害的情形时,往往会表现出为一定物权行为的特征。例如在债权人处分其债权时,有类似所有权人的地位。现代法上,债权也具有让与性,即债权人可以依法处分其债权,而处分行为则又是典型的行使物权的表现。从这一现象上看,债权人对其债权具有支配权,故债权人让与、处分其债权时,其地位与所有权人并无本质的区别。又如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即如果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故意破坏,债权人可以据此要求其赔偿。我国现行立法尚未规定侵害债权制度,不过实践中类似的纠纷已经大量出现。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可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但是,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可以看到,债权人的相对义务人不再仅仅是债务人,已扩大到其他第三人。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债权人对他也产生了权利,即债权具有了物权的效力。物权大于债权么我认为问题的设定存在瑕疵——如果所涉标的物为动产(根据设定的问题,判断该物应是不动产,因为不动产不存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那么,根据法律适用的原则,虽然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例外条款阻断了乙对丙主张物权的权利,但其对甲则可以主张债权。物权的保护是动态的保护,以债权方法保护物权也并非是对物权的否定,更不意味着“甲的行为不受物权法的约束”,否则甲就不应承担债权。另外,关于“追认”之说,原判断也存在逻辑上的推理前提缺失,“追认”作为一项基本的民法制度,其核心价值就在于兼顾当事人特别是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维护交易安全、衡平秩序稳定的多元化社会需求,它反映的“随意”只是权利人的随意(即乙追不追认的随意),绝不是义务人的随意,因此推导出“意味着随意处分别人的财产不构成违法”的结论是违背法律适用逻辑和形式逻辑基本原理的。债权优于物权四种情况买卖不破租赁、出租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制度、《企业破产法》中对于职工特殊债权的特殊保护、《合同法》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债权)等。债权性购买权和物权性购买权首先民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即平等双方(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意识的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看自己与别人是否发生民事纠纷,就要先看是否是平等地位,是否有主动想达成意识,是否依据法律规定或者自治意识(例如:合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形成多种抽象权利,如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对应的有多种具体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债权,追认权,抵销权;对应的又有多种诉讼,如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今天我们着重讨论两条脉络:支配权——物权——确认之诉;请求权——债权——给付之诉。大家也许比较糊涂了,我们举个例子分析:甲有一套房子,分别先后卖给了乙、丙、丁,结果是乙付款完取得了钥匙进行装修,丙未付款,丁付款完并办理了登记。乙丙两人都要求甲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丁要求乙将房屋钥匙交出恢复房屋原状。首先明确甲与乙丙丁签订的合同使他们之间产生了债权,并且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而该合同的标的物并不是房屋,而是甲转让房屋的行为,若甲不履行合同,则只是违反了不履行合同中关于转让房屋的行为,而不是房屋本身,所以即便是完成合同交易,也只是取得了债权并未取得对房屋的物权。而乙得到了钥匙也不意味着取得了物权,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不动产的所有权取得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丁取得了该房屋的物权,即支配权可以要求乙返还原物,可以打确认之诉,确认其享有房屋所有权,然后以乙侵权打给付之诉,也就是返还原物。而丙因为没有履行合同付款义务,甲自然可以对其提出的要求行使抗辩权。而乙只能与甲打给付之诉,以根本违约或者欺诈,撤销合同赔偿损失,包括恢复房屋原状的损失。这里又有一个新问题,如果都还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哪一位可以优先办理?事实是在合同面前也就是一般债权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先后顺序,过户给谁,完全是看甲的主观意识。所以一般对于物的买卖,是物权抵抗债权,今后去买东西,对于需要登记确认物权的,第一时间登记,对于不需要登记,以移交为物权取得的,第一时间拿在手里面。通俗来说债权就是行为之债,而物权则是物体归属问题,两个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密不可分,但是在法理上却是大相径庭,不要被轻易蒙蔽了。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wWw.bianhuLvshi.coM公诉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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