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出轨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婚内出轨导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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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bianhulvShi.coM对方出轨离婚财产如何分割(财产如何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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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出轨离婚财产如何分割(财产如何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财产”如何规定?《民法典》详细解读和梳理来啦!

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及范围较广的概念。《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以下分别进行法条梳理和解读,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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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法条梳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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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实务要点

1. 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本条首先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其中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如夫妻一方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第1款前4项明确列举四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5项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规定。关于第4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外情形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 第1063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分四种:(1)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此为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上通过明确列举式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区分。(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情形。此为兜底的概括性条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生活。但需注意,前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与本条均有兜底性概括条款,但在适用上要有主次先后之分。由于我国是法定的婚后财产共同制,因此,对于本条第5项的解释要坚持从严原则,只有在本条前4项之外的明确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无法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时,应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

3. 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关于本条,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约定的条件和形式。缔约时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约定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以口头形式进行约定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也应予认可。(2)约定的时间和范围。本条规定对作出财产制契约的时间未作限制,实际上是采纳自由主义立法例,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作出财产制契约,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作出约定。(3)约定的范围。本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依据该规定,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5)约定的具体内容。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6)约定的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对夫妻双方的效力,即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外效力,是指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实践中主要是指对债权人的效力。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如何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需在婚姻财产制登记簿上登记,《日本民法典》规定需于婚姻申报前进行登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相对人知道的,才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本条第3款所谓的相对人“知道”,不仅包括知道约定的存在,还包括知道约定的内容。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应是在债务产生之前或产生当时,在债务产生之后才知道的,不属本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的情形。另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7条,本条第3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 第1066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允许分割的情形仅限定于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本条规定两种情形如下:(1)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毁损”应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需注意,若只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仍将处分所得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属此类。以上情形,不仅要认定行为的成立要件,还须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严重损害”,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里的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何为“重大疾病”,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参考相关文件列举的重大疾病,根据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一般认为,需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属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是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5. 第1087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依据本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1)协议分割。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协议作出后,在一定程度上,男女双方在协议项下形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关系。(2)判决分割。当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除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外,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本条,判决分割共同财产,以均等分割为一般原则,以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为补充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为《民法典》增加的内容,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法院分割财产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此外,因我国婚俗习惯多是女方落户到男方处,承包土地也多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担,为保护女方承包经营权,本条第2款特别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编辑:江萍

打官司要花多少钱?一文搞清诉讼费用!

莫慌莫慌,

跟打官司有关的这些“钱”,

其实有一个专业名词,

叫“诉讼费用”

俗话说“钱要花在刀刃上”

跟“钱”有关的问题

这回我们“盘”个明白!

什么是诉讼费用?包括什么?

答: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

诉讼费用总共包括三种:案件受理费(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如申请执行的费用、申请保全的费用等)以及其他诉讼费用(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是谁交?

答: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有人借我钱不还,

案件受理费和欠款多少有关吗?

答:有关。“借钱不还”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属于财产案件的一种,需要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案件受理费。?

举个例子

张三欠李四12万元

那么根据上方的表格公式

案件受理费为

50 90000*2.5% 20000*2%=2700元

我想起诉离婚,

分割我们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我需要交多少案件受理费?

答:如不涉及财产分割或涉及财产分割的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需交纳200元案件受理费; 如涉及分割的财产数额超过20万元,则另需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案件受理费。

我申请执行要交多少执行费?

答:对于执行案件,执行申请费无须申请人预交,由法院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具体规则如下: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如执行金额为2万元,则执行费为

“50 10000*1.5%=200元”。

我在起诉的同时申请了保全,

保全费用怎么计算?

答:保全费用也是按比例分段收费的,而且上限是最多不超过5000元。

保全的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听说有时诉讼费用会“减半收取”,

怎么样才可以打折呢?

答:是的,诉讼费减半收取的情形如下:

1.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2.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一般什么时候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般由原告预交,原告应自收到受理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如逾期未交将按撤诉处理。原告预交并不意味着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法院最终根据判决结果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费用金额。

最近手头有点紧,

诉讼费可以缓一段时间交吗?

缓交诉讼费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我已经申请立案,

诉讼费用要怎么交?

可以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交纳。

也可以在网上交费。(如下图)

第一步:搜索“广西高院”公众号,关注广西高院公众号;

第二步:进入对话框,点击右下角便民服务中的“广西电子法院”;

第三步:进入页面点击“网上缴费”即可。

离婚时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按照《民法典》第1072、1073条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很简单,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分,夫妻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法院在实践中会先确定当事人所谓的“财产”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再判断有没有法定少分财产的情况,确定分割比例;最后结合“财产”的形式、价格进行分割,类似存款就双方一人一半,数额多的一方转给另一方,类似金条等实物可以一人一个,类似房产就需要折价一半给对方,这时如何确定房产价格就很重要

一、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按照《民法典》第1072、1073条的规定,原则上婚内产生的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除非财产属于第1073规定的几种财产。

实践当中财产类型五花八门,要全部释明难度太高,所以本文简单说说几种常见的财产。

最基本的夫妻共同财产就是结婚当日开始产生的工资、奖金、绩效等等,离婚时一人一半。比较特殊的是,公司可能会以期权激励方式发放工资,判断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就很复杂,需要了解的朋友可以看我既往分析的文章。

其次,婚内产生的公司股权、股票、基金等投资以及投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经营管理收益都是共同财产。

如果是婚内按照法定继承来的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婚内按照遗嘱继承,并且遗嘱明确只留给子女个人与其配偶无关,那么这部分遗产就属于个人财产。

对于房产,主要看出资和房产登记在谁名下。用的婚内存款买的房自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卖了婚前的房产重新购买了房产,这在法律上属于“改变财产形式的置换”,新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就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实践中房产很有可能会涉及到父母出资问题,这就要结合出资在婚前还是婚后、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当时是否有约定等情况具体分析。

而针对保险、公司股权等财产的认定都属于比较复杂的问题,想要了解的朋友可以翻看我们以前的文章,在这里不多加赘述。

二、少分财产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对方少分到财产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情形:《民法典》第1087条:“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里的情形是照顾要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利益,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就是男方出轨,法院判决孩子归女方,那么财产有可能按照四、六分,而不是平均分。

第二种情形:《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种情形就需要证明对方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结合秦嘉泽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隐藏财产可以通过北京法院让双方申报财产而对方留有财产不申报的方式实现,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则需要根据银行流水等情形实现。虽然法律规定的“少分或者不分”,但是从法院实践判决结果角度,“不分”的情形非常少见。

三、确定分割结果

如果是实物财产,比如家里有两个冰箱,那法院判一人一个拿走就好。这里要讲的主要是有关股票、房产等大型财产的分割问题。

以我们之前提到过的RSU(限售股)为例,要知道所有非现金财产在“变现”时都有成本——要交税。很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和律师会忽略了这一点,直接按照财产的现有价值分割不扣除变现成本折价给对方,比如100万的RSU直接折价给对方50万,但是按照国内的税率,当事人自己变卖时到手可能也就60万作用,可以只给对方30万。

再以房产折价为例,比如综合判定下来一方要给对方房价的50%作为折价款。那么这时如何确定房屋价格呢?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双方可以先协商确定一个价格,协商不成那就竞价看谁出价高,不同意竞价还可以由法院组织评估。要知道,一套房屋协商、竞价、评估后得出的房屋价格有可能相差100多万,换算成折价款就是50多万。

所以说,离婚案件除了争取更高的财产份额,如何确定财产价值也很重要。

以上就是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的律师解读。

如遇法律问题或其他生活上的法律相关难题,请私信或者评论区留言提问,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按照《民法典》第1072、1073条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很简单,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分,夫妻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法院在实践中会先确定当事人所谓的“财产”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再判断有没有法定少分财产的情况,确定分割比例;最后结合“财产”的形式、价格进行分割,类似存款就双方一人一半,数额多的一方转给另一方,类似金条等实物可以一人一个,类似房产就需要折价一半给对方,这时如何确定房产价格就很重要

一、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按照《民法典》第1072、1073条的规定,原则上婚内产生的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除非财产属于第1073规定的几种财产。

实践当中财产类型五花八门,要全部释明难度太高,所以本文简单说说几种常见的财产。

最基本的夫妻共同财产就是结婚当日开始产生的工资、奖金、绩效等等,离婚时一人一半。比较特殊的是,公司可能会以期权激励方式发放工资,判断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就很复杂,需要了解的朋友可以看我既往分析的文章。

其次,婚内产生的公司股权、股票、基金等投资以及投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经营管理收益都是共同财产。

如果是婚内按照法定继承来的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婚内按照遗嘱继承,并且遗嘱明确只留给子女个人与其配偶无关,那么这部分遗产就属于个人财产。

对于房产,主要看出资和房产登记在谁名下。用的婚内存款买的房自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卖了婚前的房产重新购买了房产,这在法律上属于“改变财产形式的置换”,新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就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实践中房产很有可能会涉及到父母出资问题,这就要结合出资在婚前还是婚后、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当时是否有约定等情况具体分析。

而针对保险、公司股权等财产的认定都属于比较复杂的问题,想要了解的朋友可以翻看我们以前的文章,在这里不多加赘述。

二、少分财产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对方少分到财产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情形:《民法典》第1087条:“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里的情形是照顾要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利益,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就是男方出轨,法院判决孩子归女方,那么财产有可能按照四、六分,而不是平均分。

第二种情形:《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种情形就需要证明对方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结合秦嘉泽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隐藏财产可以通过北京法院让双方申报财产而对方留有财产不申报的方式实现,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则需要根据银行流水等情形实现。虽然法律规定的“少分或者不分”,但是从法院实践判决结果角度,“不分”的情形非常少见。

三、确定分割结果

如果是实物财产,比如家里有两个冰箱,那法院判一人一个拿走就好。这里要讲的主要是有关股票、房产等大型财产的分割问题。

以我们之前提到过的RSU(限售股)为例,要知道所有非现金财产在“变现”时都有成本——要交税。很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和律师会忽略了这一点,直接按照财产的现有价值分割不扣除变现成本折价给对方,比如100万的RSU直接折价给对方50万,但是按照国内的税率,当事人自己变卖时到手可能也就60万作用,可以只给对方30万。

再以房产折价为例,比如综合判定下来一方要给对方房价的50%作为折价款。那么这时如何确定房屋价格呢?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双方可以先协商确定一个价格,协商不成那就竞价看谁出价高,不同意竞价还可以由法院组织评估。要知道,一套房屋协商、竞价、评估后得出的房屋价格有可能相差100多万,换算成折价款就是50多万。

所以说,离婚案件除了争取更高的财产份额,如何确定财产价值也很重要。

以上就是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的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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