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财产分割流程是什么呢,离婚财产分割常见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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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uiWan.Net离婚财产分割后悔了怎么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后悔了怎么办?)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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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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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后悔了怎么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后悔了怎么办?)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假离婚”后,一方后悔或受害方该怎么办?

日常生活中,我们身边或耳闻有些夫妻或夫或妻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或有其他不可告人、违社会道德伦理目的“假离婚”,而后出现一方卷款跑路、“假离婚”变真离婚了等等狗血剧情。我们讲的这种“假离婚”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共谋”离婚(规避购房政策、获取更多的拆迁、征地赔偿款等);二是“欺骗”离婚(逃避债务、为与“小三”结合等)。

但是不管是“共谋”离婚还是“欺骗”离婚,最终产生的法律后果都是离婚,即经过离婚登记机关的离婚程序后完成的离婚行为,在法律上,离婚的结果是合法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对于“欺骗”离婚当中双方或一方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有证据证实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受到威胁或胁迫的,可向法院申请重新分割和处理。

心理学:夫妻离婚后,谁最后悔?过来人的回答,惊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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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恋爱时的天真烂漫,婚姻作为人生的一个重要节点,更多地代表了在亲密关系当中的责任分担,都说婚姻就像是围城,个中滋味好比如人饮水,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劳燕分飞的窘境。

加之目前的离婚率普遍居高不下,人们对于婚姻所绑定的敬畏感越来越低,离婚仿佛变成了一个兜底的选项,只要在日常生活中没能经营好彼此的感情,就可以任性地选择离开对方去追寻新的生活和自我。

但离婚可能意味着改变,却并不与幸福划等号,夫妻离婚之后后悔的大有人在,前不久在同学聚会上还听一位在民政局工作的朋友说离婚的人有接近80%都后悔了。

这个数据是否真实我们尚且存疑,但可以肯定的是,无论男女,在离婚之后的生活都各异,那么当夫妻选择离婚之后,究竟谁会更后悔,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与大家分享我在实务当中所了解到的两个例子。

今年已经40岁的李先生是在去年来到我这里接受咨询的,大概也是在去年冬末春初的时候,李先生的前妻同他提出了离婚,原因是自己爱上了别的男人。

甘愿放弃一切净身出户,包括孩子的抚养权。面对前妻坚决的态度,李先生也曾百般挽留,表示只要前妻愿意留下,给孩子和自己一个完整的家庭,他愿意不计前嫌,但前妻去意已决,李先生在无奈之下也只得与前妻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其实李先生内心清楚,前妻一开始就嫌弃自己内向、老实、木讷,给不了她和孩子富足的生活,坦白来说,前妻根本不爱自己,所以在离婚后的一年中,前妻仿佛人间蒸发了一般杳无音信,甚至连孩子都没回来看过一眼。

李先生本还在苦苦等待着前妻回心转意,但随着时间的积累和推移,自己几次三番也联系不上她,最终也放弃了等待,转而接受了家里人安排的相亲,现在也已经有了恋爱对象。

但世事变化,前妻这个时候却现身了,希望李先生能够再给她一次机会,说自己当初年轻不懂事,现在已经知道错了也后悔了,李先生面对这样的情形却犹豫了,不知道是否该再度接受前妻。

根据《2022年中国婚姻报告》中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上一年年末,我国的离婚率已经连续17年呈上升趋势,在2022年我国离婚对数已经达到470.06万,同比增长5.4%,离婚率达到3.36‰。

这也反映出随着社交环境的渐趋开放和包容,对于年轻人来说离婚似乎变得像家常便饭一样简单。

但实际上,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离婚并不仅仅是夫妻之间在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这样程式化的问题,这其中包含了内心对于原有生活的告别和对于亲密关系的分割,这本该是一个漫长、复杂又沉重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后悔几乎是必然会产生的情绪。

不同于恋爱关系中能够产生分歧的人与事主要是围绕着情侣二人展开的,在婚姻当中,牵一发而动全身,它所涉及的将是两个家庭中的事务,哪怕是分开了,彼此之间的生活也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因此分手的痛苦多半会被时间冲淡,但离婚之后后悔的情绪却难以摆脱,尤其是对于在离婚后过得不好的那一方来说,这种情绪的体验就更为激烈。

就像李先生的前妻那样,很多人仓促做下离婚的决定,曾经认为自己的生活难以忍受,自己是一秒钟都待不下去了,迫不及待地想要离开另一半,但只有在离婚后自己过得不好的时候,才明白曾经的感情和生活有多么可贵。

这是由于“感情落空”的心理效应在起作用,源自于内心对于新生活期待的破产。

在一段感情结束之后,没能为自己无处安放的感情找到新的落脚点,或是自己的新生活并不顺遂,此时就会产生悔不当初的情绪。

相信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曾几何时都是为了追求幸福和美好生活,但成年人终究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当自己决定放弃婚姻去押注一个不确定的未来时,那么无论结果好坏,都只能愿赌服输,此时再谈后悔,未免为时已晚。

毕竟婚姻和感情容不得辜负,珍惜眼前的生活才是理智的抉择。

- The End -

编辑 | 不下雨

第一心理主笔团 | 一群喜欢仰望星空的年轻人

参考资料:Bruk, A., Scholl, S. G., & Bless, H. (2018). Beautiful mess effect: Self–other differences in evaluation of showing vulnerability.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115(2), 192-205

微信公众号:第一心理

“假离婚”竟成真,后悔了怎么办?

大家都知道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每个人的法定权利。但有的夫妻为了某种目的,比如买房、躲债或者其他目的,通过办理离婚的方式,意图达到想要的结果,待达到双方约定或者期望的目的后,再行复婚,这就是所谓的“假离婚”。

“假离婚”不是法律术语,但确实是实践中存在的一种现象。可惜的是,现实中往往事与愿违。有不少的夫妻“假离婚”后,取得财产的一方往往返悔不再愿意复婚,或者本来就有一方有离婚的想法,只是借着假离婚的愰子,取得另一方的同意。也有的是在假离婚后,出现了新的爱慕对象,不愿再行复婚。

那“假离婚”,以及为了“假离婚”去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对于原本的夫妻双方有效么?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小刚与小玲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小刚、小玲签署书面《说明》:小刚、小玲准备办理离婚,目的仅为了方便某小区601号房子的出售,二人婚后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仍是共同财产。第二天,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书》,内容为:601号为小刚、小玲共同财产。新购的另处506号房屋也为小刚、小玲共同所有。

签订该《协议书》当日,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由于此事发生在2020年年底,《民法典》尚未生效,故不存在离婚冷静期,当天就办理完离婚手续,二人仍像往常一样,一同回家。但不久,男方搬离房屋,女方小玲发现不对劲,与其谈复婚一事,但小刚闭口不谈。

不久,小刚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还将小玲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庭上,女方除了表达愤怒,还提交了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位于某区601号楼房一处归女方小玲所有,归男方小刚所有的共同财产为“无”;债权债务为“无”。

小刚主张双方离婚是为了出售601房屋时规避税费,实际上并未分割共同财产,出售601房屋的款项,和新购买的506房屋均是夫妻共同财产。小玲认为,《离婚协议书》的形成时间晚于《说明》,其备案在国家机关,效力也高于《说明》,因此601房屋应为其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不应重新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双方在民政部门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存在假离婚一说,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但就共同财产而言,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日,还曾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房屋均是二人共同财产,且在离婚前一日签订《说明》也可以证明离目目仅是为了方便出售601房屋,故二人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

最终,法院认定601房屋是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出售价款购得的506房屋以及剩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结合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予确定。

律师说法:

一、假离婚对于原婚姻关系里的当事人来说,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即行解除,无法自行恢复。

如果想要恢复夫妻关系,只能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否则就是法律上的离婚,双方不再具有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0条新增加了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生效时间的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是通过民政机关的形式审查,产生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具有既定力,一旦离婚,身份关系不可逆转。

二、离婚同时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解除婚姻问题,二是就子女抚养达成一致;三是对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

根据《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如果一方事后就财产分割问题返悔,法院查明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也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符合规定,可以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小玲与小刚共同办理离婚登记,应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由于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所以法院在审理时,一般原则上是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尽管肯定了双方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

本案中,小玲与小刚在离婚前一天签订《说明》,在离婚当日又签订《协议书》,内容均明确表达了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是虚假的,结合卖房后再买房的合同签订时间均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上述《说明》、《协议书》的内容一致,因此可以认定《说明》、《协议书》更能体现出二人当时的真实意思,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婚姻不是儿戏,无论结婚、离婚,双方均要认真慎重对待,否则可能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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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每个人的法定权利。但有的夫妻为了某种目的,比如买房、躲债或者其他目的,通过办理离婚的方式,意图达到想要的结果,待达到双方约定或者期望的目的后,再行复婚,这就是所谓的“假离婚”。

“假离婚”不是法律术语,但确实是实践中存在的一种现象。可惜的是,现实中往往事与愿违。有不少的夫妻“假离婚”后,取得财产的一方往往返悔不再愿意复婚,或者本来就有一方有离婚的想法,只是借着假离婚的愰子,取得另一方的同意。也有的是在假离婚后,出现了新的爱慕对象,不愿再行复婚。

那“假离婚”,以及为了“假离婚”去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对于原本的夫妻双方有效么?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小刚与小玲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小刚、小玲签署书面《说明》:小刚、小玲准备办理离婚,目的仅为了方便某小区601号房子的出售,二人婚后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仍是共同财产。第二天,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书》,内容为:601号为小刚、小玲共同财产。新购的另处506号房屋也为小刚、小玲共同所有。

签订该《协议书》当日,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由于此事发生在2020年年底,《民法典》尚未生效,故不存在离婚冷静期,当天就办理完离婚手续,二人仍像往常一样,一同回家。但不久,男方搬离房屋,女方小玲发现不对劲,与其谈复婚一事,但小刚闭口不谈。

不久,小刚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还将小玲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庭上,女方除了表达愤怒,还提交了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位于某区601号楼房一处归女方小玲所有,归男方小刚所有的共同财产为“无”;债权债务为“无”。

小刚主张双方离婚是为了出售601房屋时规避税费,实际上并未分割共同财产,出售601房屋的款项,和新购买的506房屋均是夫妻共同财产。小玲认为,《离婚协议书》的形成时间晚于《说明》,其备案在国家机关,效力也高于《说明》,因此601房屋应为其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不应重新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双方在民政部门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存在假离婚一说,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但就共同财产而言,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日,还曾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房屋均是二人共同财产,且在离婚前一日签订《说明》也可以证明离目目仅是为了方便出售601房屋,故二人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

最终,法院认定601房屋是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出售价款购得的506房屋以及剩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结合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予确定。

律师说法:

一、假离婚对于原婚姻关系里的当事人来说,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即行解除,无法自行恢复。

如果想要恢复夫妻关系,只能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否则就是法律上的离婚,双方不再具有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0条新增加了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生效时间的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是通过民政机关的形式审查,产生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具有既定力,一旦离婚,身份关系不可逆转。

二、离婚同时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解除婚姻问题,二是就子女抚养达成一致;三是对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

根据《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如果一方事后就财产分割问题返悔,法院查明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也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符合规定,可以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小玲与小刚共同办理离婚登记,应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由于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所以法院在审理时,一般原则上是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尽管肯定了双方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

本案中,小玲与小刚在离婚前一天签订《说明》,在离婚当日又签订《协议书》,内容均明确表达了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是虚假的,结合卖房后再买房的合同签订时间均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上述《说明》、《协议书》的内容一致,因此可以认定《说明》、《协议书》更能体现出二人当时的真实意思,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婚姻不是儿戏,无论结婚、离婚,双方均要认真慎重对待,否则可能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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