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如何分,年老生病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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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PeixunJia.com如何分割离婚家庭财产呢(夫妻一方生病离婚怎么分割财产)方面的法律知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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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割离婚家庭财产呢(夫妻一方生病离婚怎么分割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想上法院离婚 财产先讲清楚

本报讯(记者 郭剑烽)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宝山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原告黎某与被告余某因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黎某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余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审理中,双方均表示要求对方提供名下财产情况并同意如实陈述自己名下财产状况。

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宝山法院向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此令十五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宝山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承诺书、申报表等,及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详细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黎某与被告余某收到相关材料后,均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了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长期以来的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十分常见,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由于受调查令适用范围的限制,后续法院在依职权调查过程中也是阻力重重。

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是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有助于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如果案件审理中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财产,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宝山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根据这一新规所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有效推动解决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有助于法院最大限度查实离婚纠纷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有利于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夫妻离婚,遇到这类房产纠纷该咋办?民法典来解答

婚姻存续期间

女方和父母出资购房

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配?

民法典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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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男女双方因工作关系一直两地分居,经济上AA制,孩子随女方居住,男方每月付一千元抚养费。2016年,为方便孩子上学,女方和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两套房产,男方只支付了其中5.4%的份额。房产均在女方名下,由女方独自承担房贷(男方口头拒绝一同承担)。现要离婚,女方可分得多少房产?

如果男女双方对于夫妻财产的归属没有书面约定,且女方父母在出资购房时对房屋份额及归属也未明确约定,则所购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根据你的描述,男女双方因工作原因长期两地分居,婚内财产由各自支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但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婚内所得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如果男方和女方未书面明确约定夫妻采取分别财产制的,则女方为购买房产的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即使男方仅从其支配的账户出资5.4%或者拒绝偿还房贷,也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对于女方父母的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如果女方父母在出资时没有与男女双方明确约定房屋相应份额属于女方所有,则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如上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在离婚时原则上由双方均等分割。 如果双方对于房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案例二

我和前夫协议离婚后,协议上写得很清楚,房子应该过户到孩子名下,但是孩子父亲一直拒绝把房子过户,总是以没有地方住为理由不腾出房子,孩子的学费他也拒不支付,我该怎么办?

孩子父亲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若其拒绝履行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孩子母亲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孩子父亲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你的描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该约定从形式上看虽具有赠与的特征,但实际上属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达成的分配方案,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赠与关系,因此孩子的父亲不能在房屋过户前反悔或撤销赠与,应当按当初的约定履行过户义务 。关于孩子的学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孩子父亲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学费 ;另外,孩子在必要时还可以向其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针对孩子父亲的行为,孩子母亲可以先与其协商,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学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或孩子父亲以各种理由拖延的,孩子作为权利人,可以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新婚姻法与保险财产分割方法是什么?

导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

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人们往往对房子、汽车这类共同财产分割格外关注,而像之前购买的保险,不少人并不了解如何处理。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在离婚财产分割上面做了一定补充。那么,《民法典》与保险财产分割方法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听听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民法典》与保险财产分割办法是什么?

多数当事人都会忽略保险的分割与处理,实际上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有必要在离婚时一并明确地处理好。由于保险种类繁多而情况复杂,现初步归纳以下情况及分割办法:

1、财产险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

(1)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计息。

2、人身保险。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

(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

(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所述,现在很多家庭都会购买一些保险,有财产险、人身险等。在离婚的时候,双方也要商议对这些保险进行处理。根据《民法典》与保险财产分割办法,夫妻婚后购买的财产险,应该属于共同财产,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的财产险,则保险金归个人所有,是个人婚前财产。

导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

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人们往往对房子、汽车这类共同财产分割格外关注,而像之前购买的保险,不少人并不了解如何处理。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在离婚财产分割上面做了一定补充。那么,《民法典》与保险财产分割方法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听听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民法典》与保险财产分割办法是什么?

多数当事人都会忽略保险的分割与处理,实际上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有必要在离婚时一并明确地处理好。由于保险种类繁多而情况复杂,现初步归纳以下情况及分割办法:

1、财产险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

(1)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计息。

2、人身保险。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

(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

(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所述,现在很多家庭都会购买一些保险,有财产险、人身险等。在离婚的时候,双方也要商议对这些保险进行处理。根据《民法典》与保险财产分割办法,夫妻婚后购买的财产险,应该属于共同财产,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的财产险,则保险金归个人所有,是个人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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