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离婚财产有争议可否先判离婚,离婚又复婚又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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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有哪些?(离婚财产怎么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时产生财产纠纷怎么办?这些情形下诉讼当事人可申报共同财产

生活在北京的陈女士因为与丈夫感情不和,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然而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存在分歧。今年起,涉及财产争议的离婚诉讼的审理有了新变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会怎样影响这起离婚案件?

离婚时产生财产纠纷怎么办?新举措来了

今年1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举行了一起离婚诉讼的庭前会议。与法官黄河以往审理的离婚案件不同的是,他向当事人双方出示了一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财产申报表》,要求双方按照申报表的内容填写,并如实申报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陈女士与刘先生2010年登记离婚,由于种种原因两人无法再维持婚姻生活。2022年,陈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婚姻关系。然而两人在离婚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明细与数额存在较大争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本案中,男方主张女方在村里有入股的股权,因为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对于财产的数量他们争议比较大,而且取证困难,我们认为这种案件适合发送这样一个告知书。

法官介绍,在以往的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如实陈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但当事人瞒报、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当事人的行为被发现后,往往会以“记不清”“忘记了”等理由搪塞过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在我们之前承办的一些案子里,特别是在离婚诉讼中,发现了大量的,特别是男方,通过隐匿、转移财产来达到侵占对方财产的目的。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保护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知情权,预防在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转移隐匿共同财产,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我认为是出于保护妇女的权益的一个考虑。给双方施加了法定义务,让双方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虽然是规定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但我认为这个权利、义务是施加给双方的,双方都有向法院如实申报的义务。

法官认为,虽然以往的离婚诉讼中也会要求当事人双方如实告知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是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法院通过发送申报告知书,相当于给双方加了“紧箍咒”,给双方施加了法定的告知义务。作为法律义务,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如果不履行,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在本次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不如实地去申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隐藏、转移等行为,我们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少分或者不分。

何种情形下 离婚诉讼当事人要申报共同财产?

什么样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需要申报共同财产呢?法官表示,并不是所有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都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我们认为,对于在离婚诉讼中一些案件事实比较清楚的、简单的,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状况都是清楚的、争议不大的、能够协商一致的,这样的案件是没有必要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

而在本案中,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主要集中在保险理财和集体股权入股等方面,构成较为复杂,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申报期限为一个月,并且还要提交相应的证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这些证据,比如如果要提交工资收入、存款、股票、证券,都得附上相应的存款明细,比如房屋登记证、股权登记证书等相应材料。比如车辆现在谁在使用,当时买车的时候谁付的款,告知期限一般和举证期限是一致的,我们会根据案件的复杂情况、调查取证的难易程度进行综合考量。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又将面临什么样的后果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还明确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法律人士表示,如果这些行为涉嫌违法,还将面临其他惩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如果转移或者隐藏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比如妨碍到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妨碍了庭审的纪律,或者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我们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刑事犯罪,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学专家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因而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这不仅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组成部分,也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雷明光:这些制度的建立为法院办案提供了依据,它更具有可操作性了。一旦财产申报制度完整地建立起来,相关配套措施完善了,法院或者当事人去有关部门调查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有关部门必须给予配合,这样的制度建立起来,以后就会更好调查了,也会减少离婚后财产纠纷这样的案件出现,法院可能会减少这部分的工作。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多地法院相继发出申报令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全国多地法院在涉及财产纠纷的离婚案件审理中,向当事人双方提出财产申报的要求。

2023年1月1日,在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法庭向双方当事人宣读《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当场送达到双方手中。本案中原告范女士与被告陈先生因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同时,原告范女士还请求法院对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衡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建宝: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以利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尽可能地查明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以便于我们公正公平地进行处理,尽最大可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一份法院出具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财产申报表》中,除了传统的金融资产、不动产等明确登记外,还对企业入股、知识产权收益等作出了明确的登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生产经营、投资经营等收益,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雷明光:财产的性质越来越复杂,比如有公司的股权、各种各样的基金股票、各种各样的不动产、各种各样的动产、公司债券等,还有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对于普通的夫妻,尤其对不太掌握家庭财产主动权的一方,主要是妇女,她们在离婚过程中,确实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处于弱势地位。

法学专家认为,在这样一种背景下,要求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如实、详细地告知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性也逐渐增加。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雷明光:离婚的时候,双方应该如实申报双方财产的状况,既要申报夫妻的共同财产,也要申报个人财产。申报以后才能由法官来判断财产到底是个人的,还是共同的。

法学专家表示,通过法律规定,保护诉讼双方的知情权,可以更好地避免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发生,同时减轻财产争议给夫妻双方造成的负担。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雷明光:我们经常接离婚后财产纠纷这样的案例,为什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呢?也就是说明在结婚过程中,一方转移、隐匿了部分财产,一旦离婚,另外一方发现以后,就要求重新分割,这样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同时也给当事人增加了很大的负担,还要去举证这件事确实是之前不知道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这条规定可以起到弥补作用。

在申报表上,除了要求当事人对不动产、金融资产、企业入股等如实告知外,还要求当事人对债务及用途作出明确说明,对于有争议的共同债务,当事人还需要提供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雷明光:如果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也要申报。申报以后,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一是要靠对方来确认,还有通过法院来认定。

关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该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涉及财产分割的纠纷不在少数。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因履行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产生纠纷,或一方对协议内容反悔怠于履行财产分割义务,夫妻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就财产作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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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处理而在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第二,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

第三,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起的争议;

第四,一方当事人于婚姻关系结束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月30日登记结婚,2020年12月1日协议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自愿离婚协议书仅对双方共同所有的某房屋进行分割,对其他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未予以分割,且原告近期知道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第三人,在原告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第三者共同生活,并于2021年7月生下一女,原告起诉法院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重新分割财产。最终双方达成调解。

是否属于离婚时

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1、审查涉案财产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是否已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经审查涉案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予以分割。通常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较为明确,可以根据判决主文判定涉案财产是否已经处理。存在争议的主要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推定为当事人放弃对未处理财产的分割权利。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若存在兜底条款,应查明在签订协议时当事人对涉案财产是否知情。若请求分割财产一方能够证明自己不知情,一般应当认定兜底条款中不包含该财产。

2、审查离婚时未处理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已判定为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应根据《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

离婚协议可撤销,变更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变更或撤销。同时应当审慎认定乘人之危,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结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行为能力受限且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本人合法权益的协议,方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因此,只要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请求原则上不予支持。对于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应由主张变更或撤销协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判断。

实践中,很多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主张以“假离婚”为由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起,双方身份关系即已解除。离婚的目的并不影响对双方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的判断。然而,如果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所进行的相关行为,可以认定离婚协议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对相应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当事人发现离婚时

另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发现离婚时另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另一方的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获得的,而且另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当事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前已经知道该财产的存在。法院将该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照过错大小依法进行分割。

离婚后又发生财产争议,法院怎么判?

分得房产一方未按约支付补偿款,房屋又涨价;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日后被发现;财产分割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事后又反悔——

夫妻离了婚,是不是就一了百了了呢?不尽然,往往还会存在一些瓜葛,主要是在子女抚养、探望孩子和财产分割等方面还会出现一些纠纷。那么,在离婚后对双方又出现的财产纠纷,法院都怎么判?

分得房产一方未按约支付补偿款,事后涨价应增加补偿

2020年6月,秦某与丈夫倪某协议离婚,双方就房产分割做出如下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倪某,倪某按房价的一半补偿秦某50万元,由秦某另行购房;50万元补偿款应在房屋过户之日起15天内付清,秦某收款后即应搬出。房屋过户后,因倪某一时拿不出50万元,秦某就一直没搬出。2022年6月,倪某凑够了50万元要付给秦某,让她搬出。秦某提出,该房屋现已涨到130万元了,必须就房屋的涨价部分进行补偿。由于倪某拒绝给付,秦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倪某增加补偿款15万元。

经有关鉴定部门评估,该房屋的价值已升至128万元。法院据此判决倪某在原约定50万元基础上再给秦某增加补偿14万元。

说法

秦某和倪某在登记离婚时就房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该协议。在房屋过户给倪某后,倪某在双方约定期限内未能支付补偿款,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造成了秦某不能用原定的补偿款购买原定同等条件房屋的损失。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由此可见,秦某以房屋涨价为由要求倪某增付补偿款,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

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日后发现可诉请再次分割

印女士与周先生因夫妻感情破裂要离婚,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是在离婚后,印女士在整理物品时,却发现了前夫周先生在他们还没离婚时购买门面房的相关票据,而此事自己竟毫不知情。印女士认为,周先生购买的门面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便到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门面房。

经有关鉴定部门评估,该门面房价值70万元。最终,法院支持了印女士的请求,判决该门面房归周某所有,由周某支付给印女士门面房折价款45万元。

说法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正因为周先生隐瞒门面房的行为与上述法律规定相吻合,决定了印女士有请求再次分割的权利。由于周先生在离婚时隐瞒了门面房这一信息,主观上存在过错,所以法院判决印女士多分了10万元门面房折价款。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4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实施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向法院起诉。超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就不予支持了。

财产分割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事后不能反悔

肖先生与邓女士经人介绍相识3个月后就领了结婚证。婚后,肖先生发现双方性格三观均不合,很多方面难以沟通,经过半年的磨合,仍未建立起感情,于是向邓女士提出离婚。为让邓女士同意离婚,肖先生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做出让步,因此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价值90万元的房子归邓女士,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分。离婚后,肖先生认为因邓女士当时不同意离婚,自己被迫在财产分割方面做出让步,于是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该份财产分割协议,结果被法院驳回。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是说,在已登记离婚的情况下,双方所签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除非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不得反悔。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对方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其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肖先生为尽快离婚而自愿做出财产让步,并非受到对方的“胁迫”,也不存在欺诈的情形。另外,尽管该份财产分割协议似乎显失公平,但是否显失公平,这不属于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变更或者撤销的法定情形。所以,法院无法支持肖先生的诉讼请求。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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