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增值部分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自然增值部分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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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婚内买房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这还得看情况2、杭州离婚律师:一方婚前房产,会因结婚而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吗?3、关于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婚内买房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这还得看情况近日,无锡市梁溪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女方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套房产,但法院判决该房产系男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同时认为,男方应给予女方一定补偿,二审亦维持了相关判决。具体咋回事,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官。
丈夫婚内购房
妻子要求“分割”不成
吴某(女)与杨某系再婚夫妻,婚后十几年间,双方共同居住在杨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内。后吴某回老家照顾孙辈,返锡后发现原先居住的房屋被杨某出售,杨某还另购房屋,其遂提出离婚并要求将新购置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在与吴某结婚前花费2万多元购买了房改房,后与吴某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2021年,杨某将上述房屋以79万元的价格出售,同时以62万元的价格购置了新房。吴某认为,其婚后出资对房改房进行过装修并添置了家电,如今房屋增值至79万元,因此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应该享有房屋增值的权益。
法院认为,杨某婚前购买的房屋系其个人财产,虽然该房屋出售时价格较其购买时的价格有了大幅上涨,但这种价格差异原因一是房屋是房改售房,决定价格的因素与当时的房改房售房政策相关,二是二十年来房地产市场行情所致,因此房屋出售价格上涨系自然增值,因此所得的收益系杨某的个人财产。
而从杨某提供的银行明细反映,房屋出售收取的定金和房款均在入账后立即支付了新购房屋的购房款,且新购置的房屋购买价格低于出售的房屋的价格,因此杨某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只是在形式上发生了变化,新购买房屋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故应当认定为杨某的个人财产。
吴某所称装修出资等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但吴某离婚后没有住房,杨某作为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杨某支付吴某补偿款8万元。
新房系婚前财产收益
但对方有困难应适当补偿
案件承办法官称,《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规定夫妻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亦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的收益,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该案中,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表面上看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究其款项
但考虑到双方结婚近二十年,离婚后吴某无住所,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告知吴某即将原共同居住房屋出售等实际情况,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法院酌定杨某向吴某支付了一定的补偿款。(文中均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陶善工
杭州离婚律师:一方婚前房产,会因结婚而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吗?本文只谈法律,不做道德评判。
婚前全款买的房子,结婚后也是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为了避免婚前房产因一些不当操作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下情况您需要避免:
1、避免婚后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将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去公证;
2、避免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对方名字;
3、避免婚后出售婚前房产,然后加上婚后存款购买新房。
婚前付首付买的房子,结婚后房子还是该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
如何避免离婚时对婚后还贷部分进行分割,您有几个选择:
1、婚前还清贷款,房产完全属于您的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存款存进换贷卡上,婚后收入不要进入这张卡,相当于用您婚前存款还贷;
婚后让父母帮您还贷,每个月清晰转入还贷账户并备注帮子女个人还贷,并且,还贷账户只用于还贷,婚后不进行进出交易。
杭州婚姻律师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操作虽然可以保障是您个人财产,但如果不幸去世,配偶对这套房产有继承权,如果配偶的继承权也要排除的话,需要立遗嘱指定遗产继承人。
有婚姻财产问题,您可以咨询专业婚姻律师,将会给您更详细的法律解答。
关于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之前,笔者已经分析过, 对于夫妻财产归属,有一个大的原则,那就是婚前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由于房子这种高价值资产的特殊性,导致了出资情况的千差万别,在不同的出资情况下,如何认定房屋权属?笔者尝试分析如下。
一、双方个人出资。
1、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该方名下。根据上述原则,该种情况显然属于该方婚前取得的资产,属于婚前一方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系按揭购买,婚后有共同还款的,法院会判决房屋归出资方所有剩余贷款也应由该方继续偿还。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款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出资方应对另一方共同还款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2、婚前双方或者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此种情况,如果双方未能结婚,出资方可以主张系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予,双方未能结婚的,应予以返还。如果双方已经结婚,民法典、司法解释未做规定,但一些地方性法院做出了规定,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就规定:“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笔者认为,上述地方性规定,较为合理。
3、婚后一方用婚前资产购买房屋。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形式的转化,仍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可以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已经约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房产价值分割时应考虑夫妻双方对于房产出资贡献大小,酌情进行比例分割。当然如果有按揭的情况,首付部分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割,按揭部分视为共同财产。
二、父母出资。
(一)父母出资全额购房或者支付首付的。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一般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予,但需要判定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还是对一方的赠予,如果是对双方的赠予,房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如果是对一方的赠予,则属于该方个人财产。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理(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明确只赠予一方的,视为对该方的个人赠予)。
婚前出资的比较好理解了,关键就是结婚后的出资如何理解。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比如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出资算作借款的,那么就按照借款处理。即使按照民法典第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只赠予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也是需要有明确的约定才可以适用,既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予一方。如果没有任何约定,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简单来说,对于上述父母出资问题,如无特别约定婚前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予,婚后属于对双方的赠予。
(二)父母代为支付按揭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现实情况中父母为子女代为还贷的现象屡见不鲜,父母的行为如何认定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双方的赠予?司法实践并未形成统一观点。
有些法院认为婚后父母的还贷行为,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也有法院认为父母在婚前、婚后持续还贷并将贷款还清的行为,是替子女偿还婚前个人债务行为,不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综上,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双方财产,尤其是房产归属,始终是较为复杂的问题。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民事活动的多样性,决定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本文仅做粗浅探讨,供大家参考,不作为判断依据。#科学婚恋指南##头条创作挑战赛#
之前,笔者已经分析过, 对于夫妻财产归属,有一个大的原则,那就是婚前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由于房子这种高价值资产的特殊性,导致了出资情况的千差万别,在不同的出资情况下,如何认定房屋权属?笔者尝试分析如下。
一、双方个人出资。
1、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该方名下。根据上述原则,该种情况显然属于该方婚前取得的资产,属于婚前一方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系按揭购买,婚后有共同还款的,法院会判决房屋归出资方所有剩余贷款也应由该方继续偿还。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款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出资方应对另一方共同还款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2、婚前双方或者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此种情况,如果双方未能结婚,出资方可以主张系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予,双方未能结婚的,应予以返还。如果双方已经结婚,民法典、司法解释未做规定,但一些地方性法院做出了规定,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就规定:“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笔者认为,上述地方性规定,较为合理。
3、婚后一方用婚前资产购买房屋。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形式的转化,仍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可以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已经约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房产价值分割时应考虑夫妻双方对于房产出资贡献大小,酌情进行比例分割。当然如果有按揭的情况,首付部分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割,按揭部分视为共同财产。
二、父母出资。
(一)父母出资全额购房或者支付首付的。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一般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予,但需要判定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还是对一方的赠予,如果是对双方的赠予,房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如果是对一方的赠予,则属于该方个人财产。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理(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明确只赠予一方的,视为对该方的个人赠予)。
婚前出资的比较好理解了,关键就是结婚后的出资如何理解。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比如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出资算作借款的,那么就按照借款处理。即使按照民法典第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只赠予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也是需要有明确的约定才可以适用,既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予一方。如果没有任何约定,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简单来说,对于上述父母出资问题,如无特别约定婚前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予,婚后属于对双方的赠予。
(二)父母代为支付按揭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现实情况中父母为子女代为还贷的现象屡见不鲜,父母的行为如何认定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双方的赠予?司法实践并未形成统一观点。
有些法院认为婚后父母的还贷行为,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也有法院认为父母在婚前、婚后持续还贷并将贷款还清的行为,是替子女偿还婚前个人债务行为,不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综上,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双方财产,尤其是房产归属,始终是较为复杂的问题。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民事活动的多样性,决定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本文仅做粗浅探讨,供大家参考,不作为判断依据。#科学婚恋指南##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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