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父母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男方继承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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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uiwan.NeT
婚内继承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一方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案例导入
叶女士因不忍丈夫出轨,故向其提出离婚,但丈夫却要求分割叶女士从其大姨处继承来的房产。叶女士丈夫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分割该房产的一半。
那么,夫妻一方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笔者观点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若叶女士大姨是在叶女士结婚前就已经去世,那么继承自叶女士大姨死亡时就已经开始,即使房产是在婚后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也不影响该财产属于叶女士一人所有。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若叶女士系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房产,那么该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其丈夫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但《民法典》第1063条又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叶女士的大姨系通过公证遗嘱表明自己的房产由叶女士一人继承,故该房产应当属于叶女士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其丈夫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再者,叶女士作为其大姨的侄女,并不是法定继承的第一、第二顺位人,故其也很难通过法定继承获得其大姨的遗产。因此,叶女士的大姨通过遗嘱形式表明该房产只由叶女士一人继承,不仅排除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也排除了叶女士丈夫对该房产的共同所有权。但若继承是发生在叶女士与其父母之间,其父母又没有立遗嘱表明该房产仅由叶女士一人继承,那么叶女士婚后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该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就有人为避免婚后继承的财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放弃法定继承权。如甲父亲去世,未立遗嘱。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甲和其母亲,此时若甲通过法定继承,则可以继承其父亲遗产的一半。但甲为了不让其遗产份额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处理前,直接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最终甲父亲的遗产由甲母亲全部继承,后甲母亲又立下遗嘱表明其全部财产仅由甲一人继承。甲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其配偶无权再对甲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
此外,《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本案中,若叶女士与其丈夫已通过书面形式约定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叶女士即使是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房产,也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叶女士夫妻二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叶女士无论通过何种形式继承的房产,均为其个人财产。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继承顺序是什么?驻马店张女士问:
我丈夫在2021年5月份去世了,我们结婚后买了一套房子,现在丈夫的母亲想要继承这套房产的份额,我们还有一个女儿,想问一下我和我女儿能分到多少?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谷亚娟:
张女士和女儿能分到房屋5/6的份额。首先,该套房屋是张女士婚后购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该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属于张女士一半的份额,需要被继承的房屋只有房屋的1/2。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张女士作为配偶和女儿、婆婆均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均可以继承,继承的份额一般是均等的。因此,1/2的房屋应三等分继承,张女士、张女士的女儿和其婆婆各继承1/6的房屋份额,张女士和女儿共能分得该房屋5/6的份额。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房产,离婚时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析解答
法定继承是指若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立有遗嘱或遗赠,或者遗嘱被判决无效,则被继承人遗产将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法规定顺序和份额继承。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通过一份有效的遗嘱,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被遗嘱人遗产。离婚纠纷案件中,对于婚后夫妻一方继承的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案情简介
01
(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1999号
被告李某、原告孙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8年结婚。
2006年3月,案外人李某甲(被告父亲)、李某乙(被告姐姐)、被告之间法定继承纠纷由法院审理,经法院调解并由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楼上一间、楼梯间、东小间产权归李某甲、李某乙、被告共同继承所有。
2007年6月,原、被告签署协议书,表明双方自愿离婚,并明确财产分割问题:本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归女方(原告)所有;系争房屋男方(被告)继承的房屋,双方各半所有;双方拥有的日产蓝鸟车一辆归男方所有;协议另有其他内容。
2007年11月,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书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内容为:我们双方共同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无纠葛。
2008年6月,因系争房屋拆迁,案外人李某甲、李某乙、被告与拆迁人上海青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协议载明:被拆迁人李某甲,房屋性质私房,建筑面积86.39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共计货币补偿款1,083,762.55元,协议另有其他内容。(原告称其并不是系争房屋的拆迁安置人口,户口也不在系争房屋内,拆迁时其并未获得安置补偿;被告对此予以认可。被告称其实际获得系争房屋拆迁安置款为40万元。)
本案原告与上海青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中山动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法院受理后,2009年9月18日,被告接受法院的调查并制作笔录,其中被告称“离婚时我和孙某约定,我名下的房屋如动迁,我份额的一半给她,双方在民政局有协议,另外双方有补充协议,对房产作了约定……孙某某的户口不在房屋内……从民政局办好离婚手续后,孙某就搬出去了……动迁组说孙某和女儿户口不在,不进行安置,只能按照户口本上的人进行安置……货币安置,该协议中肯定不包括孙某的份额,除了协议上的108万元以外,还有其他补贴,总数大概140万元左右,但没有签过协议,也不包括孙某的,动迁款由我父亲分配,我本人领了40万……”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知晓被告已经实际领取系争房屋安置款项。
2012年2月,原告与案外人李某甲、李某乙、被告之间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该案按撤诉处理结案。
另查明,原、被告离婚后,本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日产蓝鸟车”登记至被告名下。系争房屋除协议约定外,并未进行其他处理,被告亦未支付原告其他款项。
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本案系争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房屋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与案外人李某甲、李某乙共同继承所得的财产,无证据表明存在遗嘱明确该房屋只归被告一方,故被告继承的该房屋应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isk
风险提醒
笔者想要提醒读者的是,对于家族中财富规模较大的读者,要注重遗嘱和财富的预先规划,建立财富规划意识甚为重要。从上述案例中,读者想必也能了解到,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而来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未立遗嘱的情况下,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而来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THE INSTRUCTIONS
处理锦囊
如遇到婚姻关系变化情况,则一方在婚后继承的遗产也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此时如果避免此种情况,可以在相关的遗嘱中由立遗嘱人对遗嘱中予以明确该遗产只属于夫或妻一人所有。
相关知识
Relevant knowledge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分析解答
法定继承是指若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立有遗嘱或遗赠,或者遗嘱被判决无效,则被继承人遗产将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法规定顺序和份额继承。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通过一份有效的遗嘱,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被遗嘱人遗产。离婚纠纷案件中,对于婚后夫妻一方继承的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案情简介
01
(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1999号
被告李某、原告孙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8年结婚。
2006年3月,案外人李某甲(被告父亲)、李某乙(被告姐姐)、被告之间法定继承纠纷由法院审理,经法院调解并由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楼上一间、楼梯间、东小间产权归李某甲、李某乙、被告共同继承所有。
2007年6月,原、被告签署协议书,表明双方自愿离婚,并明确财产分割问题:本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归女方(原告)所有;系争房屋男方(被告)继承的房屋,双方各半所有;双方拥有的日产蓝鸟车一辆归男方所有;协议另有其他内容。
2007年11月,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书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内容为:我们双方共同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无纠葛。
2008年6月,因系争房屋拆迁,案外人李某甲、李某乙、被告与拆迁人上海青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协议载明:被拆迁人李某甲,房屋性质私房,建筑面积86.39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共计货币补偿款1,083,762.55元,协议另有其他内容。(原告称其并不是系争房屋的拆迁安置人口,户口也不在系争房屋内,拆迁时其并未获得安置补偿;被告对此予以认可。被告称其实际获得系争房屋拆迁安置款为40万元。)
本案原告与上海青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中山动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法院受理后,2009年9月18日,被告接受法院的调查并制作笔录,其中被告称“离婚时我和孙某约定,我名下的房屋如动迁,我份额的一半给她,双方在民政局有协议,另外双方有补充协议,对房产作了约定……孙某某的户口不在房屋内……从民政局办好离婚手续后,孙某就搬出去了……动迁组说孙某和女儿户口不在,不进行安置,只能按照户口本上的人进行安置……货币安置,该协议中肯定不包括孙某的份额,除了协议上的108万元以外,还有其他补贴,总数大概140万元左右,但没有签过协议,也不包括孙某的,动迁款由我父亲分配,我本人领了40万……”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知晓被告已经实际领取系争房屋安置款项。
2012年2月,原告与案外人李某甲、李某乙、被告之间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该案按撤诉处理结案。
另查明,原、被告离婚后,本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日产蓝鸟车”登记至被告名下。系争房屋除协议约定外,并未进行其他处理,被告亦未支付原告其他款项。
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本案系争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房屋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与案外人李某甲、李某乙共同继承所得的财产,无证据表明存在遗嘱明确该房屋只归被告一方,故被告继承的该房屋应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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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到婚姻关系变化情况,则一方在婚后继承的遗产也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此时如果避免此种情况,可以在相关的遗嘱中由立遗嘱人对遗嘱中予以明确该遗产只属于夫或妻一人所有。
相关知识
Relevant knowledge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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