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担保人可以承担责任吗,涉及非法集资告担保公司行吗

公诉网 170 人看过
核心提示: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担保公司非法集资会计处罚是怎样的呢(担保公司非法集资会计处罚是怎样的?)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JHR.cOm.Cn

担保公司非法集资会计处罚是怎样的呢(担保公司非法集资会计处罚是怎样的?)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明确集资诈骗罪一般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明确集资诈骗罪一般担保人承担代偿责任。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保证人收取了担保费用,其后借款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人和款均去向不明,给出借人造成了严重损失。对于收取有偿担保费的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0多万,律师成功说服法院单处罚金5万!

一、简要案情

2006年1月23日,曾某登记注册成立四川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市政环保清洁项目。下设大理XX公司、宜宾XX公司、宜宾XX公司。

2017年7月开始,因为资金紧张,曾某找到深圳天XX公司法人尹某商谈约定在该公司平台借款,并以下属三家公司名义,以投资环卫项目为标的,由该平台对外向公众发标融资2000万元,期限一年,分为三笔。

延展期间,应尹某要求,曾某另外提供了6家公司的账户、密码和U盾等资料给尹某,共融资1080万元。

尹某另外找其他公司帮助融资920万元。实际上,融资款项并未按照规定发放到具体发标的公司账户,而是转入曾某私人账户和四川XX环保公司,主要款项均用于其投资的市政环卫项目。

二、办案过程

接收委托后,辩护人马上会见曾某,详细了解其向深圳XX公司借款和对外发标融资情况。

随后搜索了深圳法院系统相关判例,了解到实务中对此类行为的态度后,说服曾某认罪认罚,并积极筹款还款。

而后多次和办案部门沟通,详细陈述了本案和其他已决案件的不同之处,曾某行为的初衷、性质和作用,以及还款计划、担保计划,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后于2020年2月成功取保。

之后,积极保持和曾某以及办案部门沟通,催促还款。

庭审后,多次提交补充辩护意见和还款进度与计划表,最后获得单处罚金的结果。

三、辩护思路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反复阅读相关证据材料,研究同类案件的定罪要件和裁判要点,确定罪轻辩护方案,向法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曾某初始借款行为合法,之后为延展借款期限而按照要求提供多个公司资料,供尹某的平台对外发表融资。其作为非专业人士,并不很清楚其时正常经营的深圳XX公司的经营模式违法,也没有直接对外发标融资,对于非法吸存行为,主观上缺乏违法性认知。

2、即便构成非法吸存,在此过程中,曾某应出借人尹某要求提供某些行为帮助尹某公司对外发标融资,有一定的被迫性,相关融资款项也由尹某直接支配和分配,曾某对此没有任何权利。因此,曾某属于从犯,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作用微小。

3、曾某自动到案,能如实供述相关事实,也能真诚的认罪认罚,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4、曾某案发后一直积极筹款,至庭审前仅600万元也有望短期内清偿,且曾所借款项均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曾某免予刑事处罚,也有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四、处理结果

公诉部门部分采纳辩护人观点,于2020年2月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曾某取保候审,并向人民法院建议视款项清退结果决定最后处理结果。

审判部门最后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对曾某单处罚金五万元。

五、办案心得

办理好非法集资类案件,应当做好如下几个工作:

1、及时足额的清退资金、退赔违法所得,或者提供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和担保,是获得好效果的前提,包括取保候审和最终的判决结果。

2、对于非常见的非法吸存行为,不要轻易做无罪辩护,要注意搜索同时期同司法区司法部门对于类似案件的态度和处理规则,从中寻找空间。

3、积极和办案部门沟通交流,了解办案部门查处的主要目的,创造从轻、减轻处罚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

七问解答参与非法集资受到损失怎么办?

一些涉嫌非法集资违法活动的公司主要以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投资理财项目、消费返利、众筹融资、慈善、虚拟理财、私募股权、外汇、期货、区块链、虚拟货币、债券投资等诸多方式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此类活动大多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非法集资往往是抛出高回报、零风险或风险指数很低为诱饵,一开始你会获得部分利息收益,但失去的将会是全部的本金,切莫“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将通过下面的几个问题,为广大投资者解答关于非法集资的诸多疑问。

问:朋友圈集资是不是非法集资?

答: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问:民间借贷跟非法集资的区别?

答:一个人要做生意、买房,向周边亲戚借钱,是一回事;向社会广告宣传某项目赚钱,收了许多人的钱,从规定上来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但是,一旦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问:参与非法集资受到损失怎么办?

答:《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该《意见》第八条: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

问: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钱就无法起诉了吗?

答:不是的,要注意这种特殊情况:2015年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中,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就是说你这个投资款借给甲了,借款的时候乙提供担保了,如果因甲涉嫌非法集资,那么你可以起诉乙担保责任归还本金、利息等。

问:集资参与人已经拿到的利息、分红等回报还追缴吗?

答: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因此,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但是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收取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即使集资参与人是通过民事程序生效判决获得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公安机关也有权追缴集资人用集资款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这就如同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集资人用集资款归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回报,公安机关依法虽不能将集资参与人已获得的本金(按合同无效处理,各自返还财产)追缴纳入涉案财物,但有权对集资人用集资款已支付集资参与人的利息、分红等回报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问:非法集资行为的代理人,将集资钱款交给公司,自己并没有截留,也违法吗?

答:《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问:有正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各种手续正规合法,却进行非法集资,为什么行政部门会审批?

答:以合法的名义登记注册,并符合审批条件,行政部门按照规章制度是必须给予发放相关证件。虽然企业具备了登记注册条件,拥有营业执照,但并不代表其今后的所有行为都是合法的。有些企业利用了老百姓对企业营业执照的模糊认识,来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就是所谓的“挂羊头卖狗肉”。他们看中的是你的本金,你看中的是他们给的高利诱惑,三思而行。

审核:武平

编辑:刘雅沁

一些涉嫌非法集资违法活动的公司主要以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投资理财项目、消费返利、众筹融资、慈善、虚拟理财、私募股权、外汇、期货、区块链、虚拟货币、债券投资等诸多方式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此类活动大多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非法集资往往是抛出高回报、零风险或风险指数很低为诱饵,一开始你会获得部分利息收益,但失去的将会是全部的本金,切莫“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将通过下面的几个问题,为广大投资者解答关于非法集资的诸多疑问。

问:朋友圈集资是不是非法集资?

答: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问:民间借贷跟非法集资的区别?

答:一个人要做生意、买房,向周边亲戚借钱,是一回事;向社会广告宣传某项目赚钱,收了许多人的钱,从规定上来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但是,一旦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问:参与非法集资受到损失怎么办?

答:《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该《意见》第八条: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

问: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钱就无法起诉了吗?

答:不是的,要注意这种特殊情况:2015年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中,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就是说你这个投资款借给甲了,借款的时候乙提供担保了,如果因甲涉嫌非法集资,那么你可以起诉乙担保责任归还本金、利息等。

问:集资参与人已经拿到的利息、分红等回报还追缴吗?

答: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因此,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但是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收取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即使集资参与人是通过民事程序生效判决获得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公安机关也有权追缴集资人用集资款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这就如同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集资人用集资款归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回报,公安机关依法虽不能将集资参与人已获得的本金(按合同无效处理,各自返还财产)追缴纳入涉案财物,但有权对集资人用集资款已支付集资参与人的利息、分红等回报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问:非法集资行为的代理人,将集资钱款交给公司,自己并没有截留,也违法吗?

答:《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问:有正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各种手续正规合法,却进行非法集资,为什么行政部门会审批?

答:以合法的名义登记注册,并符合审批条件,行政部门按照规章制度是必须给予发放相关证件。虽然企业具备了登记注册条件,拥有营业执照,但并不代表其今后的所有行为都是合法的。有些企业利用了老百姓对企业营业执照的模糊认识,来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就是所谓的“挂羊头卖狗肉”。他们看中的是你的本金,你看中的是他们给的高利诱惑,三思而行。

审核:武平

编辑:刘雅沁

GongSU.Net公诉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