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婚姻无效的时效,婚姻登记异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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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有诉讼时效的情形:非自愿婚在非自愿方获得自由后,一方发现受欺诈或受欺骗后,继续与之同居满六个月的;一方或双方到达法定婚龄后满六个月,或虽未满六个月但女方已怀孕或生有子女的;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领取结婚证后满一年的;患禁止结婚疾病在疾病治愈以后的;有生理缺陷无性功能,婚前欺骗、婚后发现后继续与之同居满一年的,或虽未足一年但不能提供医院出具的不能医治的医疗证明的;以及结婚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提供有效的结婚证书的。

  因重婚请求婚姻无效之诉的,不受时效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针对于婚姻无效诉讼,只要是属于婚姻无效的类别,那么该婚姻是不会受到法律所承认的。但是如果是属于胁迫性或者是生理缺陷的原因导致婚姻无效,但是双方继续同居的话,那么双方的婚姻事实已形成,法律是不会进行强制性将该婚姻认定为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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