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是什么

公诉网 481 人看过
核心提示: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是什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Www.Xtw.Com.Cn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Www.Xtw.Com.Cn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第11条第12条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的关系,侵权法第12条就是人身损害解释第3条第3

严格来说,解释将两人以上侵权的几种情形用一条来说了,而侵权责任法责任是把它区分开了,具体如下:

1、共同侵权:理论上的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同共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侵权,它的要件是:①二个人以上②两人的行为之间有关联性③两人存在共同过错(故意或过失)④造成了单一侵害结果。

《解释》的第三条,第一款前半部份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说的也是这种情况。

2、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行为,造成结果不能确定的侵权,它的要件是:①两人以上②各自实施危险行为[行为之间无关联或结合]③独立过错[无意思联络]④不能确定谁造成⑤连带责任

《解释》第四条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说的也是这种情况。

3、无意思联络多数人侵权:数人无共同过错由数个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这里面存在两种责任承担方式:

首先,连带责任,它的要件是:①两人以上②数人数行为无意思联络③损害后果统一④每一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解释》的第三条后半部份说的就是这种情况:“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说的也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按份责任:能确定大小各自分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平均赔,他的要件是:①两人以上②数人分别实施行为无联络但后果同一;

《解释》的第三条第二款讲的就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讲的也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多人共同侵权,进行更为细致的归定,从第八条到第十四条都在说,而《解释》只是在第三、第四条说。实际上你说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一、十二条,只在讲一种情况,那就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当然,这是因为,在《解释》出台多年以后才有《侵权责任法》的原因。

不知道,我以上的回答你是否理解

三、《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

151和152条,不是数额犯,不按违法所得的多少来定罪的。

四、中国的宪法第111条规定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是:

1、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

根据居民委员会有关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村委会和居委会的性质

2、村委会和居委会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

3、村委会和居委会的组成、产生和任期

4、村委会和居委会的任务

具体参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GongSU.Net公诉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