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的钱离婚可以平分吗,买断工龄的钱算夫妻共同财产不

公诉网 124 人看过
核心提示: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liaopan.com夫妻一方买断工龄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一方买断工龄算夫妻共同财产

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ziliaopan.com

夫妻一方买断工龄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一方买断工龄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后,夫妻一方的买断工龄款该不该分?法院这样判决

去年8月,家住江油的张娟(化名)和刘刚(化名)经法院调解离婚,随后两人因财产分割问题发生争议,尤其对刘刚2016年失业时单位发放的14余万买断工龄款该不该分,双方各执一词。所谓买断工龄款,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刘刚表示,买断工龄款是单位对他的补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应该和前妻分割。但张娟认为,这笔钱是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自然是夫妻共有财产,她也应该得到一部分。

2018年1月,张娟向江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分割她与前夫婚姻存续期间的多项财产,包括这笔14余万的买断工龄款。

判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买断工龄款为夫妻共同财产

今年48岁的刘刚,在他20岁时便开始参加工作。到2016年被买断工龄时,刘刚已参加工作26年,其单位按照每年5600元的标准支付刘刚买断工龄款145600元。一审法院江油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指在夫妻关系解除时,实际存在的财产或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产生的将来应当取得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终结劳动关系的补偿,而买断工龄款也是对劳动合同终结的补偿,二者性质相同,按当然解释原则,应适用上述法规,原、被告婚姻存续的5年8个月期间,对应的买断工龄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关于买断工龄款,一审法院判决刘刚向张娟支付15876元(5600元×5.67年÷2人)。

但刘刚对此结果不服,认为买断工龄款是单位对他个人的补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应该和前妻分割,于是上诉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刘刚买断工龄款中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一审法院计算方式不当,应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于军人复员费的分割方法。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因此,绵阳中院根据刘刚入职年龄20岁计算,认定买断工龄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为16511.04元(145600元÷50岁差额)×婚姻关系存续年限5.67年,因此刘刚需支付前妻共有部分的一半8200余元。

变化:从个人财产到夫妻共同财产 兼顾婚姻双方利益

事实上,对于“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早先在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资深家事律师张承凤表示,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判决时可以将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军人复员费的方法作为参照。

1999年,国家统计局曾在《1999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中提到,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统计为工资。“买断工龄款最初被认定为保障性质,与工资有所区别,且被认为与人身密不可分,因此很长一段时间里都被界定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说道。

但经过司法实践的发展,这种看法逐渐发生了变化。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庭法官曾撰文表示,考虑到买断工龄款包含非工资补偿或者再就业保障等因素,如果简单将买断工龄款笼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失公平,容易激化矛盾。但将买断工龄款一概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处理,完全不顾及另一方对家庭所做的贡献,也不尽合理。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明确指出,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因企业改制等原因获得的买断工龄款,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确定的原则处理。由此,关于买断工龄款究竟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争议才尘埃落定。”郭刚表示。

对此,张承凤认为,这种分割方式兼顾了婚姻双方的利益。“买断工龄款作为单位给予员工付出的补偿,这里面也应考虑到夫妻另一方在此期间的付出。《婚姻法》中规定,如果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这类费用人身依附性较强,基于人道主义,不宜被分割。而相比之下,买断工龄款则没有那么强的人身依附性,更应视为一种财产性收入。上述分割方法其实只分割了婚姻存续期间的买断工龄款,婚前及离婚后的部分仍属于个人财产,这样就兼顾了婚姻双方的利益,比较公平合理。”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赵瑜

编辑 杨渝彤

离婚时,夫妻一方的“工龄买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小董男和小赵女0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08年小董的单位面临倒闭,小董和单位其他员工一起买断了工龄,并领取了6万元的工龄买断款。09年小董和小赵由于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小赵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小赵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离婚,并且认为被告小董领取的6万元工龄买断款应当由两人平均分割。对原告的这一请求,被告小董坚决不同意,他给出的理由是:买断工龄是对职工今后若干年中生活的一种保障,是企业对该职工今后生活的一次性给付,以后发生的任何事情都与企业无关,这笔钱款与特定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因此应作为个人财产的一种,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而原告小赵针对被告的主张提出了自己新的理由,认为被告是在企业即将倒闭的情况下,获得赔偿6万元“工龄买断款”的。这实际上是一种企业破产而发给员工的安置费。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破产安置补偿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所以原告仍主张对该“工龄买断款”进行平均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董在领取系争款项的时候,在单据上写得是工龄买断款,因此对原告认为系争款项是破产安置补偿费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工龄买断款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的几项收益,也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明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它是对买断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具有鲜明的补偿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小董的工龄买断款应作为自己的个人财产,驳回原告小赵要求分割被告小董工龄买断款的诉讼请求。

买断工龄:指对尚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用工单位以对该职工今后的生活一次性给付一笔钱的办法,使该职工提前退休,以后该职工的任何事情均与单位无关的一种行为。

立法所列举的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往往挂一漏万,不能涵盖所有情况。针对这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我们在适用法律时,应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搜索今日头条,关注“律师吕丛”,咨询请私信。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提岀问题:司法实践中不统一

案例1:甲法院审理的田某继承一案中,2000年11月,田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买断工龄款12万余元。2003年3月,田某因病去世时,该款尚余7.9万元存于银行。田某之母与田某的妻子、儿子因遗产发生纠纷。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田某尚存的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田某的个人财产产生分歧,法院最后认定这笔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2:乙法院审理的李某与张某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离婚,但张某提出:李某于2001年7月买断工龄后,单位为其支付了8万余元的买断工龄款,该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乙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在一方特有财产的规定中虽未明确将买断工龄款列入,但是该法第18条第2项的规定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现代立法思想。李女士所领取的买断工龄款是企业体制改革中计发的安置补偿费,也是为今后再就业提供的资助和保障,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故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买断工龄款应属其个人财产。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买断工龄款的归属问题仍然是法律上的空白。有的法院作出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判决,而有的法院则作出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同一问题出现完全不同的判决,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

买断工龄款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关系到财产的分配。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有一半的工龄款就属于配偶个人的。如果不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全部就属于继承的范围。故而,研究探讨买断工龄款的性质及归属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二、几种观点及其理由

分析审判实践中对买断工龄款的处理情况,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理由是买断工龄款属于一方劳动所得的收人,我国实行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买断工龄款,应作为家庭的共同生活费用,不能由夫或妻一方独享。

在确定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时,可以采用逆推的方法,即看其与个人财产的性质是否相符,不能得出肯定的判断,那么就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买断工龄款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理由是买断工龄款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论有无婚姻关系的存在,这种针对下岗而获得的财产的事实依然可以独立发生,而与婚姻关系无明显、必然的内在联系。买断工龄款是对其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也是为其今后再就业提供的资助和保障,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在本质上与其平时的工资、奖金等普通劳动所得有明显的区别。买断工龄时单位发放的补偿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失业保障费,其目的是为失业后的生活提供保障而发放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一种提前预发的后期收入。对劳动者来说,买断工龄款是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

买断工龄款具有人身依附性

同时,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等于面临生存危机,买断工龄款无疑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后的继续生存和再就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将买断工龄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将有悖于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故买断工龄款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买断工龄款这种方式已被相关部门明令禁止,因此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这种情况。至于之前形成的买断工龄款,要按买断工龄的性质进行区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买断工龄款分为向前买断与向后买断两种,多数企业给职工发放的买断工龄款都是对职工多年工作的一种补偿,即向前买断。这种买断工龄款是按工龄计算的,其多少与工龄长短成正比关系,因此可以按工龄段划分。如果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工龄段,与此相对应的那部分买断工龄款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婚前工龄段产生的买断工龄款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向后买断,则以人均寿命70岁减去买断时的年龄,计算出以后每年的款项,其中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不能分清是向前买断还是向后买断,则以参加工作时年龄至70岁,计算平均款项,其中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属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笔者的观点:参照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处理

将买断工龄款完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完全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恐怕都不妥。在一起离婚诉讼中,男方说:“我和工厂解除劳动关系后,6万元买断工龄款是我的活命钱,这钱是对我个人下岗后的生活补助,凭什么分给对方一半?”女方说:“我和他结婚这么多年,家中事情全靠我一人打理,对他的工作和生活都帮助很大,为此还落下一身病痛,他的买断工龄款理应与我平分。”双方似乎说得都有些道理。

怎么分配是个大问题

买断工龄款是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有相似之处,均包含劳动或军队工作补偿、失业或再就业保障金。所以对买断工龄款的归属可参照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費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当时制定该条司法解释的思路是:将发放给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军人结婚前和离婚后所得部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将直接体现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上。

这条规定兼顾了婚姻双方的利益,总的感觉是比较公平的。那么同样道理,在处理买断工龄款的问题时,将一方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年平均值,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一方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某人20岁参加工作,25岁结婚,55岁被买断工龄,工龄款为10万元,60岁闹离婚。那么,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方法是:10(万)除以50(年)=0.2(万);0.2(万)乘以35(年)=7(万)。

参考文献: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集,总第2集。

吴庆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法律出版社

一、提岀问题:司法实践中不统一

案例1:甲法院审理的田某继承一案中,2000年11月,田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买断工龄款12万余元。2003年3月,田某因病去世时,该款尚余7.9万元存于银行。田某之母与田某的妻子、儿子因遗产发生纠纷。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田某尚存的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田某的个人财产产生分歧,法院最后认定这笔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2:乙法院审理的李某与张某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离婚,但张某提出:李某于2001年7月买断工龄后,单位为其支付了8万余元的买断工龄款,该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乙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在一方特有财产的规定中虽未明确将买断工龄款列入,但是该法第18条第2项的规定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现代立法思想。李女士所领取的买断工龄款是企业体制改革中计发的安置补偿费,也是为今后再就业提供的资助和保障,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故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买断工龄款应属其个人财产。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买断工龄款的归属问题仍然是法律上的空白。有的法院作出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判决,而有的法院则作出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同一问题出现完全不同的判决,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

买断工龄款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关系到财产的分配。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有一半的工龄款就属于配偶个人的。如果不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全部就属于继承的范围。故而,研究探讨买断工龄款的性质及归属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二、几种观点及其理由

分析审判实践中对买断工龄款的处理情况,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理由是买断工龄款属于一方劳动所得的收人,我国实行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买断工龄款,应作为家庭的共同生活费用,不能由夫或妻一方独享。

在确定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时,可以采用逆推的方法,即看其与个人财产的性质是否相符,不能得出肯定的判断,那么就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买断工龄款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理由是买断工龄款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论有无婚姻关系的存在,这种针对下岗而获得的财产的事实依然可以独立发生,而与婚姻关系无明显、必然的内在联系。买断工龄款是对其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也是为其今后再就业提供的资助和保障,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在本质上与其平时的工资、奖金等普通劳动所得有明显的区别。买断工龄时单位发放的补偿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失业保障费,其目的是为失业后的生活提供保障而发放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一种提前预发的后期收入。对劳动者来说,买断工龄款是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

买断工龄款具有人身依附性

同时,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等于面临生存危机,买断工龄款无疑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后的继续生存和再就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将买断工龄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将有悖于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故买断工龄款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买断工龄款这种方式已被相关部门明令禁止,因此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这种情况。至于之前形成的买断工龄款,要按买断工龄的性质进行区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买断工龄款分为向前买断与向后买断两种,多数企业给职工发放的买断工龄款都是对职工多年工作的一种补偿,即向前买断。这种买断工龄款是按工龄计算的,其多少与工龄长短成正比关系,因此可以按工龄段划分。如果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工龄段,与此相对应的那部分买断工龄款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婚前工龄段产生的买断工龄款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向后买断,则以人均寿命70岁减去买断时的年龄,计算出以后每年的款项,其中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不能分清是向前买断还是向后买断,则以参加工作时年龄至70岁,计算平均款项,其中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属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笔者的观点:参照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处理

将买断工龄款完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完全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恐怕都不妥。在一起离婚诉讼中,男方说:“我和工厂解除劳动关系后,6万元买断工龄款是我的活命钱,这钱是对我个人下岗后的生活补助,凭什么分给对方一半?”女方说:“我和他结婚这么多年,家中事情全靠我一人打理,对他的工作和生活都帮助很大,为此还落下一身病痛,他的买断工龄款理应与我平分。”双方似乎说得都有些道理。

怎么分配是个大问题

买断工龄款是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有相似之处,均包含劳动或军队工作补偿、失业或再就业保障金。所以对买断工龄款的归属可参照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費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当时制定该条司法解释的思路是:将发放给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军人结婚前和离婚后所得部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将直接体现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上。

这条规定兼顾了婚姻双方的利益,总的感觉是比较公平的。那么同样道理,在处理买断工龄款的问题时,将一方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年平均值,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一方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某人20岁参加工作,25岁结婚,55岁被买断工龄,工龄款为10万元,60岁闹离婚。那么,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方法是:10(万)除以50(年)=0.2(万);0.2(万)乘以35(年)=7(万)。

参考文献: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集,总第2集。

吴庆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法律出版社

GongSU.Net公诉网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知识查询,律师查询,律所查询,裁判文书查询,法律法规查询,代理诉讼,文书合同范文,仲裁,公证等服务。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