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才拿到不动产证的房子属于谁,婚后才拿到房产证算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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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天公诉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知识,涉及民事、婚姻、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免费帮大家提供法律咨询!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aOSheng.NET婚后拿到房产证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购房,已领取房产证,时贷款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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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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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拿到房产证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购房,已领取房产证,时贷款房屋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有按揭,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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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因此,婚前购买、婚后有按揭房产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1.婚后一方以他个人婚前的财产去还贷,房子属于他个人的财产,另一方方无权分割;

2.如果是用婚后所得的工资去还贷(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有明确约定外),离婚时另一方可以分割婚后还贷的部分;

3.双方约定婚后所获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一方以婚后所得的财产还贷,房子属于他个人财产。

婚前买房婚后还贷款的房产,离婚时的对具体分配方案有争议的,可以找专业的律师就自己遇到的问题好好区分、梳理。

民法典:婚后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怎么分割?

夫妻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定是双方非常关注的问题。我们今天就来和大家聊这样一个与其相关的法律问题:夫妻双方结婚后,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6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据此可知,对于此类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其分割方式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而且同意通过竞价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那么就由男女双方竞价,价高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按照最终竞价的价格,将竞价价格的一半金额补偿给另一方。

2、如果只有一方主张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将评估价值的一半金额补偿给另一方。

3、如果男女双方都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处置,然后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男女双方之间均等分割。

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分割房屋之后,房屋上尚未还清的贷款,就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自己继续偿还,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于该等债务不再负有偿还义务。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 房屋和已偿还的贷款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夏男与王女士夫妻俩共同投资经营二手汽车买卖生意。

夫妻二人做此生意达七年之久,在疫情未发生前他们的二手车生意是生意兴隆,财源广进,夫妻俩的生活也过得有滋有润,空闲时间还会出去看看祖国的大好河川。

人有旦夕祸福,天有不测风云。正当生意风生水起之时,全国暴发了令众人恐惧的疫情,经济流动缓慢,企业效益下滑,群众收入减少,反映在生意上就是购买车辆的人大不如从前,与以前不可同日而语。

夏男享受了挣大钱的快乐,承受不了突然发生的天灾,这导致他们现在二手车生意惨淡严重,行情一落千丈。尽管还能维持简单的生活,但与之前夏男所过富裕生活相比,简直是一天一地,挣不了什么钱的生意让他终日闷闷不乐。微133加75260323

由奢入简难。夏男终日闭门思索,如何才能让财富继续保持曾经的辉煌。良策未有,歪点子倒想出了不少,对有问题的车辆向消费者出售会隐瞒重大的有问题的事实。这时常导致有顾客前来投诉,然而夏某利欲熏心,不思悔改,继续一意孤行。

王女士并不认可丈夫的做法,然而随着丈夫夏某变本加厉的严重侵害购买者权益,虚标价格,甚至有欺骗购买者的行为,让王女士也陷入了深深的自责之中,惶惶不可终日。

多次沟通无效之后,王女士选择了起诉离婚。离婚时二人对房屋归属和共同所还的房屋贷款产生了严重分歧。

夏某在婚前购买了一套230万元的商品房,并且登记在夏某个人名下,婚后二人共同还贷了6年,还有24年未还。王女士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她可以给部分钱给夏某,共同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夏某则坚持认为房屋是自己婚前买的,应该归自己所有,共同还贷的部分也是自己的,因为钱都是自己挣的,王女士在生意中仅是做些日常琐事,仅同意给王女士很少一部分的补偿。

问题焦点:

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且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在离婚时该房屋产权归谁所有,其所共同偿还的贷款如何分割。

法律剖析:

与人为善,是做人最基本的准则。

无论做什么生意都应该诚信无欺,不能为了获取不义之财而采用无所不用其极的不当手段,毫无底线的去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多行不义必自毙。

王女士良心发现及时改邪归正。立地成佛,回头是岸。

本案中,夏某所购买的房屋,二人已经共同居住了几年,对该房屋二人可以协商确定产权的归属,若无法协商可以判定该房屋归夏某一人所有,因为该房屋是夏某在二人结婚登记前购买的,且房屋产权证也是登记在夏某一人名下。将该房屋判决给夏某所有也是情有可原。

不管王女士与夏某其家庭分工如何,其贡献程度是基本相当。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所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结婚后他们用自己所取得的生意收入去偿还夏某婚前购买房屋的贷款,婚后所偿还的这部分贷款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该将这部分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案情简介

夏男与王女士夫妻俩共同投资经营二手汽车买卖生意。

夫妻二人做此生意达七年之久,在疫情未发生前他们的二手车生意是生意兴隆,财源广进,夫妻俩的生活也过得有滋有润,空闲时间还会出去看看祖国的大好河川。

人有旦夕祸福,天有不测风云。正当生意风生水起之时,全国暴发了令众人恐惧的疫情,经济流动缓慢,企业效益下滑,群众收入减少,反映在生意上就是购买车辆的人大不如从前,与以前不可同日而语。

夏男享受了挣大钱的快乐,承受不了突然发生的天灾,这导致他们现在二手车生意惨淡严重,行情一落千丈。尽管还能维持简单的生活,但与之前夏男所过富裕生活相比,简直是一天一地,挣不了什么钱的生意让他终日闷闷不乐。微133加75260323

由奢入简难。夏男终日闭门思索,如何才能让财富继续保持曾经的辉煌。良策未有,歪点子倒想出了不少,对有问题的车辆向消费者出售会隐瞒重大的有问题的事实。这时常导致有顾客前来投诉,然而夏某利欲熏心,不思悔改,继续一意孤行。

王女士并不认可丈夫的做法,然而随着丈夫夏某变本加厉的严重侵害购买者权益,虚标价格,甚至有欺骗购买者的行为,让王女士也陷入了深深的自责之中,惶惶不可终日。

多次沟通无效之后,王女士选择了起诉离婚。离婚时二人对房屋归属和共同所还的房屋贷款产生了严重分歧。

夏某在婚前购买了一套230万元的商品房,并且登记在夏某个人名下,婚后二人共同还贷了6年,还有24年未还。王女士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她可以给部分钱给夏某,共同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夏某则坚持认为房屋是自己婚前买的,应该归自己所有,共同还贷的部分也是自己的,因为钱都是自己挣的,王女士在生意中仅是做些日常琐事,仅同意给王女士很少一部分的补偿。

问题焦点:

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且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在离婚时该房屋产权归谁所有,其所共同偿还的贷款如何分割。

法律剖析:

与人为善,是做人最基本的准则。

无论做什么生意都应该诚信无欺,不能为了获取不义之财而采用无所不用其极的不当手段,毫无底线的去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多行不义必自毙。

王女士良心发现及时改邪归正。立地成佛,回头是岸。

本案中,夏某所购买的房屋,二人已经共同居住了几年,对该房屋二人可以协商确定产权的归属,若无法协商可以判定该房屋归夏某一人所有,因为该房屋是夏某在二人结婚登记前购买的,且房屋产权证也是登记在夏某一人名下。将该房屋判决给夏某所有也是情有可原。

不管王女士与夏某其家庭分工如何,其贡献程度是基本相当。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所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结婚后他们用自己所取得的生意收入去偿还夏某婚前购买房屋的贷款,婚后所偿还的这部分贷款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该将这部分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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