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有什么标准吗,信用卡诈骗罪最低判刑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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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十万以上怎么量刑的?(信用卡诈骗十万以上怎么量刑的?)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点击文末小程序,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信用卡诈骗罪一般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别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诈骗较大的公私财物。
让我们举个例子来了解一下,李四他认识在银行担任贷记卡独立审批人的王五,两个人内外勾结,李四骗取自己亲戚朋友的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给张三,然后张三利用这些资料进行申领信用卡,再将信用卡的额度提升后交给李四使用。李四呢,就用这些信用卡在POS机上套现透支10万,两人平分得来的钱,最后两个人被银行给发现,银行自然就报警了。
根据相关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就应当立案追诉。
上面例子中的李四和张三骗取他人的身份资料申领信用卡,并刷卡套现10万元,就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的情形,按照刑法规定,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的罚金。
在当今社会,不乏有见钱眼开的人,为了赚“快钱”、赚“大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但最终的结局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判例:透支10万拒接催收电话被判拘役五个月因信用卡负债被暴力催收该怎么办?向银保监局投诉。银保监会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简称,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银行等金融机构,以确保行业合法、稳健运营。(本文判例十分有代表性,敬请收藏转发)
戴律师讲法:合理处理与催收之间的关系非常关键,因为暴力催收行为现阶段仍处于刑事处罚的盲区,为了避免遭受更大损害,务必要依法对待,巧妙处理“暴力催收实在是太让人心烦了”。很多朋友向戴律师表达道:“如果能起诉他们,我愿穷尽我所有财产,都要将其绳之以法”。
然而,戴律师告诉大家,理想是丰满的,现实却非常骨感。
暴力催收的行为现阶段仍处在刑事处罚的盲区。作为法律工
有关非法暴力催收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警情通报
因此,暴力催收在这些年野蛮发展,对法律置若罔闻。正因如此,暴力催收机构往往对债务人实施各类精神压迫,因为在我国刑法上也没有相应明确的制裁方式,同时该类机构又具备对法律的实践和运用能力,腾挪于违法与“不违法”之间,精准掌控,反复折磨债务人,致使债务人饱受摧残却又无可奈何。
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合理处理与催收机构之间的关系,非常关键。一方面要据理力争,不亢不卑;另一方面要保持警觉,对于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随时说“不”。
据理力争,不亢不卑,是解决问题的不二法则
不是所有负债都犯罪。信用卡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而犯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满足非常严格的条件,简单来说是“主观上具备信用卡诈骗的构成要件,客观上也存在信用卡诈骗的客观行为”。在有关信用卡涉刑问题的司法解释中规定,“透支本金超过5万元,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的”,才可涉嫌信用卡诈骗。
因此,如有暴力催收机构在催收过程中虚构法律条款,以恐吓的方式暴力催收,首要判断是否涉嫌信用卡诈骗。如果不构成,那么不亢不卑,据理力争,努力争取更多优惠还款条件,这是解决问题的不二法门。
保留侵权记录,积极向银保监局投诉
在贷后管理(催收)行业,银保监局的处罚对于银行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遇到个人权益被恶意侵害,做好取证工作,向银保监投诉。银保监会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简称,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银行等金融机构,以确保行业合法、稳健运营。
本篇判例中,银行所委托的第三方催收公司人员的行为有着明显的过错,但因对于暴力催收缺乏相应法律条款的约束,因此,郭某的法律权益即使再事实上受到了侵害,却也无能为力,无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篇判例十分具备代表性,敬请收藏转发。
电信类企业基层营业厅,需要大量的客服人员
电信员工郭某信用卡诈骗案(2020)被告人郭某,女,1989年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广东省茂名高州市人。郭某为电信员工,其丈夫为当地监理公司员工,两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郭某当地人,父母身体状况较好,但退休金很少,只够勉强维持生活;其丈夫林某及其公婆均为湖北恩施人,婚后跟随儿子来到茂名,与夫妇两人一起生活。
因为工作性质原因,郭某丈夫林某经常在外地出差,每年在家时间不超过40天。因此,家庭的大小杂事,都由郭某料理。
高血压等慢病,极易造成脑梗中风
公婆先后病倒,刷卡治病郭某的公婆年轻的时候患高血压,一直靠吃降压药维持治疗。2018年下半年,郭某的公公晚上洗澡后突发脑溢血。但是其丈夫林某仍在长沙出差,郭某和其婆婆送到医院抢救,人虽然救了回来,但是基本上失去了行动能力。没过多久,其婆婆也卧病在床。在林某出差在外期间,照顾老人和两个小孩的重任基本上都落在郭某身上。
郭某和林某因为都是属于基层岗位,因此家里没什么积蓄。公公婆婆相继病倒后,医疗开销急速攀升。工资不够用的时候,靠信用卡来维持。从2018年下半年到2019年上半年,即使扣掉报销的费用,个人在医疗上的支出至少都用掉十几万。
透支后无力偿还,被立案刑拘郭某名下的信用卡是其于2015年申请,由中国农业银行高州市分行石鼓支行营业网点审核并发卡。因为郭某是电信员工,所以农行直接批准“悠然”白金卡,总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整。
获取卡片后郭某基本上都用于日常生活,刷卡后很快就还款,信用记录保持的非常良好。但在其公婆生病期间,医疗费累计刷卡本金99831.22元,拖欠利息10071.98元,共拖欠人民币合计109903.2元。
郭某逾期后,农行高州支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向郭某催收,均无法联系到郭某。后安排人员上门,要求郭某签订还款意向书,郭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签。因涉案金额较大,农行高州支行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具郭某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催收日志、账单等材料后提起报案。因郭某涉嫌信用卡诈骗,证据确实,充分,随即立案。
之后,郭某在工作场所为客户办理业务时,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发现并刑事拘留。后被逮捕,期间一直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广东省茂名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在当地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持卡人郭某开始透支逾期后,农业银行员工对其多次电话和上门催收,时间超过三个月,郭某仍不归还农行欠款。后经高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被高州市公安分局逮捕。郭某的行为已构成犯信用卡诈骗罪,请法院依法判决。
农业银行高州支行工作人员梁某出庭质证:
我是梁某,在我行担任资产管理部门业务。郭某信用卡透支后,我曾多次给郭某打电话,郭某均不接听。后我与公司欧某一起上门过四次,只有一次遇到郭某。我们向郭某出具了还款意向书,郭某不签,请求法院公正审判。
与梁某一起上门的欧某出庭质证:
我是银行委派的线下商账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我曾经去郭某工作场地与其协商还款计划,郭某均躲避不与我相见。有一次我遇见她后,她很生气的将我赶出公司,之后再也没有上门过。
郭某辩称:
我这张信用卡是银行的客户经理主动联系我办理的,说电信员工是优质客户,农业银行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给予最优惠的用卡条件,正陆续通知电信员工,很多已经办理了,额度大,使用方便。
郭某又辩称:
我是普通老百姓,一名电信底层员工,长期高强度工作压力,八年多加班加点,工资未涨。丈夫常年出差在外,我一人独自抚养儿女。因为身体透支过度,2016年、2019年2次住医院,严重颈椎病、免疫力低病毒持续1年数十多次反复发作、需要长期服药、吊针;2017年至2019年遭遇网上理财被骗十几万万;弟媳因遭遇恐吓追债自杀溺亡。本人除了抚养儿女,还要照顾公婆和弟弟家庭,老弱病小,母亲退休金很少,弟弟工资很低、弟弟的女儿身体也很瘦弱,为还债已变卖和二次抵押房产,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是事实的个人破产。
对于银行委派的线下催收人员欧某的证言,郭某辩称:
我多次告诉欧某,我在上班时间没办法接电话,他可以下班后来找我,我肯定会见面。但是其总是在我上班的时候过来催收。我在电信做窗口类工作,欧某就一直呆在我门店门口的椅子上盯着我看,不说话也不办理业务。因为他的出格行为,导致我被领导多次谈话,差点辞工。有一次我正在给客户办理业务,欧某冲上来和我说,不如先处理下你的信用卡欠款。我当时怒火上头,就把欧某赶出营业厅。我并没有主观不还款,确实因为经济问题导致入不敷出。
郭某辩护人辩称:
郭某家属已代其清偿所有债务,且农业银行已经出具结清通知及谅解书。郭某的行为已达到最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不起诉情形”,恳请法院依法轻判。
公诉机关再次指控:
被告人郭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超过规定的还款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被逮捕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五个月。
法院判决观点: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高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超过规定的还款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又通过家属积极退清全部案款,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五个月的意见,被告人郭某及辩护人请求对郭某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与被告人郭某的罪责刑相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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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合理处理与催收机构之间的关系,非常关键。一方面要据理力争,不亢不卑;另一方面要保持警觉,对于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随时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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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有暴力催收机构在催收过程中虚构法律条款,以恐吓的方式暴力催收,首要判断是否涉嫌信用卡诈骗。如果不构成,那么不亢不卑,据理力争,努力争取更多优惠还款条件,这是解决问题的不二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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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员工郭某信用卡诈骗案(2020)被告人郭某,女,1989年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广东省茂名高州市人。郭某为电信员工,其丈夫为当地监理公司员工,两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郭某当地人,父母身体状况较好,但退休金很少,只够勉强维持生活;其丈夫林某及其公婆均为湖北恩施人,婚后跟随儿子来到茂名,与夫妇两人一起生活。
因为工作性质原因,郭某丈夫林某经常在外地出差,每年在家时间不超过40天。因此,家庭的大小杂事,都由郭某料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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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先后病倒,刷卡治病郭某的公婆年轻的时候患高血压,一直靠吃降压药维持治疗。2018年下半年,郭某的公公晚上洗澡后突发脑溢血。但是其丈夫林某仍在长沙出差,郭某和其婆婆送到医院抢救,人虽然救了回来,但是基本上失去了行动能力。没过多久,其婆婆也卧病在床。在林某出差在外期间,照顾老人和两个小孩的重任基本上都落在郭某身上。
郭某和林某因为都是属于基层岗位,因此家里没什么积蓄。公公婆婆相继病倒后,医疗开销急速攀升。工资不够用的时候,靠信用卡来维持。从2018年下半年到2019年上半年,即使扣掉报销的费用,个人在医疗上的支出至少都用掉十几万。
透支后无力偿还,被立案刑拘郭某名下的信用卡是其于2015年申请,由中国农业银行高州市分行石鼓支行营业网点审核并发卡。因为郭某是电信员工,所以农行直接批准“悠然”白金卡,总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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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广东省茂名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在当地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持卡人郭某开始透支逾期后,农业银行员工对其多次电话和上门催收,时间超过三个月,郭某仍不归还农行欠款。后经高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被高州市公安分局逮捕。郭某的行为已构成犯信用卡诈骗罪,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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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梁某,在我行担任资产管理部门业务。郭某信用卡透支后,我曾多次给郭某打电话,郭某均不接听。后我与公司欧某一起上门过四次,只有一次遇到郭某。我们向郭某出具了还款意向书,郭某不签,请求法院公正审判。
与梁某一起上门的欧某出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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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观点: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高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超过规定的还款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又通过家属积极退清全部案款,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五个月的意见,被告人郭某及辩护人请求对郭某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与被告人郭某的罪责刑相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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