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房子过户还是离婚后过户,婚姻法规定离婚房产怎么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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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kaoONLine.COM
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规定(诉讼离婚房产过户)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割?婚姻法最新公布关于财产的分割。一、最新离婚房产分割婚姻法
1.最新离婚房产分割婚姻法,新婚姻法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
2.【法律分析】离婚房产分割在新婚姻法中的规定如下:
(1)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夫妻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若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则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3.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二、最新离婚房产分割法
1.最新离婚房产分割法,
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现在结婚之前买房是相当常见的事情,并且因为现在房价特别高,因此按揭买房比较常见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子在离婚的时候是不可以分割的,不过一方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3.民法典,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的离婚房产分割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最新离婚房产分割案例
1、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 张栋和李婉婚后因为三观不合,经常吵架,李婉数次提出离婚,但张栋始终不同意,在一次激烈争吵之后,张栋提出“李婉如果答应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全归他,并不给经济补偿”的条件,他就同意离婚。
2、法官说:“房产分割应当在此基础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应当尽可能分配给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方,并坚持保护妇女合法居住、使用权益。
以上就是最新离婚房产分割,最新离婚房产分割婚姻法的详细内容
一次讲透:离婚时房产归属问题前言
前几天看到一则新闻,在江西,年后初七,民政局上班第一天,办理离婚登记就排起了长队,人山人海。虽然后来辟谣说,仅是春节后返工潮带来的短暂高峰期,办理结婚人数不比离婚的少,但是也可以从侧面看出来,在现如今社会,离婚率大幅度增加的现实。
过完年,开工后,突然想起自己主业还是法律相关的,虽然没有做过婚姻家庭法相关的事务,但是也帮忙解决过几件咨询。结合咨询过几件的离婚相关的案例,这几天就《民法典》中关于离婚中的财产归属及分割问题,做了一个学习,分享给需要的人们。
有人说,“房子是结婚时丈母娘眼中的试金石,也是离婚时夫妻双方的撕逼现场。” 现在社会家庭财产中,房产可能是最主要的家庭财产之一,在普通家庭资产中所占的份额极高,相应的离婚纠纷涉及房产分割比例也日益增大。那么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来了,哪些情况下,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部分,哪些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呢?
关于房产的归属和分割
判断房屋归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双方的共同财产,这个问题,在实践中经常需要考虑到五种情况:
一、婚前还是婚后所购买;
二、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
三、是否一方出资还是双方共同出资;
四、是否存在贷款;
五、是否存在父母的出资;
而这五种情况,又能组合成更多的情况,导致房产的归属问题成了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了解。
一、房产属于婚前所购买的情况
这里所谓婚前/婚后都是以领取结婚证为准。
1、一人出资,并在婚前还清个人贷款或者全款买房的,并登记在出资人名下,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均属于该出资人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一人出资,婚前支付了首付款,登记在购买方一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的。
这种情况在实践纠纷中其实较为常见,在司法实践中,该房屋归属为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尚未还贷的部分为登记人的个人债务;
3、一人出资,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这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很多纠纷因此而发,该情况下,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平分;
4、双方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比较简单,也没太大争议,房屋为共同共有,离婚时平均分割。
5、一人出资,房屋登记在另一人名下的。
实践中一般按照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如果是出资方能够证明其不具备购房条件,才以另一方名义购房的,则可以按照共有财产处理。
6、双方出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如属于在双方同居期间所购,则视为共同共有,离婚时平分;如果是非同居期间购房,需结合上述5点具体情况而定。
二、房产属于婚后所购买的情况
1、婚后双方共同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这种情况最常见,纠纷也少,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平分即可。
2、婚后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出资购买,登记在购买方一人名下,如果是全款购买,则房屋为购买方个人所有,如果存在贷款,尚未付清的贷款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需平分。
3、婚后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是对方名下的,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平分。
三、房产属于婚前所购,
并存在父母出资的情况
父母出资导致的房产归属纠纷,也是目前的热点,深受很多为人父母们的关注,毕竟我的同辈们有很多人已经开始在凑备子女的婚姻大事了。
这部分,在婚前的情况比较没有争议,和前面的原则基本一致:
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属于父母对子女的个人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房屋为登记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贷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其一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一般判给登记一方所有,由登记一方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同时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产生的增值部分,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贷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其夫妻双方名下,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除另有约定外,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等记在一方名下的,则房屋为共同共有,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离婚时平分。
四、房产属于婚后所购,
并存在父母出资的情况
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颁布后,这种情况和原《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存在一点变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1、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房产归属及离婚时分割,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理。所以可见这种情况下,签定个合同做好约定是多么重要。
2、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在没有约定的情况,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平均分。
此种情况下,如果父母双方出资时明确该出资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予的,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虽然《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颁布已有一段时间,而目前在司法对此类房产的归属,仍存在一定争议,有些地方的司法判决仍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失效)第七条,一方父母婚后全款出资为己方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鉴于此,为规避风险,建议遇到此类情况,还是需要事先书面约定清楚,“先小人后君子”,避免后续产生更大纠纷和财产损失。
另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五、其他情况
1、使用权性质的房屋:
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不论房产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对房产归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但是对房屋价值及离婚后房产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将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通过竞价取得;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后记
以上是关于婚姻中涉及房产归属和分割的一点原则性的学习,供各位需要的人们做参考。估计能看到这里,脑子已经昏了几遍了,更搞不清楚了!
鉴于婚姻中的财产关系归属是非常复杂的一个问题,而且目前房产纠纷的数量和种类的日益增多,司法判决存在地域性,各地法院的自由裁量部分存在差异,文章中还有很多不到位和不全面的地方,后续再做补充,如有错误,也欢迎各位法律专家达人们不吝赐教。
最后,难得写一篇干货,也请点“在看”,多多点赞,多多转发。
该离婚判决中有关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内容有问题吗?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当事人关于离婚房屋如何分割问题的咨询。这个问题出自于一份前年的一审离婚判决书。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案情。
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双方却为一套婚后购买的房屋的分割问题而争执不休。女方主张该房屋为其父母出全款购买,并且登记在其一个人的名下,所以该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割。男方则认为:该房屋的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后,并且购房款为330万元。而女方只能拿出了其父母出资的280万元,其余50万元应该是夫妻共同出资。所以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自己也有权参与分割。
对于上述问题,法官在离婚判决里的原话是这样的:“XX房屋系由原告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原告名下,根据被告庭审陈述,虽然考虑了被告的因素但最终仍然落在原告一人明显,由此确定原告父母出全款给自己女儿购买房屋,该房屋属于原告个人所有财产。但关于被告贡献部分,现被告系为计算原告证据中父母出资的差价,并未提供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被告今后有新的证据后可另行主张。”由此,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并没有分割上述房屋,而是直接将该房屋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上述判决,本离婚律师认为存在明显的错误——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理由如下:
一、法官以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购房出资也有贡献为由而将全部购房出资认定为来自于女方父母。然而,男方虽然没有提交自己出资或者夫妻共同出资的证据,但是男方提供了一个简单的计算公式:房屋购买价减去女方父母的出资尚有50余万元的差价。虽然男方没有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该差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个事实是无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由此可见,这位法官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无视事实与日常生活经验,方才在离婚判决中说出了那段明显自相矛盾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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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案起诉前民法典已经实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该规定已经推翻了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针对同一情况的规定。而这位法官仍然在按照已经失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行断案,将此情况下的所购房屋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更何况购房款并全部非
一审判决中出现了如此明显的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错误,这位男士本应该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法院予以纠正。然而,这位男士竟然没有上诉,导致判决已经生效。看来除了申请再审,这位男士已经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了。
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当事人关于离婚房屋如何分割问题的咨询。这个问题出自于一份前年的一审离婚判决书。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案情。
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双方却为一套婚后购买的房屋的分割问题而争执不休。女方主张该房屋为其父母出全款购买,并且登记在其一个人的名下,所以该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割。男方则认为:该房屋的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后,并且购房款为330万元。而女方只能拿出了其父母出资的280万元,其余50万元应该是夫妻共同出资。所以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自己也有权参与分割。
对于上述问题,法官在离婚判决里的原话是这样的:“XX房屋系由原告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原告名下,根据被告庭审陈述,虽然考虑了被告的因素但最终仍然落在原告一人明显,由此确定原告父母出全款给自己女儿购买房屋,该房屋属于原告个人所有财产。但关于被告贡献部分,现被告系为计算原告证据中父母出资的差价,并未提供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被告今后有新的证据后可另行主张。”由此,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并没有分割上述房屋,而是直接将该房屋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上述判决,本离婚律师认为存在明显的错误——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理由如下:
一、法官以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购房出资也有贡献为由而将全部购房出资认定为来自于女方父母。然而,男方虽然没有提交自己出资或者夫妻共同出资的证据,但是男方提供了一个简单的计算公式:房屋购买价减去女方父母的出资尚有50余万元的差价。虽然男方没有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该差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个事实是无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由此可见,这位法官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无视事实与日常生活经验,方才在离婚判决中说出了那段明显自相矛盾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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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案起诉前民法典已经实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该规定已经推翻了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针对同一情况的规定。而这位法官仍然在按照已经失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行断案,将此情况下的所购房屋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更何况购房款并全部非
一审判决中出现了如此明显的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错误,这位男士本应该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法院予以纠正。然而,这位男士竟然没有上诉,导致判决已经生效。看来除了申请再审,这位男士已经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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